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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概念、特征及其内在归因

2017-01-12张利国

关键词:私立学校民办学校产权

张利国

(大连民族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概念、特征及其内在归因

张利国

(大连民族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是关系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办学校退出日趋多样化、常态化的情形下,应尽早明确退出机制的基本内涵。不同于一般公司和企业的退出,民办学校退出标准设置更严格,须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高度重视学生权益保护,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办学校退出受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其中,投资失败、产权失灵、治理机构失衡以及竞争优势选择尚未明显显现是其退出的重要内在动因。要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出台,尽快建立健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退出机制

建立规范有序、有进有出和良性循环的退出机制,是关系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2016年11月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作了更改,将原法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分类管理作为我国民办教育改革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框定了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实践路径,由此带来的民办学校重新洗牌和转型退出机制将成为一种新常态。本文在分析民办学校退出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对诱发其退出的内在动因进行探讨。

一、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概念

退出机制亦称退场机制,指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机制。有学者认为:“所谓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指市场经营者因为出现阻碍继续经营的特定事项而主动终止经营或者依法被强制终止经营的事实状态及其法律程序。它包含丰富的内容,但主要是指运用市场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系统的过程和方式。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包括退市标准、多种退市途径及退出不同层次的市场等。”*陈春建:《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12期,第21页。在我国台湾地区,退出机制亦称退场机制,一般指促使较弱的组织退出市场,以维持与提升市场服务、过程及结果品质的一套规则*巫由惠:《建构台湾高等教育退场机制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3页。。在学界,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民办学校“变更”行为也应纳入退出机制,退出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所发生的民办学校终止、法人消亡或通过资产转让而发生的举办者变更行为(原有举办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及其伴随的新老举办者的资产置换行为)*董圣足、忻福良、刘莉莉等:《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研究》课题报告,2012-08-31,http://www.shmbjy.org/item-detail.aspx?NewsID=295。。亦有学者将所有民办学校纳入退出主体,认为民办学校市场退出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因素被关闭(撤销、停办、解散)、兼并、转让和改制,最终主动或被动退出民办教育市场,丧失办学实体资格(或改变办学性质)的事实或结果*文川:《民办学校市场退出立法价值偏差及其修正》,《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94页。。从狭义上讲,主要体现在退出主体并非所有民办学校而主要是“问题学校”,即退出机制是指促使濒临倒闭的民办学校退出教育市场或民办学校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主动退出市场的一系列规则*卢彩晨:《危机与转机:从民办高校倒闭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原《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原“《民促法》”)对退出问题的规定体现在第八章的“变更与终止”中,根据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终止情形”*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的规定,对民办学校退出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狭义解释。即民办学校退出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陷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随着以分类管理改革为框架的《修正案》的出台,民办学校退出将更趋多样化,在传统以“问题学校”为主的淘汰型退出之外,将呈现更多以校际间、校企间重组和并购等为主要特征的发展型退出。至此,我国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应作广义解释,即指对于陷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因特定事项主动或被动退出民办教育市场,或者部分民办学校基于发展需要采用合并、并购重组等形式,致使一方或双方退出民办教育市场所适用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主要包括民办学校退出标准、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适用法律及监督管理等。

二、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主要特征

《修正案》全面实施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构成民办学校的基本样态。按照立法旨意,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原则上要参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的退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和企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退出标准设置更严格。教育本身特有的连续性、复杂性以及退出学校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等特点,决定了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民办学校断然采取破产、解散和停办等措施,会诱发一系列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立学校的退出都持相当谨慎的态度,设置的条件也相对严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办学目的有窒碍难行,或遭遇重大困难不能继续办理时,得由董事会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停办或依法解散之。”2009年出台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转型及退场机制方案》提出了12项营运风险评价指标,作为衡量学校经营现状并决定是否列入观察名单、执行行政督导或是命令该校停办的标准*胡茹萍:《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转型及退场机制方案》,2017-02-20,http://www.doc88.com/p-394949654200.html。。2013年发布的《辅导私立大专校院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明确了营运状况不佳的大专校院退出依据*《辅导私立大专校院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2017-02-20,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80051015400-1050928。。又如,日本着重建立侧重于现金流的破产预防经营判断指标,依照教育和研究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划分各校财团法人的财务健全状态,以确定经营管理的困难程度并达到有效预防和避免私立学校财团法人破产的目的*转引自徐志明:《少子化趋势下私立大专校院转型为培训机构之研究》,台湾发展委员会2015年报告,第124-125页。。我国鲜有宣告民办学校破产的案例,即使达到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主管部门仍会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使其破产。

