APP下载

论程序的法治价值

2017-01-12胡利明

中州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正正义民主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程序的法治价值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程序是相对熟悉的客观存在,既有宏观程序观念思维,又有微观程序规则。独立为程序准备前提价值,自由民主构筑程序基础价值,平等正当提供程序公平和比例价值,公正正义追求程序目标价值,秩序伦理规制程序追求道德价值,合法构建程序衡量价值,规则参与程序保障价值。所以,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精神,程序是法治规则的核心理念精神;法治中有程序要素渗透,程序中有法治精神意蕴。

程序;法治;程序价值;法治价值;程序法治

程序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不会主动“出场”,但在规则社会将逐渐发挥法治功能,突出法律规则的重要性,既是现代法治发展的结果,又是在现代法治理论中的程序创新发展。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规则,又是理论法治的规则保障,还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既是实体的规制规则,又是社会运行的步骤性规则,还是法治的重要独立价值要素,更是其他事项发挥效用的程序制度保障。程序作为非常抽象的理论创造物,不仅仅是理论发展的结果,而且是国家社会实践的“必备材料”,既是抽象性的规则程序,又是具体的程序规则,还是法治的重要范畴,逐渐体现诸多法治价值,既借鉴他者的程序理论,又形成特色的程序观点,将散落于若干学术论文中的“非成文”程序归纳汇总,形成特色程序法治价值学理体系。

一、独立:程序前提价值

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范畴事项,首要前提是保持“独立”的法治地位,既要有独立的自我存在,又要有独立的价值基础,还要有独立的制度规则,更要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形成有步骤、有规则和有制度保障的程序价值体系。

(一)制度独立:程序规则前提

1.程序形式化。程序独立的前提价值最直接地表现为程序外观,既以程序外观体现程序之“存在”,又为程序独立准备制度条件。据此类比借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为基本要求,程序具有形式性[1]。程序以时间和空间为基本构成要素体现程序时空顺序,既成为程序独立的制度前置,又成为程序的前提基础,还成为程序的制度规则。

2.程序关系顺序化。根据时空顺序继续向前发展,程序还是顺序规则的外观表现,既是程序的时空要求,又是程序的顺序发展,还是程序相邻关系的创新突破。从法律学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2]。程序属于相关事项的范畴事项,表现为提前划定程序顺序规则、程序行为方式、程序步骤和程序过程等等,形成程序关系顺序化特征,重点突出程序的前提特征。

3.程序制度化。程序应当属于制度化安排,既有独立制度化运行规则,又有独立存在价值,还有程序化运行规则,更要有制度化程序保障。程序在规则制定和运行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法律效用和独立的法律价值,表明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也不能说程序不如实体重要[3]。程序是制度化的产物,既有独立程序价值,又有制度规则基础,还有程序制度规则的发展方向,在程序和制度共同作用下构建程序制度法治化轨道。

(二)程序独立:程序价值前提

1.程序独立价值。程序有制度独立的前提保障,还需要程序根据,这为程序提供“小前提”。程序根据发挥着基础性效用,既不能缺位、缺失,又不能“可有可无”,更不能没有原则任性程序,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提供坚实的理论根基。另外,程序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事实前置是程序独立,独立是程序的前提要素。程序具有独立的法治价值,既是法治的“配套材料”,又是法治的“主角”,还可以独立发挥法治效用;既是法定化过程,又是法定规则的抽象概括,还是过程性的规则[4]。程序既要法定化确立法律地位,又要保持程序地位,还要发挥程序的法治作用;既要提供程序规则,又要形成程序过程,还要在程序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程序独立的法治价值。

2.法律程序价值。程序原则上是系统的规则性规范,重点突出法律程序,精髓在于程序价值,从法律程序价值中搜寻程序独立要素。例如,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完全可以与法律实体“平起平坐”,甚至在特殊情形下显得更为重要,有无或者不同的法律程序,对最终实质结果极可能有“天壤之别”的影响,甚至是“正负极”的“两重天”[5]。这是对法律程序的总体概括,既将法律程序独立化,又将程序提升到与实体同等重要的位置,还表明程序在现代法治过程中的法理价值,形成特殊的法律程序价值。

