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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革命社会的中庸之道
——大卫·休谟政治渐进思想探析

2017-01-11刘洋

关键词:休谟变革革命

刘洋



后革命社会的中庸之道——大卫·休谟政治渐进思想探析

刘洋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休谟对待政治变革的态度是休谟研究的焦点之一。在理论基础与现实关怀双重作用下,休谟形成了政治渐进思想。休谟的渐进思想具有批判和建构两个维度。就批判角度而言,通过对清教革命的反思,休谟指出激进变革容易引发暴政、制造社会分裂、形成持续动荡的恶果。从建构角度出发,休谟认为渐进变革适应驱乐避苦的人性要求、增强了变革可接受性、更容易实现变革过程的稳定与有序。休谟的思想展示了从追求政治目标可欲性向关注政治过程可行性的理论转变, 其思想作为理论资源储备对现代化发展具有时代意义。

休谟;渐进;反抗权;后革命社会

一、大卫·休谟:反动派抑或渐进者?

休谟的政治思想是建立在其经验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主张经验是人的认知的唯一来源,超验的宗教启示和先验的纯粹理性都不足以给人类行为带来指导和规训。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紧密依靠经验的认识论是否能够为政治变革提供指引?是否能够承担起为变革正当性辩护的责任?毕竟变革的正当性总是或多或少地与超越现状,与某种对未来的承诺判断相关联。这也就是为什么政治变革正当性总是或多或少地与某些不曾被经验所体验的目标、原则或者指向所支撑,为什么那些具有超验色彩的神圣启示或者意识形态往往成为证明变革合理性的原因所在。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研究结论呈现出两个极端。一直以来,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者自觉不自觉地认为休谟对于社会变革要么是无所适从,要么是消极否定。这一部分研究者总是认定休谟对维护现状抱有特殊好感。早在1876年,思想史研究者史迪芬就认为休谟因其固守经验主义,所以不能发现纷繁复杂世界背后的联系与原因,从而也不能对社会变革背后的规律予以把握。进而,史迪芬认为休谟对政治现状、对权威政治情有独钟。在史迪芬看来,休谟是一个对政治变革并不热心,对民治政府持有否定态度的保守主义者[1]。无独有偶,金斯伯格认为休谟的经验主义导致其在道德层面不能采取坚定立场,其在政治是非方面显得暧昧、犹疑。他认为,在丧失了这种方向性的把握之后,休谟就显得对于政治理想过于谨慎、对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总是具有警惕之心。总之,金斯伯格认为,比之变革,休谟更倾向于接受政治现状[2](228−229)。沃特金斯是秉承这一立场的又一代表性人物。他认为休谟与康德相比,缺乏超越现实经验的理论把握能力,或者直截了当地说,休谟因为没有一个类似先天综合的理论构造,从而不能摆脱经验的局限。沃特金斯认为,休谟之所以没能像康德那样成为后来自由民主实践的先知,正是因为休谟过分拘泥于经验,从而不能超越他所处时代的限制,不能窥视到未来政治发展的大势[3]。上述观点,尽管视角各异,然而他们都认为休谟在变革与守成之间,在求新与坚持之间更倾向于后者。他们都指出休谟因为过分拘泥于经验,不能对政治变革背后所体现的规律、方向予以把握,从而总是颇为遗憾地对某些从后世看来颇为“陈旧”的政治遗迹予以捍卫和辩护。从上述视角出发,人们会认为休谟是一个政治守旧份子,对政治变革并没表现出某些政治变革者所期待的热情。

针对上述观点,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许多研究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詹金斯针对人们认为休谟没有规范理论,从而只能认同现状的看法表示了异议。他指出休谟的规范理论虽然并没有提出一个始终不变的愿景与规划,然而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间、空间(place)相关,最好依时间和环境而改变,而不是依赖于理性衡量和指令”[2](231)。这实际上是在说,休谟没有一个类似康德式的方向感,正是其理论的特色,而非缺陷。米勒在研究中特别指出休谟并非一般性反对变革,而是对激进变革这种特殊类型表示否定[4]。沃兰和斯特沃斯是持这一立场的代表性人物,尽管二者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异。沃兰认为,虽然休谟对有计划的大规模变革保持了谨慎和迟疑[5](11),但是休谟并不是一位迷恋既往的、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传统主义者。休谟并不简单地否定政治变革,而是认为政治变革不应当是对理想模式的符合,而应该是以连续性调整和适应的方式展开,随着环境和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变化而变化[5](29)。而斯特沃斯则认为休谟的改革意识更为自觉,他甚至认为休谟具有某种指导变革的明确原则,从而实质上是某种深思熟虑的自觉改革的支持者。“休谟发现人们具有许多种类型……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分别在于一部分人掌握了正确的信念而其余的人则没有。没有反思的大众,野蛮人(vulgar),包括大部分贵族领主,受到所处时代的观念和同时代普遍行为方式的束缚;相反地,那些理解人类本性和道德目标的人,掌握正确信念的人们,政治家,能够展示改革之路”[6]。