2.遵循严格的退出审批制度。原《民促法》对民办学校的“变更”问题作出了“变更事项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关于民办学校“终止”问题,尽管在法律条文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两种终止形式没有出现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字样,但相对于“变更”事宜来讲,这两种“终止”情况涉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依据举轻明重的道理,这两种情况也应先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3.高度重视学生权益保护。教育具有连续性、累积性和高投入性等特征,学校退出极易导致学生学业的中断和各方面的损失。为此,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将学生权益的保护作为构建学校退出机制的核心问题之一。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规定,当学校停办或依法解散时,在校生应由原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转学他校,必要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发到其他学校。又如,日本文部科学省与私立学校事业团公布的“学生转学援助计划”规定,对于可能发生倒闭的私立大学,允许学生就近编入各大学继续完成学业。此外,私立学校事业团鼓励私立高校在尊重各自自主性的前提下与邻近大学签订“事前协定”,以保证私立高校在出现经营困难或陷入破产境地时,其学生能够就近转学继续学业。目前,私立学校事业团正在酝酿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私立高校学生的学籍,也在积极主张建立学生保险制度,对无法转学又拿不到退还学费的学生给予保险和补助*解艳华:《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变革时期的应对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91-95页。。我国原《民促法》同样对学校终止后学生安置问题、学杂费等退还问题作了规定。

4.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一般公司、企业的市场退出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加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参照以上标准。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除原《民促法》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可参照适用”的说法也反映出法院对民办学校清算案件持不能简单套用《企业破产法》程序性规定的观点,必须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特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此外,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按照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人民法院只能组织清算工作,依法不能启动重整与和解程序,当事人也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终结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担保债权及其法律规定的优先清偿等规定,均不完全适用于民办学校清算案件。

三、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动因

(一)投资失败

与国外大多以捐资办学为特征的私立学校不同,我国民办学校多是投资办学,其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境几乎都与投资者对投资办学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有关*邬大光:《投资办学:我国民办教育的本质特征》,《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1-4页。。相关调查显示,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八成以上的民办学校占被调查学校的80%,而获得资助的民办学校仅占被调查学校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邬大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分析(上)——兼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发展研究》2001年第7期,第23-28页。。不同于投资一般企业,教育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投资教育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1.教育投资具有非营利性。由于我国《教育法》和原《民促法》明确规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学养学、滚动发展成为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主要办学模式,缺乏多元且稳定的资金来源。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学校在财政支持、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以及相关政策变化,使民办学校整体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

2.教育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科技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变革的环境下,受教育者可能需要经历更长的教育周期,入职后还须不断更新知识和掌握新技能,以适应频繁的职业转换。

3.教育投资的递增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随着教育周期的延长,人们对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教学质量、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等方面)要求愈来愈高,教育投资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投资和逐年提高的办学成本相比,教育投资的收益(有形的经济收益和无形的社会收益)往往并不因为教育投资的增加而立刻显现,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和不确定性。

4.教育投资时间上的继起性*王培根:《高等教育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1页。。教育过程一般要经过货币形态的资本、教学形态的资本和毕业生(学校的产品)三种形态的转换。各周期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不能轻易中断。当某一周期的资金难以保证时,教育过程就会被迫中断。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如果不从教育本身的特点与规律出发,对教育投资的连续性、递增性、收益周期性和时间继起性等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旦盲目投资和扩张,极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最终不得不退出民办教育市场。2006年深圳华茂学校倒闭的原因就在于举办者投资地产失败而不得不大量挪用学校办学资金,最终导致学校资金链断裂。

(二)产权失灵

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张春霖:《产权概念和产权研究的方法——读哈·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年第6期,第56-57页。。民办学校产权主要是指在筹资办学过程中各办学主体关于教育财产的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权利的界定、保护、分解和重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外部产权关系(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所有权的初始界定、划分和维护)和内部产权关系(对民办学校内部各项权能的具体分解和重组)*张利国:《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研究——以分类管理为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产权制度以产权为依托,通过设定产权关系中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主要有四项功能:一是界区功能。产权具有界定产权主体相互之间、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区间的功能。二是激励功能。产权的核心是利益,产权的确立满足了产权主体的利益需求,能够促使产权主体更为积极努力的行动。三是约束功能。产权一旦确立,会对产权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包括对投资者和法人,前者作为初始产权的主体,投资者一旦将资产投入法人后,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即发生分离,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和处置权;后者在取得法人财产权后,依此所支配的资产既是其生产经营的基础,同时也是其承担债务风险的能力界限,产权能对法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防止法人冒险行为的发生,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行使管理权和参与权等方式约束法人的行为。四是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确立,使得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通过产权流转,资源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肖晗:《产权:围困民办教育的第一道篱笆》,《时代法学》2011年第4期,第69-77页。。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民办学校产权界定不清、法律保护不周及独立法人财产权难以落实,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侵犯民办学校产权的问题。产权失灵是民办学校成长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并成为民办学校退出的重要原因。