由此可见,程序要成为法治研究的“项目”必须依托于事实前提,既要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又要保持程序独立,成为其他法治价值的价值基础,为程序独立夯实程序根基,为价值研究提供程序规则指引,为规则制定程序制度规则。

二、自由民主:程序基础价值

程序不是凭空想象而生,而是来源于自由民主基础。自由是所有法治事项的根基,程序也不能例外;民主既是法治的基础,更是程序的基础要素;自由和民主不是简单相加运算,而是由理念精神有机融合的“四则混合运算”,在相互共同作用下形成基础性程序价值。

(一)自由:程序原始基础价值

1.自由:程序价值基础。自由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程序的基础,程序离不开自由,原因在于:自由权具有自然属性,是产生其他权利的前提基础和权利源泉,属于基础性权利[6]。程序需要价值基础,价值依赖于自由,自由反过来夯实程序基础,构建程序的法治基础,成为现代程序价值的必备材料;法治程序是自由的产物,自由作为程序的价值基础,升级程序的法治品质。

2.程序:自由意愿选择形式。自由属于主动意愿,外观表现为依意愿独立选择,实质上是自由意志的实践应用,自带着程序理念要素。自由体现为个体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受任何外在专制力量的支配[7]。可知,程序属于外观形式,自由意愿是核心内容,以自由意愿选择特定事项,按照预设“图纸”设计选择行为方式,既不依赖于外在力量,又不受他者强制,还不受无关因素的左右影响,让程序自觉成为自由意愿的表达形式。

3.自由:民主程序的基础。自由和民主既是不同项目,又是“孪生”的共体;民主是程序的基础,程序即为自由的民主化结果。其实,自由主义隐含的是国家权力受限,而民主隐含的是多数规则[8]。自由是规范权力的法理基础,民主是规制权力的内、外在力量,自由构建民主的法治基础,民主是自由的外观形式,程序又是行使民主的规则,自由成为程序的价值基础。

(二)民主:程序法定基础价值

程序成为法治的重要价值范畴,既要适应民主发展,又要规范民主运行,还要在程序法定过程中体现民主的基础价值;既是自由价值的“继续发展”,又是民主的“共享发展”,还是法治程序的“创新发展”。

1.民主社会:程序的基础环境。民主需要公平的分配方式,分配公平体现正义,分配正义既体现民主价值,又追求民主目标,还夯实民主基础。程序制度是民主的重要外在形式,民主社会应当是程序规则社会,既要民主的社会背景,又要程序的民主基础,还要程序的追求价值目标,这就要求民主社会为程序提供程序环境,即表明只有在民主社会环境中才会有真正的程序,程序紧密依赖于民主和发展于民主,民主成为程序的基础环境。

2.民主核心:程序规则价值。民主既是理想追求的目标,又是继续发展的动力,还是形成法治规则的基本途径,更是程序规则价值的原始基础基因。民主既有核心要领,又有制定规则的动力,还有程序规则的法治理念;既以民主为核心基础,又以程序规则为价值追求,还以规则为基本路径,最终形成有特色的程序规则价值,体现规则的独立程序价值,这些都取决于民主的核心基础。

3.民主:程序基础价值。民主既有自我基础,又是程序的基础,还是基础性的程序价值内涵。其实,民主是程序的“法定基础”,程序来源于民主,民主促进程序发展[9]。程序依赖于民主的客观存在,既有民主的物理载体,又有民主的精神存在,还有程序的价值追求,通过民主的程序追求现代法治价值,显现程序的基础性价值内涵。程序既是民主的发展结果,又是民主性的法治观念;民主既是程序的路径,又是程序的价值观念。

由此可见,自由和民主是程序核心价值基础,程序成为独立的法治价值,既要有前提价值,更要有基础价值,才能夯实程序的法治价值根基。自由链接程序原始基础价值,自由与程序之间有诸多价值融合,相互间共同促进,共同支持和离不开;民主构筑程序法定基础价值,程序依赖于民主,民主又优化程序。