通过考察休谟的文本,笔者认为将休谟描绘成一个社会、政治变革的顽固反对者,显然缺乏理论与文本依据。然而,休谟的政治变革思想也比较复杂,他的思想中存在着纠结与游移之处。尽管如此,休谟政治变革思想的大体立场是清晰的。休谟在理论上承认了反抗权,却在实际运用中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诸多限制。休谟对于政治变迁更多是持温和的渐进主义立场,而这种立场又与其整个理论体系紧密相关。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以往研究者已然或多或少地意识到休谟对于政治变革的若干面相,却依旧没能作为一个专门主题予以研究。故而,本文将对休谟的政治变革观念进行相对集中的探讨。休谟的政治渐进思想由对激进主义的批判与对渐进变革的论证两个相互关联的有机部分组成。对激进主义的批判从反面印证了渐进的合理性,而对渐进的直接主张则进一步构成对激进主义反思的深化。为分析明晰起见,以下将分别论述。

二、清教革命与休谟对激进主义的批判

政治思想史家斯金纳曾经说过:“政治生活为政治理论家提出主要问题。”[7]这意味着思想家的思考往往是理论与实践、逻辑与现实交互激荡的结果。休谟的写作处于距离17世纪英国剧烈动荡不远的时代,清教革命对休谟的影响尤为深刻。清教革命之于休谟的意义,恰如法国革命之于柏克。正如列维斯顿所言,在休谟眼中,“议会和国王之间所爆发的是一场只能发生在现代的意识形态之战。大体上,这与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想法相似”[8](315)。休谟并不认为清教革命是英国历史发展的新起点,相反,他认为清教革命是狂热、冲动、反传统、反现状的激进主义典型。对清教革命及其后果的反思贯穿于休谟理论思考的全过程,是休谟政治渐进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

休谟认为在英国古老的宪制传统之中,国王和议会都占据重要地位,“国王和国会这两个名字,在英国宪法中极其神圣”[9](313)。然而,由于二者在斯图亚特王朝建立之后的一系列错误互动,打破了原有的宪制平衡,从而引发宪制危机。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教思想成为鼓动议会反抗王权并最终打破原有宪制体制的精神渊薮。在休谟看来,清教思想是建立在某种超越于历史、现实的条件之上的,人们按照某种自认为神圣、崇高的宗教体验为指导的思想形态。这种思想形态完全超越于经验之上,恰恰是休谟经验主义哲学最为反对的思想形态。休谟指出,在这种思想的鼓舞之下,人们的行为往往开始脱离文明社会所形成的种种制约与规范。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推翻国王、废除上议院,而且一步步踏上推翻所有维系文明运转基石的不归之路。“在文明社会中,大多数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对羞耻、义务、荣誉不能无动于衷。这些考虑足以抵消私人利益、指引行动。然而,宗教狂热在国会军中占压倒优势。……圣徒为神域更高的指导,可以借口虔诚、随心所欲地满足一切欲望。这种精神不仅造成了奇特的腐败,还规避和放松了所有的道德纽带。人心固有的自私和野心不仅万全解除了羁绊,甚至获得了鼓励。”[9](393)

概言之,清教思想摧毁了人类在历史上形成的,维系人们合作关系的那些规范、秩序。而这些在休谟看来都是日积月累、不断磨合调试而形成的人类合作纽带,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人类的秩序、繁荣与发展都建立在这些纽带之上,而清教革命恰恰对这些纽带造成了冲击与瓦解。在休谟看来,“清教革命是被意识形态反叛,而非改正这个或那个错误的热情所驱动。参与清教革命的信徒们并不认为日常生活的政治秩序不仅不被视为人们进行思考的基础形式,而且将其视为理论反思的对象,并且认为日常生活的政治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被完全、彻底地予以替换。”[8](315)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教革命一定意义上促使文明倒退为野蛮。这种精神“倾向于点燃偏执的怒火,而不是增进和平和相互亲善”[9](137)。惟其如此,清教革命成为休谟眼中激进主义的典型表现。休谟的哲学、政治学和史学围绕清教革命展开了一系列批判。

