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技术规范 提高安全性能
2017-01-11■文/菁菁
■文/菁 菁
严格技术规范 提高安全性能
■文/菁 菁
两部电梯安全新规7月1日起实施
从7月1日起,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开始实施。据悉,这两部电梯安全新规一方面借鉴吸收欧盟、美国等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分析研究我国近年来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增加了以前没有的一些规定,技术要求更加严格,提高了产品的安全性能,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新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从电梯设计、制造源头提出了更严的技术要求,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安装使用之前,通过样机的型式试验,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和测试,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严把质量安全关,将有力促进电梯设备产品质量的提升。”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则有两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增加了产品一致性核查,引入了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的定期一致性核查制度,电梯样机通过型式试验后,制造企业要保障批量生产的产品持续保持与样机一致的质量安全性能。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将定期对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将及时撤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一致性核查可以防止制造企业“样机精工细作,产品粗制滥造”,监督企业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水平。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建立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示制度,将于今年10月1日试运行,便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监管机构及公众的查询,更好地监督电梯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另外,该规则还明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长期有效,在一致性核查合格情况下,不需周期性进行型式试验,减轻了制造企业负担。
据了解,从7月1日起,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电梯型式试验。该规则实施的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原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继续有效。对新规则施行日期前已经签发的电梯整机及部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如产品仍需生产出厂的,可以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转化和过渡的申请。型式试验机构对原型式试验项目、要求对照新规则进行核查,对不存在差异的,审查资料后直接出具补充报告;对存在差异的,进行差异项目的补充试验并出具补充报告。对整机补充试验的地点,可不受新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定。型式试验机构依据原型式试验报告和补充报告,换发符合新规则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下次核查日期从原型式试验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符合新规则要求的电梯整机和部件产品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
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新标准中,也增加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其中,新标准提高了层门强度要求,从原来仅要求层门在300N静力情况下不得有永久变形和超标弹性变形,增加了1000N静力载荷试验,以及摆锤冲击载荷试验,规定“层门组件和层门侧门框在承受软摆锤冲击试验后仍能保证其安全功能,玻璃层门和侧门框还应能承受硬摆锤冲击试验”,能够提高层门在倚靠、撞击等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性能,降低乘客从层门坠落的风险。新标准还增加了轿厢内开门限制装置,加入了“电梯在开锁区域外,需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的规定,限制轿厢内人员在非平层时扒开电梯门,将有效防止乘客因盲目自救扒开轿门的情况,降低乘客从轿厢坠落井道的风险。
为有效防止因维修人员违规短接门锁回路,电梯开门运行而导致的剪切挤压事故,《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新标准增加了对短接门锁回路行为的监测功能,规定在验证电梯门关闭和锁紧的安全回路被人为短接情况下,控制系统应能自动识别并停止电梯正常运行。对于层门和轿门未关闭情况下,电梯意外运行而导致的剪切挤压事故,新标准则增加了防止轿厢意外移动的保护装置(UCMP),规定“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一元件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在规定范围内的装置”,同时对制动器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新标准还规定增加自动扶梯主驱动链保护功能,在自动扶梯主驱动链断链或者过度松弛的情况下,应能制动并停止运行,以有效防止因主驱动链失效,自动扶梯发生逆转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欧盟、美国等国际先进标准基础上,结合中国电梯普遍存在高负荷、大运量、长周期的特殊使用环境和工况,深入分析电梯事故的技术原因,不断提高电梯安全技术要求,打造适应中国国情的最为严格的规范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