1.出资人权利残缺,极易导致道德风险。一是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收益权)残缺。长期以来,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分的情况下,原《民促法》没有直接规定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而是通过“合理回报”制度来变相获得“扶持和奖励”。这种制度安排诱使部分出资人要么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学校财产或变相分配利润,要么对自己的权利缺乏明确预期,为尽快收回投资和收益,热衷短期套利行为*张文国:《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权利探析》,《教育学术月刊》2008年第5期,第33-35页。,极大地增加了学校的办学风险。二是出资人的股权转让权缺乏。由于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出资人一旦将资本投入到民办学校后,就会被“套牢”,既难以在出资人内部进行权利转让,也难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向民办学校以外的人转让。这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也产生了大量的“自灭式”退出,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欠缺。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分的情况下,原《民促法》对剩余财产既没有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法,也没有明确最终的财产归属,不仅增加了出资人对个人财产的疑虑,也容易诱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的各种逐利行为和道德失范。

2.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难以落实,风险抵御能力弱。一方面,“资产过户”徒具形式而难有实质回应。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提高对外偿债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现实中,囿于资产过户前后学校的融资与信贷难题、相关债务与利息的合理分担、财产变更登记与规费缴纳等现实问题,举办者对资产过户问题大多持观望、拖延甚至拒绝的态度。另一方面,出资人责任制度不健全,学校法人财产权难以保障。由于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出资人责任追究制度,如出资瑕疵责任、出资损害赔偿责任和出资违约责任等,出资人违约和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法人财产权难以真正落实,民办学校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减弱,极易导致退出。

(三)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构指民办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有效分离的基础上,在举办者、决策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有关学校权力配置、职责划分等内外制衡的机制或组织结构。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从构成来看,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管理层)和监事会分别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机构间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原《民促法》仅对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作出规定,对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构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这一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据学者对40多所民办高校的调查,只有8所学校单独设立了常设监督机构,仅占受调查学校总数的1/5,且名称五花八门,有称“教授委员会”的,有称“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的,有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还有称“财务审计部”的,自称“监事会”的仅1所*董圣足:《民办院校良治之道——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山西怀仁县民办汇文学校控制权之争,就是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所致。

2.法人治理存在较严重的家族式管理。家族式管理是我国民办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典型现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家族成员共同治理,即学校的关键领导岗位由家族若干成员同时占据,多发生在投资发展型的民办学校中;二是关键领导岗位由家族继承,举办者在即将退出领导岗位时吸纳子女或其他家属成员进入学校的领导岗位,从而保持对民办学校的控制权,多发生在滚动发展型的民办学校中*王一涛、徐绪卿:《民办高校家族式管理现象的成因及对策》,《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8期,第55-56页。。

3.举办者或其代表直接控制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一是通过控制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来实现控制权。与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长、董事、监察人不得兼任所设私立学校校长及校内其他行政职务”不同,原《民促法》明确规定学校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等组成。事实上,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中举办方或其代表占比普遍较高,而教职工代表和董事会以外的校外独立董事占比偏低,且行政领导兼任学校董事的情况也较突出。二是通过决定民办学校的议事规则即决策程序来实现控制权。民办学校的理(董)事会人员构成中举办方或其代表占比较高,导致学校的重大事项往往由理(董)事长决策,民主协商机制流于形式。三是通过控制校长的选任来实现控制权。校长是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民办学校的执行者。民办学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长的办学理念、治学水平和管理能力,但由于举办权和经营管理权不分,学校的管理事务实质上由举办者控制,专业化、自主化程度偏低,一些举办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不适合学校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治理结构的失衡,不仅会导致学校经营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办学风险的增大,也极易导致学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力中错失发展良机,并最终退出市场。

(四)竞争优势选择尚未明显显现

竞争优势理论主要包括以哈佛大学商学院迈克尔·波特为代表的竞争优势理论和以资源、能力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强调企业战略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市场结构上,并把市场结构作为决定产业间绩效差异的主导力量。他认为,企业的成功取决于参与竞争的产业的吸引力和企业在该产业中所处的相对位势,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成本领先(资源整合)、技术创新或目标聚集来取得相对良好的位势。以资源、能力为基础的竞争优势理论则认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是企业拥有的特殊资源和能力,最佳途径是提升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的竞争价值,侧重于企业内部的资源和能力等特殊资产。

