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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

2017-01-12陈盛伟王晓丽

关键词:政策性渔业水产

陈盛伟 王晓丽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01718)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

陈盛伟 王晓丽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01718)

自1994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以来,我国渔业保险实现了由商业性向互助性的转变,渔业保险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实践中,互助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法律地位、险种展业、费率厘定、标的定损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内渔业保险由商业性向互助性转变的研究成果,跟进分析了现行渔业互助保险、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险,以及地方性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性政策,指出了我国现行渔业互助保险在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巨灾风险的分摊和转嫁机制,以财政补贴为主渠道的支持政策,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业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的进一步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渔业互助保险;互保问题;政策支持

渔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水产品增产量6699.65万吨,比上年增长3.69%,其中养殖产量4937.90万吨,同比增长3.99%;捕捞产量1761.75万吨,同比增长2.84%。截至2015年末,渔船总数104.25万艘,其中机动渔船67.24万艘,非机动渔船37.01万艘;渔业人口2016.96万人,渔业从业人员1414.85万人。 2015年,由于渔业灾情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99.91万吨,受灾养殖面积690.81千公顷,沉船3122艘,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3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0.16亿元。[1]由于我国渔业产业具有灾害发生率高、损失大的特点,渔民对于渔业保险的需求愈来愈迫切。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自1994年农业部成立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业务主要是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会员合力帮一家”,即通过大家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提高渔船船东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基于实践中我国渔业互助保险依旧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渔业互助保险的产品设计、政策支持、发展困境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发展,本文试图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已有研究及最新发展作系统述评。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兴起与发展演进的相关研究

早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学者就已经开始涉足渔业保险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渔业互助保险,关于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研究从近几年才开始。

孙颖士、李冬霄指出,我国渔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以互助保险为主导、以商业性保险为辅助的渔业保险体系,同时为政策性渔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提供经验。该研究把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分为商业性起步、互助性探索和政策性推进三个阶段。[2]俞雅乖认为,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基础经历了从商业保险到互助保险,总体上是比较完备的。从1993年广东省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2007年更名广东渔业互保协会),到2011年辽宁渔业互保协会和福建渔业互保协会成立,我国目前总共有九家渔业互保协会。相对独立的渔业互保协会的成立,为渔业实行政策性保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3]朱俊生、庹国柱指出,我国渔业保险工作是在1983年渔业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才开始的,同年12月,原农牧渔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动员所有渔船参加商业保险;1987年和1991年,两部门先后召开两次全国渔船保险工作会议,通过渔港监督机关代理渔船保险的模式,全面开展渔船保险工作。[4]张成、龙文军、王瑞民指出,1987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农业部合作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业务,20世纪90年代水产养殖保险因赔付率过高而进入低谷期。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虽然水产养殖保险未列入保费补贴范畴,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推动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上海、宁波、四川、江苏、浙江、深圳等省份陆续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迅速发展。[5]

总的来看,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先后经历了商业性渔业保险向互助性渔业保险的探索,渔业保险的险种由20世纪80年代初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渔船保险和渔业捕捞保险发展到现在的包含水产养殖在内的各类险种。20世纪90年代中期,渔业部门开始探索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并于1994年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依托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和船东开展互助保险。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起,各地也开始积极探索政策性渔业保险。2008年,农业部在全国七个重点渔业省份的部分渔业区进行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渔业保险发展迎来了新机遇。

二、渔业互助保险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渔业互助保险已经取得了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针对渔业互保协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渔业互保协会的体制及管理、渔业互助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标的定损标准和保费厘定、渔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地位四大层面。

(一)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体制及管理层面

葛光华、楼永认为,现有的保险体制及政府的政策不完善,同时存在渔业保险业务险种单一,保险条款存在漏洞,定损手段落后,投保比例逐年降低,赔付率常年高居不下等问题。[6]孙颖士、李冬霄认为,我国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对程序设立、运行机制及监管等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渔民对保险的需求大,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无法形成“大数法则”效益,渔业互助保险体制需继续完善。[2]张聪、姜启军认为,渔业互保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互保机构存在政、社合一的现象,互保的性质有待进一步明确;渔业保险的公益性尚未被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偏小;渔业保险的投保率低、展业面窄,与我国渔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7]