首先,休谟认为激烈的政治变革容易走向暴政。休谟认为人为地打破政治延续性,按照某种先验原则对政治世界进行重塑,往往最终难于实现革命的承诺,而是收获暴政。这方面思想在休谟的哲学著作中已有所体现,然而,较为集中和突出地表现在他在《英国史》中对清教革命以及随后的共和国的论述之中。在休谟看来,清教革命正是一次试图重塑政治与社会,进行激进变革的尝试。“查理一世遇弑后,英格兰全境一片混乱。……人人都在设计共和政体。无论蓝图多么新奇,多么空想,作者都会热心地推荐给甚至武力强加给同辈公民。”[10](3)但是,清教思想所激发的革命热情,所试图进行的改天换地般的变革,却并没有带来理想世界的降临,反而一步步将英格兰推向史无前例的军事专制。休谟对克伦威尔所建立的护国公体制并不看好,他认为护国公体制是与英国宪制传统迥然相悖的暴政。

休谟指出:“一切边界未定的权力必定武断,护国公的权力就是这样。护国公体制违背了国民的精神和倾向,因此更武断。”[10](70)休谟认为克伦威尔的护国公体制是军事专制、是暴政体制。休谟指出,凭借清教所勾勒的理想蓝图、宏伟原则所指导的革命,在冲击英国既有政治秩序之后走向了护国公体制。然而,护国公体制实际上背叛了清教革命所许诺的革命精神,走向了革命的反面。护国公体制“已经抛开了自由的假面具,邦国已经永远落入军事专政手中。军事专政依据东方专制的准则,而非欧洲各邦的合法形式”[10](54)。休谟所论述的清教革命是一出以革命手段追求自由为始,却最终堕入暴政的历史悲剧。清教革命种下的是自由的龙种,收获的却是暴政的跳蚤。更为深刻的是,休谟认为这种悲剧在历史上并不孤立,“古今史例无不证明,不法的暴行无论有什么借口、追求什么目的,最终难免沦为独夫的武断和专制”[10](40)。

其次,休谟认为激进变革的过程有可能引发社会分裂,从而制造高昂的转型成本。与休谟在私有财产中对现实占有的看法不同,休谟从政府的实质是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出发,认为现实占有可以被视为政府权威的重要源泉。“在没有任何形式被长期占有所确立时,则现实占有便足以替代他,并且可以被认为是一切公共权威的第二个来源。对于国家权力的权利、只是为社会法律和人类利益所维持的权威的恒常占有;而依照上述原则,把这种恒常占有附加在现实占有之上,乃是最自然的事情。”[11](598)这是因为,在休谟看来维护现实占有权力的政府符合人们创立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初衷。维护现实政府的利益就在于“维护和平和避免一切变革;因为一切变革在私人事务方面不论如何容易 ,而在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就必然要引起流血和混乱”[11](598)。在这方面,清教革命再次充当了反面教材。休谟指出,这是因为“政体的革命不可能仅仅依靠论证和说明的力量。党派斗争一旦激活,人们就不可能坚定地规范他人和自己的性情,确保自己避免一切逾越行径”[9](269)。对休谟来说,以宗教为号召的清教革命并不是一个以经验、现实和审慎为指导的政治变革,而是脱离现实的,以抽象原则为鼓动的,没有行为边界的激进运动。而这种抽象原则一旦激起,便会打破英国社会原有的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英国国民的习俗在这一时期突然发生了全面的变化,其他各民族望尘莫及。英国人原本宁静、和谐、忠顺、清醒,刹那间变为狂热、迷信、叛逆、近乎迷狂。”[10](103−104)在清教革命期间,“抽象理论原则”成为左右人们政治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力量,政治现实的状况和基础往往被视为应该被打烂的桎梏。而这样的结果便是人们因原则而分裂、因原则而狭隘、仇恨,乃至于相互攻击。抽象的原则取代了社会现实,成为人们冲突矛盾的焦点与源泉。休谟认为这将会导致与宗教争执同样的悲剧性后果,“就像一切宗教争论一样,人们都自行其是而不睬邻人想法,是何等疯狂、何等狂热,才能产生这种不幸、致命的分裂?”[12](50)。上述种种在《英国史》中就表现为清教徒与其对手的分歧导致了“党派对立的形势完全确定、规范统 一”[9](175)。这一局面在清教革命后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愈演愈烈,“英国党争的激烈远远超乎我们今日所能想象。如果冲突稍微延长一点,我们就有充分理由担心古代屠杀和放逐的一切恐怖重演。各派的狂暴愤怒和孤注一掷将他们投入血雨腥风。军人僭政的权威基于彰明较著的不义,得不到国民任何一派的支持。如果一方使用这些非常手段,另一方卷土重来后自然会以牙还牙”[10](103−104)。这就是说,激进变革彻底将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政治集团,集团之间没有回旋和妥协空间。激进变革塑造的对立双方都不断尝试用极端手段自保和打击对手。这种零和博弈式的恶性互动方式所引发的外溢效应会造成社会长期分裂、政治长期对立,从而给整个社会造成消极影响。