竞争优势理论构成了民办学校退出的重要理论源泉和内在动因。一方面,在生源减少、教育国际化和网络信息化背景下,部分民办学校在以资源、能力为基础的市场竞争面前,因质量不佳、管理不善和体制不顺等被迫退出市场;另一方面,面对日益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民办学校间可能会选择合并、重组或转型等方式,通过兼并、收购其他行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势的互补,进而提高竞争力。

就民办学校的办学实际来看,普遍存在着起点较低、资金基础不雄厚和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采取资产并购重组、合并和转型等方式会产生较强的聚集效应,不仅有利于民办学校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和民办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缓解解散、破产等问题对民办教育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2016年银润投资23亿元收购学大教育、勤上光电投资20亿元收购龙文教育及盛通股份投资4.3亿元收购乐博教育等案例,均表明以资源整合为主要特征的并购重组将成为民办学校退出的新趋势。

四、尽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日本研究私立学校退出机制问题的代表性作者有中村忠一、岩崎保道等,他们提出了引入经营顾问派遣制度、建立经营分析判断制度以及优先考虑学生权利维护等观点。日本政府近年来大幅修订《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并于2014年召开教育再生执行会议,提出“关于日本今后私立学校理想状态学制”的动议,加强私立学校退出转型能力的建设。日本私立大专校院的革新更强调事前预防,从内部组织治理入手制定合适的退场判断机制,也注重通过提供国际化、合并、再生、发展专业教育及专业学院等多元化方式,强化私立学校的转型能力并提供退场辅导*转引自徐志明:《少子化趋势下私立大专校院转型为培训机构之研究》,台湾发展委员会2015年报告,第119页。。美国各州专门立法对私立学校退出作出规定,如《肯塔基修正案法》《私立学校职业学校手册》等。除适用各州的一般法律外,美国还综合适用《联邦破产法》《非营利公司法》等,通过建立学分互认制度、学费返还基金制度以及对教师的集体谈判制度等加强师生权益保护,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实施不同的退出方式和程序,其中并购是营利性私立大学退出的主要方式。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受少子化影响颇深,对私立学校退出(退场)问题较为重视,主要通过加强《私立学校法》《学校财团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等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私立学校转型与退场政府辅导以及提供多元化退场方式等,为私立学校退场创设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

当前,世界上私立学校退出机制建设主要有以下趋势:一是强调统一、清晰的国家分类标准,对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强化以第三方为主的监管机制。二是并购重组和重整再生成为各国私立学校退出机制的重要选择。三是强调私立学校退出机制的事前性和系统性,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大学评估机制、善后处理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等。四是普遍重视退出法律制度建设,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相较而言,我国有关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专门研究付诸阙如,内容分散,尚未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退出机制。尽管《修正案》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作了较多调整,但仍难以有效回应分类管理改革后民办学校退出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加强以下研究:一是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财务风险管控、预警指标设置以及日本私立学校再生、重整制度的分析,设计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二是民办学校退出产权问题分析。主要对民办学校退出涉及的产权问题,诸如产权界定、产权流动、产权保护以及产权分配(主要是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三是民办学校退出实践路径研究。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私立学校转型、退场中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国实际,重点研究退出转型、合并、重组、解散和停办等多元化路径,并关注可能涉及的财产清算制度、重整再生制度等。四是民办学校退出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重点对民办学校退出时涉及的教师、学生和债权人等利益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在借鉴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以下研究:一是基于效率的产权流动机制构建。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结合营利性教育机构重组并购案,就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流动机制问题开展研究,主要涉及产权流动原则、产权流动标的、产权流动市场建立和信息披露等问题。二是基于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构建。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学校评估制度,重点就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和规范退出展开研究。三是基于秩序的退出监管机制构建。以秩序为基本价值,针对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后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可能导致的无序状况,就政府如何加强退出监管开展研究。

(责任编辑 毛红霞)

Exit Mechanism of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Concept,Characteristics and Intrinsic Motivations

ZHANG Liguo

(EconomicsandManagementSchoolofDalianNationalitiesUniversity,Dalian,Liaoning, 116600,China)

The exit mechanism for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s an important system for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exit mechanism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expand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the exit of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Different from the exit of normal companies or enterprises, the exit standards for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more stringent, and need to follow strict approval system, pay hig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udents and have some particulari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here are various factors causing the exit of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and the failure of investment, the failure of property rights, the imbalance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the choice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constitute the internal motivations of the exit.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AmendmentofNon-governmentalEducationPromotionLawto timel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xit mechanism of for-profit and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AmendmentofNon-governmentalEducationPromotionLaw; exit mechanism

2017-03-1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BGL164)

张利国,男,河北张北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办教育和教育法。

10.3969/j.issn.1671-2714.2017.02.004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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