(二)渔业互助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层面

任燕楠、金麟根认为,目前渔业保险存在互保险种缺位,承保能力有限,政策和技术桎梏等问题,限制了渔业互保的供给;另一方面,渔民经济条件有限,投保率低,赔付率低等抑制保险需求的问题亟待解决。[8]贾宪飞、刘海英、同春芬通过对比2001-2010年我国渔业劳动力与入保渔民的数量发现,投保渔民投保数量占比小,渔民对于渔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同时还研究了2001-2006年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综合赔付率变动情况,发现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综合赔付率高,效益低,承保能力有限,当发生高额风险时无法有效应对,我国渔业保险的供给不足。[9]冯文丽、邓云龙提出,从安信农险公司对南美白对虾的承保来看,南美白对虾的保险金额偏低,每亩的保险金额远达不到养殖成本的一半,保障程度太低。[10]总起来看,我国渔业保险供给和需求都不旺的问题十分突出。

(三)保险标的定损标准和保费厘定层面

孙良媛、徐小怡认为,渔业保险的发展与渔业产值、成灾面积及渔民的人均纯收入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关系,由于没有完整的渔业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水生动植物的收获量和损失量,从而无法计算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的纯费率,保险费厘定困难;保险标的的价格随水生动植物的生长变化而变化,当出现部分流失或死亡的情况时,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非常困难。[11]张成、龙文军、王瑞民认为,水产养殖业保险承保操作难度大,水产养殖品种多,养殖方式复杂,保险标的难以确定;受水域环境养殖设施、养殖方式和技术、放养量等因素的影响,使单位面积水产养殖产量并不相同,同时,很难直观并且准确地核定水产养殖保险标的在水中发生死亡或流失的损失程度,勘查定损困难;道德风险难以防控,无法清楚地判定损失发生是由于自然灾害还是由于投喂不当、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5]王建国认为,目前理论界研究的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产品是可行的,但依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问题,如损失评估的基差风险问题,产品设计的产权保护问题,指数化合约的标准化问题。[12]

(四)渔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地位层面

杨文生认为,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缺少立法保障;风险基金结余资金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和发放小额贷款,运用渠道单一;政策和财政补贴支出力度还有待提高。[13]安菁蔚等在对烟台市渔业保险进行实地调研后认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缺少专门立法,立法不完善;补贴主体不固定、补贴金额和时间随意;补贴种类少,补贴覆盖面窄,以及保费补贴的监督主体不一致等问题。[14]张成、龙文军、王瑞民认为,渔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体系不完善,中央层面保费补贴的缺位,限制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5]同春芬、殷越认为,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渔业保险的实际提供者,承担了额外的正外部性成本,却享受不到相应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其发展面临着资金、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三大困境,在现有的政策制度环境下很难实现渔业保险的长远健康发展。[15]冯文丽、邓云龙认为,虽然2015年新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说明中国保监会开始对互助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但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兼营和设立互助保险组织,是否可以参与互助保险组织的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等问题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10]

总结已有研究发现,虽然2013年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政策性渔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市场供求看,一方面渔业互保协会缺少财政支持,投保渔民占比小,渔业保险供给有限;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产品价格高,保障水平低,渔民对于渔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从产品的理赔核损看,水产养殖保险的由于养殖环境和养殖方式复杂,其保险标的难以确定,发生损失后定损困难,很难规避道德风险。

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措施的相关研究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模式的相关研究

政府参与支持下的政策性渔业互保模式是未来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大趋势。孙颖士指出,我国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模式有五种,即以宁波和浙江为代表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地方协会共保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协会与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以海南为代表的协会为主承保人模式(2015年已停办),以福建为代表的协会为共保人模式,以及以广东和山东为代表的渔业主管部门推动模式。[16]任燕楠、金麟根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动向提出,我国渔业保险应由渔业互保协会进行具体运作,政府对其进行宏观政策的引导并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同时引入商业性保险进行联合共保和商业性再保险进行保险标的的风险分担的“四位一体”渔业保险新模式。[8]徐小怡提出,开展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为主、商业性渔业保险辅助的模式,认为广东省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对渔业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联合商业保险公司,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完善再保险体系,吸引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地方农业龙头企业、境外战略投资机构等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公司共同经营渔业互助保险。[17]朱俊生、庹国柱认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采用的“合作组织+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实现了政府、协会本身和协会会员之间的三方正和博弈状态,随着渔业保险规模扩大,渔民自组织成本降低,官方组织成本提高,将导致协会政府力量的收缩和民间性的增长。目前协会依然对政府有着较强的依赖,随着协会的发展和自治化的加强,协会与政府将发展更为协调的合作关系。[4]冯文丽、邓云龙总结了安信农险公司对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模式的创新,即在股份制公司内部对南美白对虾开展互助保险,其创新点是将股份制保险和互助保险的优点进行结合,形成协同优势。[10]