三、平等正当:程序公平和比例价值

程序既要起源于平等基础,又要追求正当目标,还要实现公平价值,通过比例显现公平公正;既有原始平等要素(低级平等),又有比例平等价值(高级平等);既有初级公平,又有升级公平。平等原则上意味着正当,但并不完全等同之;平等即代表着追求公平,既追求初级平等,又追逐比例性公平,通过程序实现比例性平等与正当。

(一)平等:程序公平价值

1.平等:程序正义价值。平等是法治价值基础来源之一,法治既促进保障平等,又是平等的价值归宿,还是程序公平价值的前置,更是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路径。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平等的动力在于追求正义,程序正义既始于平等,又发展成熟于平等,体现某个方面的程序公平价值。平等不是简单的原始平等,而是有程序参与因素的实质平等,即程序机会性平等,既有原始的程序规则,又有基本平等的程序性可能机会,还有程序正义的宏观性要素,共同将平等打造为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内涵,既丰富平等价值,又提升公平价值,还增量程序法治价值,在程序公平中散发平等的法治精神。

2.平等:规则灵魂价值。平等需要制度规则,反过来,制度规则又保障促进平等,并且追求平等的法治价值。平等主要指一种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权利[10]。平等抽象上属于规则性的法律程序原则,具体上属于规则性的法治权利,换言之,规则的核心价值灵魂在于“平等”。平等提炼规则精神,规则价值促进提升平等品质;平等提供规则的原始基因,规则规范平等价值;平等构建程序轨道,程序确保平等内涵;平等形成规则的核心价值,规则丰富平等的法治价值内涵。

3.公平:平等的目标价值。公平的目标既依赖于程序,又需要程序规则的保障,还是程序的远程价值的宏观保护。公平紧密关联程序,程序是公平的分配规则,公平分配程序既需要追求平等的结果,还需要平等的规则规范,甚至还要平等的价值理念保障。公平属于程序性平等的追求目标价值,既有程序参与的规则平等性,又有平等的目标结果,还有程序机会,更有平等的制度保障,平等构建程序公平的法治价值。

4.公正:特殊的平等价值。公平属于平等的价值目标,与之相伴的是公正属于特殊的平等价值。公正既是平等的特殊价值目标,又是平等的程序规则,还是保障平等的程序规范,原因在于:公正从属于平等,是一种特殊的平等[11]。据此,程序属于公正的客观存在范畴,既本质属性上归类于追求平等和保障平等,又特殊性地追逐平等价值,还是具有自我特色的平等价值范畴;既能实现平等的基础价值,又能追求公正价值,还能以较公正的程序参与追求平等显现程序平等公正价值。

(二)正当:程序比例价值

1.正当:程序的法定价值。正当程序既有宏观程序价值,还有法定性价值。程序法定既是法定主义类型化,又是程序法定化,原因在于: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法定要求[12]。在行政领域正当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定地位,根本原因在于:正当程序是行政权的总规则或总开关[13]。程序既要保持正统地位,还要恰到好处(正当),这不是程序价值本身要求,而是程序法定的价值要求,体现程序法定的价值特色。

2.正当:程序的技术价值内涵。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不是完全抽象的,而是有可操作性标准,即程序正当的判断标准包括:裁判者要“正当”,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程序及时和程序公开[14]。正当程序既要求程序主体资质“正当”(合法的资质标准和正当的资质要求),又要符合程序的技术正当要求,还要准时性程序,更要以程序公开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保障程序正当的技术标准,以公开促进高品质的正当性标准。正当程序既有微观技术标准,还有诸多价值内涵,为程序比例价值提供程序正当基础。正当程序既保持中立不偏移的客观心态,又客观地表达事项,还要知悉相关事项,并且有权对自己不利的事项作必要的辩解,表明程序正当性的诸多价值内涵为比例价值提供支撑材料。