最后,休谟认为激进变革自身蕴含着一个不断激进,不断变革的内在逻辑,最终会冲击人类社会基本秩序。“每种人类制度必然会有些新的变革,如果那个时代的启蒙天才将这些革新引向理性、自由和正义,则实属幸事;但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进行激烈的改革:立法机构尝试这些改革则更加危险,人们对他们的期待更多是恶而不是善。”[12](341)在此,我们能够确定,休谟并非简单地反对变革,而是反对激进的变革方式。甚至,即使在休谟认可变革的原则和方向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激进本身,他也会持否定态度。这意味着,目的并不能自动带来手段的合理。这是因为,休谟认为为了能够走出集体合作的困境,政府必不可少,而稳定是政府发挥功能的重要前提。只有稳定的政府才能保障财产、输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激进变革恰恰冲击了政府稳定。在这方面,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休谟与霍布斯类似,他们都是对于无政府的恐惧要远远大于对不同政府形式之间区别的看重。然而,激进变革恰恰容易形成一个不断激进的强化趋势,从而最终有可能将无政府的幽灵释放出来,进而颠覆一切政府,摧毁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规范与秩序。这恰恰是休谟最不乐于看到的结果,是休谟心中久久不能忘怀的社会悲剧。而清教革命正是上演的这么一出历史活剧。国会刚刚推翻国王,便被独立派所推翻。“国会统治不过是昙花一现。他们刚刚征服君主,自己仆人就反戈一击,将他们掀下立足未稳的御座。”[9](392)而推翻国会的独立派,也没能站稳脚跟,旋即又被克伦威尔的统治所替代。革命者转瞬成为被革命的对象,革命在不断激进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休谟看来,被清教思想所侵染的独立派已然具备了颠覆维系人类社会基本准则的潜力,隐隐展现出无政府主义的面相。“士兵习惯于种种畸形的政治幻想、种种狂暴的宗教喧嚣,几乎完全不懂得公民服从。……他们一面坚持只要天意保佑他们成功,就能证明他们有正当理由肆意践踏法律与正义;一面只要有望找到类似的认可和权威,就随时准备制造新的混乱。”[10](4)如果说,上述表现还只是表现出某种不断革命的潜能的话,那么革命中涌现出的千禧派(第五王国派)则直截了当地将这种可能性明确地表达出来。千禧派对当时英国乃至于人类社会所形成的一切规范都抱有一种大拒绝的态度。他们认为应该废除政府、反对律法,认为应当“搁置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让内在的原则引导选民”[10](4)。这在休谟看来已经直接表现出对人类文明基础的冲击。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在休谟看来,正是在王权所代表的权威轰然倒下之后,“在很大程度上,一切声明、誓言、法律、约定对他们丧失了影响力。社会纽带到处都在解体,人们无法无天的激情获得了思辨原则的鼓励;这些原则更加无法无天,更加危害社会”[10](4)。在此,休谟表面上似乎是在对斯图亚特王朝的覆灭表示惋惜(这是其相当长时期内被视为托利党人的原因所在),但这里面隐含的理论逻辑在于:休谟认为维系政府稳定的真正基础在于观念,而观念形成的基础是时间。革命一旦推翻政府,实际上也打断了人们对特定政府的服从观念,然而新的服从观念的形成需要时间的积累。在原有服从观念被打破,而新的服从观念并没有建立起来的过渡期,就是一个激进思想不断滋生的时期。在此期间,不断打破政府稳定性乃至于根本上怀疑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的想法有可能被激发出来的。对此,休谟再次以维护人类社会秩序基础的法律为例予以阐述。他慨叹道:“法律的旧有界限一旦被冲破,并得到人们的赞许,我们就不容易那样严格地把自己确限于那些法律的界限之内。”因为冲破法律的行为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个新的观念范式。“心灵开始任何一系列的活动,它就自然而然地随着进行下去;当我们做出了任何一种初次的行为之后,我们通常对于我们的义务就不再有所疑虑。”[11](606−607)这就是说,打破一种心理范式固然需要酝酿和成本,然而一旦一种心理范式被打破,以后会形成某种惯性,从而极有可能在冲击和打破的道路上愈演愈烈。这也就是为什么休谟会感慨“法律的神圣藩篱一旦横遭践踏,狂热和野心的事业就会虎兕出柙、洪水滔天。革命接踵而至,每一次革命都构成了后来者的先例”[9](392)。这就是说,秩序一旦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打破秩序成为一种新的习惯。这是激进变革之所以走上不断激进的内在逻辑。

