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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完整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货值金额计算的标的

2017-01-11侯荣贵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7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货值要件

■文/侯荣贵

应以完整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货值金额计算的标的

■文/侯荣贵

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中,案件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但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5期刊载的《这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该如何计算》(以下简称《如何计算》)一案中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两种标价情形,我认为,透视产品的功能作用及国家监督抽查的针对性,是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不可逾越的思考坐标。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推而知之,产品是指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能够组合成为整体或者作为部件,零件的物品。产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使用者和消费者对产品需求的满足程度。产品质量有以下特征:适用性、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其中的适用性是指产品符合使用需要的特征,即功能上的适用性、使用上的适用性;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正常发挥功能。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具体包括两项: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和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其是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底线要求。一是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依法产生的,它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生产销售的目的,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二是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表述。它主要见于生产者、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要求的说明之中。如当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上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时,这便说明其已作出保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性能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要求。所以,无论是默示担保还是明示担保的产品质量,检验其真实性,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对产品实施检验。检验通常就依据其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

政府对产品和监管限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种类,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国家对产品质量通常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进行监督。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要依法依规定进行,并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一是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是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是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所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其给出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蓄电池是电动自行车主要的电器部件。根据该标准规定,随每辆电动自行车出厂的说明书必须标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蓄电池的主要技术参数即蓄电池类型、容量、标称电压等内容。尤为重要的是,蓄电池标称电压是电动自行车出厂必检的项目。由此可知,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全部规定要求,方可出厂销售。在《如何计算》案中,C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带蓄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具有电动自行车应有的功能作用。不能以整车名义出厂,出厂的只能是被认作电动自行车“部件”产品。所以其不能作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的对象。

鉴于上述,《如何计算》案中的B电动车销售公司是被抽查的经营者,应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作为销售金额计算标的,其也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但对于C公司的行为,本人认为不能适用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程序,但可以此为线索对其是否具有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能力作另案处理。

至于《如何计算》一案能否以犯罪论处,应由犯罪构成要件来决定。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个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刑点是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四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否则,即使销售金额再大也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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