3.正当:程序的比例价值。正当是程序的核心本质要素,属于比例性要素,以正当性衡量程序的合适性,既有具体衡量性价值,又有宏观性价值。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学和现代法治的重要核心价值之一,既是法律程序的通用价值规则,又是具体事项的特殊规则[15]。正当是程序衡量的重要衡量标准,既是程序的具体衡量规则标准,又是程序的宏观评价衡量标准,还是程序价值的判定标准。正当程序既是公正的参与规则,又是程序正当的结论,核心关键在于程序正当性,初步要求追求程序比例平等,高级要求追求程序比例正当,显现比例性法治价值。

由此可见,程序既有平等价值基础,还有正当价值标准;既有公平的价值目标,又有比例的正当性。平等是正当的价值基础,正当是平等发展的目标选择;程序来源于平等,发展于正当,形成于比例公平,成熟于程序法治公正,即公平目标价值和比例公平价值是程序的两个重大“追求道德”。

四、公正正义:程序目标价值

公正和正义既有关联,又有差异,还有内在的精神融合。一般来说,公正是具体的目标价值,正义是相对宏观的价值目标,与此紧密相连的还有程序正当/正当程序。公正正义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的价值存在,既紧密融合程序法治理念,又构建程序目标价值,还显现若干程序法治价值。

(一)公正正义:程序宏观目标价值

1.资源分配:原始价值追求。公正正义属于程序的宏观价值目标,资源分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工具手段,通过正义的分配途径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任务。资源分配路径的正义化,既是实现抽象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又是落实资源分配的微观手段,还是程序目标价值“落袋为安”的有效措施,成为公平正义的原始价值追求。

2.公正正义:制度程序善良价值。程序既来源于制度,又依赖于规则,还要满足制度“善”的技术基准。其实,一个“善”的制度不仅是有“效力”的制度,而且是有“实效”的制度[16]。可见,程序原则上是“善”的制度规则,既追求“善”,又创造“善”,还丰富“善”,更要形成程序善良的法治价值,合力汇集程序的宏观目标价值。

(二)程序公正:基础目标价值

1.程序公正:时空公正价值。程序既是事实过程,又是公正价值路径,还是过程公正价值目标。其实,程序公正是一种行为过程的公正,是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行为过程的公正[17]。据此,程序公正在行为过程公正的基础上,能够“继续发展”为笔者倡导的“时空公正”,丰富程序公正的价值内涵。例如,非迟到准时到达的公正为“准时公正”[18]和空间上的“完整公正”[19],表明不准时或者不完整的公正实质上还是不公正。所以,程序公正运行于程序过程中,过程程序既是事实公正,又是价值公正,还是哲学存在环境中的“时空公正”,丰富程序公正的目标价值内涵。

2.分配公正:程序的实践价值。分配正义是程序宏观价值,而分配公正是程序微观价值,分别发挥不同的程序价值功能,获取差异性的程序结果。例如,参与人类分配活动的社会成员应该是公正或正直的,与人类分配活动相关的社会制度应该是公平的,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分配正义应该是公道的[20]。分配社会资源的前提是挑选公正正直公心的分配主体,分配规则是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个被分配者,努力确保每个被分配者的绝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分配机会,在前述分配公正的制度规则中“保障”分配程序公正,体现程序公正的实践价值。

(三)程序正义:追求目标价值

1.程序正义的本质价值。程序正义首先要重视主体价值,既要发挥主体能动性功能,又要主动遵循程序正义规则,原因在于:人们只应当受到合乎正义原则的对待[21]。程序正义有正当性规制,既有科学的衡量判断标准,又有正当性的核心本质要求,更有程序规制的特殊效用。正义是正当性的本质要求,并反过来对合法性予以约束[22]。更具体来说,程序正义既有正当性的本质要求,又有合法性规制,而且密尔认为,正义与个人权利相关,正义的本质在于个人权利[23]。可知,程序正义以追求和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本质在于个人权利的存在和保护,既形成独立的程序价值,又维护保障个人权利,成为程序正义的重要目标价值内涵。

