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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参与社会办医的边界

2017-01-12解志勇冯亦浓

中国卫生 2017年10期
关键词:慈济办医总医院

文/解志勇 冯亦浓

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阻力之一是缺乏高素质的医学专业人才,而大型公立三甲医院则面临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大量患者需要的困境,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管理者及医师参与社会办医也就顺理成章。但是,这些医疗机构和人员在参与时首先应厘清其权利义务边界。

公立医院参与社会办医,应行使其管理权利,不应越界进入资本运作。按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目前常见的公立医院参与方式是合作、重组和托管,尚未允许公立医院独资建立新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与宁夏慈济医院在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的是托管方式。托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由于资本方北京金加得投资有限公司撤资,慈济医院的设立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全面负责,这已是独资建立新医院,不再符合托管的定义。因此,公立医院参与社会办医,应当摆正自己“职业经理人”的角色,不应过多的介入资本运作。

公立医院管理者参与社会办医,应履行好管理公立医院的义务,适度参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公立医院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管理者也是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职人员。该法第53条也指出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这并不是全方位阻止公立医院管理者参与社会办医。大部分公立医院管理者也具有医师身份,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其可以作为医师参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也可以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进行多点执业,参与到社会办医的大潮中。

公立医院医师参与多点执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有材料,并未发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与宁夏慈济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双向转诊机制,更多的是患者被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介绍到宁夏慈济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医师将部分首诊患者转诊至宁夏慈济医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利益。同时根据相关报道,将患者介绍到宁夏慈济医院,医师将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医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患者介绍到社会办医医院,并未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反而带来麻烦,这样的多点执业转诊就是不合法的。

最新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删除了原有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也表明了“支持和鼓励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新创业”。这一切都发出了将放松对体制内医生的监管的信号。虽然这些法规并没有禁止公立医院医师集资入股民营医院的行为,但是作为医务人员,在入股时要更多考虑到《执业医师法》中禁止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自觉保持医疗队伍的纯洁性。

因此,公立医院及其人员参与社会办医值得肯定,但在参与过程中应自觉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合法合理参与社会办医,实现整个医疗行业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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