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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消费品质 保障质量安全
——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研究

2017-01-11■文/李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7期
关键词:消费品质量

■文/李 政

提升消费品质 保障质量安全
——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研究

■文/李 政

今年6月22日,第五届中美欧三方消费品安全峰会在京举行,会后三方发表联合声明,就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领域消费品安全监管达成新的行动意向,也为全球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治理提出与时俱进的制度保障。其实早在今年5月11日,我国政府就有实质性动作,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地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要求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立足大众消费品生产推进“品质革命”,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赢得大市场。这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升消费品品质”后,国务院针对消费品质量问题再次作出的重要部署。作为主管质量监管工作的质检部门,必须将消费品质量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深入研究,拿出过硬措施,切实维护消费品安全,提升消费品质量。

当前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500种主要工业品中有220多种产量居世界第一位。同时也是消费大国,有着13亿人口的最大的消费市场。但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的产品特别是消费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部分产品档次偏低,标准水平和可靠性不高,特别是一些重要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虽然突破90%,但还有近10%是不合格的,绝对数还是很大。从近几年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看,一些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明显偏低。例如,移动电话平均抽查合格率只有为71%,涉及儿童安全的儿童家具平均抽查合格率只有58%,涉及电力运行安全的电力变压器、避雷器平均抽查合格率为76%和77%。二是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多发,严重挫伤了群众消费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消费环境。“十二五”时期,质检系统累计查处质量违法案件51.1万起、货值239亿元。此外,行业“潜规则”问题比较突出,假冒高端品牌现象屡禁不止,造假的科技含量日益增高。近年来,手机爆炸、轮胎掺假、玩具伤人、瘦身钢筋、粉末砖头、黑心棉等质量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数量频次居高不下。还有媒体报道,新西兰“麦卢卡”蜂蜜八成为假货、普丽普莱、康麦斯、澳琳达、天然元等多款进口营养品涉嫌非法添加成分、未按要求获得批文等问题。三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滞后,质量安全隐患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只对汽车产品、食品、儿童玩具和特种设备等几类缺陷产品召回作了规定,很多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召回于法无据,主要靠企业自主召回。另一方面,我国产品召回比例、数量和次数,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以汽车为例,我国连续6年为全球第一产销大国,年产销量2200多万辆,汽车保有量1.4亿多辆(仅次于美国)。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水平比美日等国相对较低,但2004年以来我国年均召回汽车数仅为美国的1/9,不到日本的一半,说明很多缺陷汽车“带病行驶”。

而与此相对应的现实是,随着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国内正在兴起一个规模可观的中产阶层,其消费需求正从“有”向“优”升级,从温饱向小康转变。目前,我国巨大的产业规模不能与庞大的消费群体完全对接,大量低端产品产能过剩,而追求中高端品质的消费流向海外。据统计,2015年我国居民境外消费规模达1.2万亿人民币,仅春节期间10天内,就有45万多名中国游客在日本购买智能马桶盖、家用电饭煲等日用消费品,消费近60亿元人民币。

发达国家依法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值得借鉴

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基本一致的。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品市场发育比较充分,相应的消费品管理理论也比较成熟。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对消费品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并通过成立消费品委员会等机构来进行落实。如美国通过制定联邦立法CSPA《消费品安全法》,建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立起全美消费品安全监督和管理体系;欧盟通过建立《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缺陷产品责任指令》和《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在欧盟委员会内部各总司分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日本通过制定《产品责任法》、《生产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消费者安全法》等法律,由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设置了消费者委员会(内阁府附属机构)和消费者厅(内阁府下设机构)。

可见,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消费品监管方面以法律规制为基础,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其他如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是大同小异,依法对消费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综合发达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能够发现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相关法律基础比较健全;二是广泛应用安全风险评估;三是缺陷产品召回体系比较完善;四是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反馈、信息公开等机制相对成熟;五是在质量信息获取上,除通过监督抽查获得的质量信息外,也有很多来自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反馈等初始信息来源;六是充分利用第三检测机构资源等。这些实践过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提升消费品质量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抓好消费品质量安全必须综合施策

通过研究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国外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加强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消费品质量水平是一项迫在眉睫的紧要任务,也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大力提升消费品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质量获得感”。

一是加快消费品安全立法工作。法治是消费品安全监管和质量提升的根本保证。要建立以消费者健康权益至上,预防危险、风险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为理念的消费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证义务,确立消费品安全专门化监管体制,完善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体系。国家层面要加快统一的消费品安全立法,地方也要开展立法建章工作,形成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特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企业担负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二是强化消费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消费品质量安全,根子在企业。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探索开展“先照后证”、企业自我声明的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最大限度优化审批程序,真正还权于企业。推动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首要责任、生产经营者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首席质量官、内部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实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能追责。

三是加大风险评估和缺陷召回力度。风险评估是事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缺陷召回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补救措施。要加强对消费品的周期抽查和检测,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检测力度,增加检测项目,努力把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消费品拒之市场外,促进生产者提高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扩大对问题消费品召回的范围、比例和数量,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消费品,就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重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互动共赢的推进机制,进一步降低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

四要加强消费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物品编码为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严格执行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将失信企业“黑名单”和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结果列入信用数据库。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打击消费品质量违法行为,严肃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加大违法成本。加大消费品质量信息的供给和反馈力度,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质量,加快构建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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