2.程序正义的要素价值。程序正义有若干要素内涵,体现不同的要素价值,不同学者有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观点。程序正义的实现决定于:冲突事实的真实再现;司法者中立立场;冲突主体的合法愿望的尊重[24]。另外,程序正义的要素包括:程序规则的科学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制约与监督性[25]。可知,程序正义的要素价值至少包括:冲突事实存在是客观前提,程序中立是规则前提,规则平等是程序基本路径,程序公开透明是保障机制,权力制约是自我控制和纠错机制,分别从不同视角显现程序正义的要素价值内涵。

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程序的宏观价值目标,既源于其法治价值的原始动因,又源于独立的价值存在,还源于公正正义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属于基础目标价值,程序正义属于追求目标价值,分别从不同路径追求程序目标价值内涵。

五、秩序伦理:程序追求道德价值

秩序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内涵,同样也是程序的价值内涵;秩序还要主动遵循伦理规则,伦理又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秩序既体现伦理价值,又追求伦理目标,还形成伦理规则,也维护伦理秩序,最终追求特定的道德价值,既发展道德伦理价值,又扩展程序价值,还升华法治价值,有机融合贯通秩序伦理和道德法治,形成有道德特色的程序法治价值。

(一)秩序:程序追求价值

1.善良:道德追求秩序价值。善良是社会良性运行的衡量标准,既是道德的本质发展,又是法治的价值基础,还是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的“核心”。例如,善良风俗,顾名思义即指友善、良好的风俗,善良的风俗主要依靠社会长期形成的一般道德习惯,也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26]。秩序价值必须符合善良标准,既要符合友爱、善良的风俗习惯,又要符合长期形成的道德善良习惯(公共道德),成为道德性的价值追求,此即表明程序追求善良秩序的道德价值。

2.秩序:法治追求价值。秩序既是法律价值,更是法治秩序,成为重要的法治追求价值,原因在于: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所有的价值都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期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27]。可知,程序的追求目标是追求维护秩序状态,既是客观的事实和谐秩序,还是法治的追求价值所在,更是道德秩序的发展补充,继续发展升华秩序的程序价值,蕴涵程序的道德价值。

(二)伦理:程序道德价值

1.道德:程序伦理基础价值。道德产生于社会不成文的“制定或认可”,既是伦理道德的“继续发展”,又是程序伦理的“共享发展”,还是程序的道德基础,形成独特的程序伦理基础。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由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三因素组成[28]。道德是程序伦理的道德基础,是道德根据特定的道德理性规则形成的非成文规范,其道德伦理主要集中于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方面,毕竟程序本身是道德意蕴精神的外观物理载体,表明道德发挥基础性功能于程序,体现程序伦理的法治价值精神。

2.分配伦理:程序的观念价值。程序道德的伦理既依赖于分配正义,又取决于程序的观念价值,还有程序分配的伦理的价值支持。程序道德有伦理价值,既有程序的价值框架,又有道德的价值基础,还有伦理的价值规范,更有分配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对程序道德方面的人类分配活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特殊效用,其中发挥核心功能的是程序观念,受制于程序分配伦理。

3.美德:程序道德高端价值。程序紧密关联道德,尤其是道德精品(美德)构建程序的道德高端价值,既是道德伦理基础价值的发展,又是美德价值的高端发展,原因在于:程序在道德上的肯定性评价是程序正义[29]。具体言之,道德行为是一个基于美德亦即好的品质的行为,同时道德学习的目的也是为了培养美德[30]。据此,美德构筑程序道德的高端价值,既有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又有美德的善良品质的“无形指引”,还是主动追求善良美德的内在意愿动力,共同促进程序道德的品质升级。

由此可见,秩序主要表达为程序追求价值,伦理构建程序道德价值,两者共同构筑程序的道德价值观体系。所以,程序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既有秩序价值支持,还有伦理规范规制,秩序伦理共同融合为程序法治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合法与规则:程序衡量与保障价值

程序既是独立的规则方法,又是抽象的价值存在,还要符合“合法”的技术标准,形成有形的制度规则;既有合法性的判断基准,还有制度保障价值。程序的合法性既是重要的价值判断重点,又是指引程序前行的价值圆心;既有程序步骤,又有程序规则;既有程序引导功能,又有程序保障功能。