(二)渔业互助保险产品创新的相关研究

结合指数型保险能够较好地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学者们对于水产养殖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也在不断深入。过建富、黄必成、叶晓凌认为,我国应当试行“适度强制性”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投保制度,例如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和渔船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渔业互助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渔民的普遍参与,促进渔业渔村健康发展。[18]王建国分析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的产品特点和功能定位,基于“獐子岛集团风力指数保险”的产品研发,对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的开发设计理念进行总结,同时指出开发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产品要解决好气象风险分析、参照指数选取、赔付方案设计及宣传营销推广等问题。[12]张伟光对比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传统型和创新型两种水产养殖保险在险种设计、运营管理和承保理赔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应用条件以及适用范围,并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提出在海水或大水域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时,借助传统型水产养殖保险的数据对指数模型进行细化分类。[19]

(三)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性”的相关研究

庹国柱认为,应当正确地认识渔业互保的事实,在法律上给予身份承认,政策上给予财政支持,不断完善渔业互保协会的制度和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保证保险业务安全经营,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20]贾宪飞、刘海英、同春芬认为,渔业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在生产中的正外部性会导致渔业保险的供给短缺,而消费中的正外部性会导致渔业保险的需求不足,极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加之渔业保险市场上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因而政府介入渔业保险很有必要。[9]王朝华对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渔业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能够解决渔业保险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契约失灵问题,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混合经济的现实需要。[21]同春芬、殷越认为,渔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应以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提供,政府理应为渔业互保协会提供实际支持,发挥应有职能。[15]

四、结语

通过梳理我国学者对渔业互助保险的研究发现,现有理论成果主要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演进过程、存在问题和发展措施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梳理。由于难以获取渔业保险相关的数据资料,现有研究成果涉及到具体实践层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渔业互助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现有研究将气象指数保险融入传统保险,实现了依据气象条件赔付且不完全脱离养殖的实际情况。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在关于保险标的定损、费率精确厘定等技术难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央保费补贴制度,如何创新渔业互保协会的经营机制,如何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体制机制问题等方面亟待进一步探讨。除此之外,本文认为在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兼营渔业互助保险,如何规范共保模式和再保险机制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近几年,我国越来越重视渔业保险尤其是渔业互助保险的开展。2008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下达2008年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2012年,农业部发布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开展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15年,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在政策鼓舞下,全国各地的渔业互保协会相继出台了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保等渔业互助保险条款。综上可以预见,我国渔业保险尤其是渔业互助保险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注:由于王晓丽在本研究中也投入了大量的工作,将其视为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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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明舜

A Review of Chinese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Research

Chen Shengwei Wang Xiaol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an 271018, China)

Since the Chinese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was founded in 1994, Chinese fishery insurance has transformed from commercial to mutual, and developed rapidly in fishery insurance business. In practice, although mutual insurance to some extent avoids the occurrence of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legal status, insurance business promotion, premium rate making, and object loss assessment. 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results of domestic fishery insurance transformation from commercial to mutual, mad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quaculture insurance of meteorological index type as well as the local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support policy, and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underwriter in present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catastrophe risk sharing and transfer mechanism, support policy with financial subsidies as the main channel, and using the Interne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business, 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urther relevant research in the future.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mutual insurance; policy support

2016-11-14

山东省农业厅项目“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鱼类创新团队” (鲁农科技字〔2016〕7号);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山东省渔业保险产品选择与设计研究”(17BSH136)

陈盛伟(1971- ),男,山东青州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农业保险方面研究。

F840.66

A

1672-335X(2017)02-0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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