(一)合法:程序衡量价值

1.正向满足:公法合法衡量。合法是有争议的法学标准,公法和私法领域运行的法学思维各不相同,必然导致不同的“合法”标准或方法。衡量程序合法性与否,仍然可借鉴公法性合法衡量标准。合法既是事项运行的重要判断标准,又是判断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的衡量标准[15]。这是公法合法的宏观标准。另外,还有微观衡量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法定程序、法定目的、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等方面,如果完全符合上述标准即合法,否则将是违法[12]。可知,程序运行于公法领域,行驶于公法轨道,尤其是面对行政法范畴的公法行为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标准时程序才合法,构成正向满足衡量标准才可能构成程序“合法”。

2.反向回避:私法合法衡量。私法的合法标准完全差异于公法衡量标准,以反向回避“不违法”即为合法标准。合法行为指向不以违法性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只要没有违法性的构成要素,就能说明该法律要件是合法行为[31]。另外,笔者曾经在私法性著作中认为,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基本准则来判断,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否则即为不合法[32]。据此借鉴,以私法视角衡量程序是否符合合法标准,以没有突破违法的底线表明为“合法”,即法无明确禁止即合法,这构成私法反向回避规则即为程序“合法”。

3.非法定性:法外程序衡量。程序原则上法定,符合合法标准运行不会产生程序问题,但在个别极端情形下无法排除法外程序。法外程序是在日常工作中自发形成,非常隐蔽具有不为外人所知的非公开性。据此反向分析,程序突破法定性界线将可能构成法外程序,制造程序的非法定性符合法外程序标准,既难有合法性支持,又容易构成非法定性程序违法。

(二)规则:程序保障价值

1.形式规则:程序保障的物理载体。程序的直接外观是形式规则,以特定形式表达程序,这既是程序的属性要求,又是法治的技术要求。程序形式规则属于制度规制,又是构成程序的重要元素,制度规则具有法治权威性。例如,制度既是道德规则,又是道德价值标准,更具有制度性权威[33]。可知,规则是形式程序,程序是形式规则,规则既是程序的物理载体,又是程序的制度规制,还是程序的法治保障;程序既依托于形式规则,又表达程序规则,还形成程序保障的物理载体;既将程序运行于规则,又将规则形成程序,还将程序规则打造为价值保障。

2.规则公正:法治的程序保障。程序既有形式规则载体,还有规则公正的价值衡量标准,规则公正存在运行于法治社会,公正对待任何人、任何物和任何情形。例如,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命题是规则公正,规则对于任何人都不能有例外,规则公正的理念是依法治国的理念[34]。可知,规则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准则,属于戒律性的法治禁令,既不能突破例外,又不能法外运行,还不能任性运行,为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准备精神材料。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共同构成法治社会的基本材料,构成法治的两大“支柱”。所以,法治既要有传统实体规则,更要有现代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的最高价值是规则公正,构成法治的程序保障并且夯实程序根基。

3.依法行政:程序法治的价值保障。程序是法治的重要内涵,既有独立的程序价值,还有价值保障内涵,具体到依法行政领域更无法缺位程序法治要素。依法行政既要根据行政实体规范行政,还要有行政程序可遵循,更要主动遵从行政程序,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价值保障[35]。程序法治在依法行政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既是依法行政的程序引领,又是法治的价值保障,还是程序发展的自我发展;依法行政既是程序性事项,又是法治保障性事项,还是程序法治的价值保障机制。

4.依法办事:程序的物理保障。程序外观表达为“依法办事”,这既要提前准备好“法”,又要提前准备好程序“备品”,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法行政是其主要内容)。依法办事不仅要依“法”,更要依“程序”,程序是保证公正办事的“法律利器”[36]。依法办事实质上是依“程序”办事,所依托的是“法”,这是程序的法定根据和行为规则,构建程序的物理性保障,属于外观性的物理保障措施。

5.说明理由:程序公正保障。程序保障还有一个重大的规则措施:说明理由制度,既要主动地说明理由,又要正向说明理由的根据、方法和路径,还要反向说明不如此“办事”的理由,共同构建程序说明理由制度。追求程序公正既要保障程序规则,又要依托于程序,其中的关键核心在于坚持从严的说明理由制度。程序既要追求公正价值目标,又要保证公正运行,还是程序公正的规则保障,这取决于程序说明理由的有无和优劣。

由此可见,程序的法治价值既有合法与否的衡量标准,还有充足的秩序价值保障。程序衡量价值原则上表现为“合法”,例外为“不合法”,程序规则属于程序保障价值,程序保障法治运行,通过“合法”与“规则”反馈程序的法治价值。

综上撰论,法治社会既要程序保障法治秩序,程序又要依托于法治社会的宏观环境;法治在程序的保障下丰富内涵,程序在法治推动下显现法治精神;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精神,程序是法治规则的核心理念精神。法治“离不开”程序的支持和保障,程序“润物细无声”地散发法治精神。程序和法治是不可能被分割、被分离和被分开的“孪生体”,相互衬托对方的“存在”,相互促进对方发展,相互散发对方的“芳香”,相互升华对方的品质,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相互渗透对方的“善良”养分。在全面推进“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布局和追求民族复兴的征程中,依法治国是重中之重,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实质上是依“程序”治国,进而扩展到依法执政/行政领域,依“程序”治理是核心精髓,汇集于此表达为“法治”价值,程序的法治价值成为中国现代“主语”和法治“话语”,充分散发程序的法治芳香,充分打造程序的法治规则,充分提炼程序的法治精髓。

[1]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7.

[3]胡利明.论立法法修法中的法治理念[J].新疆社科论坛,2015(6):57.

[4]胡利明.论举报执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9-50.

[5]胡利明.论辅警执法[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2):104.

[6]胡利明.自由权和管理权的多维分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1):100.

[7]吴玉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自由[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73.

[8]〔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3.

[9]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治理念[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5):52.

[10]郭兴利.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0.

[11]王海明.公正与人道:国家治理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16.

[12]胡利明.官员证婚的法律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15(5):28-29.

[13]胡利明.禁摩禁电的行政法分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5):107.

[14]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5.

[15]胡利明.自由裁量的法治控制[J].鲁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6.

[16]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4.

[17]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10.

[18]胡利明.法官调查取证制度的合理构建[J].南都学坛,2015(6):72.

[19]胡利明.论“四个意识”中的法治理念[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4):78.

[20]向玉乔.分配正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75-76.

[2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06.

[22]〔英〕保罗·赛格特.人类的法定权利.[M].张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69.

[23]刘琼豪.密尔对功利原则的道德哲学辩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59.

[2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67.

[25]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2-15.

[26]范进学.法律与道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96.

[2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93-394.

[28]王海明.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0.

[29]曹刚.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8.

[30]詹世友.美德政治学的历史类型与现实型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26.

[31]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71.

[32]胡利明.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06.

[33]胡利明.自由裁量的道德控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24.

[34]王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4.

[35]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特征[J].理论建设,2016(2):16.

[36]胡利明.论“三严三实”的法治背景及其法治理念[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2):35.

(责任编辑 刘成贺)

On Value of Nomocracy in Procedure

HU Li-ming

(School of Law,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Procedure is an objective existence, which has both macroscopical procedural idea and microscopical procedural rule. Independence is the prerequisite of procedure; freedom and democracy are the foundations of procedure; equality and rightness provide the fairness and scale to procedure; impartiality and justice are the goals of procedure; order and ethics request procedure to obey morality. Nomocracy is the core spirit of modern society, procedure is nomocracy’s core concept, and they depend on one another.

procedure; nomocracy; procedure value; value of nomocracy; procedure of nomocracy

2017-04-29

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7.04.013

D90

A

1008-3715(2017)04-0061-07

猜你喜欢

公正正义民主
第21章 艰难的抉择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中国式民主
Chapter 21 A dilemma 第21章 艰难的抉择
完善论与民主工具论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法律与正义
选举年的民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