三、休谟论反抗权与政治渐进

尽管许多研究者认为休谟反对变革,然而,休谟对变革本身,甚至是一定条件下的剧烈变革也并非无条件地截然反对。休谟并不认可他所处时代托利党人所宣扬的无原则地对权威保持忠顺,人民没有任何反抗权。休谟认为对偏离公益的掌权者人民有权进行反抗,进而将之推翻。这种对特定政府反抗合理性的依据来源于休谟哲学里面的效用论思想。休谟认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现实中,政府存在的意义都在于其在功能上能够维护公益,政府的本质是维护公益,这也是人们对政府服从的道德来源[13]。然而,掌权者与政府本身并不能完全等同,具体的掌权者可能会受到情感和私利的影响,在具体行为上偏离公益的轨道,从而形成暴政。当暴政出现的时候,也就意味着特定的政府不再是维护公益的工具,反而成为破坏公益的手段。这时候人们起身反抗,推翻暴政是合理的,没有任何道德负担。这一过程,在理论推理上可以表述为“政府仅仅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成立的一个人类的发明。当统治者的暴行消除了这种利益时,它也就消除了服从的自然义务”[11](593−594)。这种反抗背弃自身主旨的政府不应该受到谴责,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是掌权者脱离本职,从而使得人们对政府服从的道德义务无效。“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人类的一般的实践和原则,而且凡能找到任何补救方法的民族,都不肯忍受一个暴君的残酷的蹂躏,也没有因为反抗而遭到谴责。对狄昂尼休斯、对尼罗,或对菲列普二世进行武装反抗的人们,都得到他们的历史的每个读者的赞许;只有对常识的极度歪曲,才使得我们谴责他们。”[11](593−594)

对反抗权、不服从权利的承认,认为人们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推翻某个特定政府的观点,与休谟哲学思想对效用论的崇尚具有一致性。这一思想也是休谟政治理论当中最具革命色彩的部分。然而,这种革命性却被重重条件所限制,以至于这种理论上、抽象上的革命性,往往要让位于现实考量之后的渐进性立场。休谟在论述了反抗权之后,随之便对其加以限制,认为这种权利在现实中极其危险,对其运用应当非常谨慎。紧随在论证完反抗权之后,休谟便指出这种权利在理论上合理,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容易引发诸多恶果。“健全的政治学和道德学虽然都主张反抗最高权力是正当的,可是在人事的通常进程中,再不能有比这件事更为有害,更为罪恶的了。”[11](594)事实上,反抗权在休谟看来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特殊权利,“只有在残酷的专制和压迫的情形下,才能有例外发生”[11](595)。这样看来,虽然休谟在理论上肯定反抗权的合理性,却在现实中对反抗权的运用范围和运用条件进行了极大的限制。在常态政治下,休谟反对政治进行激进变革,主张在维护现有政治框架的前提下进行渐进调整。

休谟所谓的渐进调整,首先意味着这种调整是对人性特征的顺应,而非试图对其改变。人性在休谟思想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它一方面具有认识论意义,特指人们在认识世界时的某些特定方式和规律。另一方面,也具有伦理学意义,指人们道德的来源与根基。认为休谟所主张的渐进调整需要符合人性,是在伦理学意义上运用人性概念。休谟认为人是一种逐乐避苦的动物,国家的政策制定要顺应人性的这种趋向,而非相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支持商业社会、为奢侈辩护、反对禁欲主义。他认为前者更多地遵照了人性的特点,而后者是与人的本性相悖的。而与人性相违背的政策和措施是难以实行的。在休谟看来,掌权者的改革应该顺应人性特征,这在休谟的时代就是以商业社会的规则和精神实施改革,而不是一厢情愿地通过政治手段扭转这个趋势,试图重新塑造人性。休谟显然认为,顺应人性只需要渐进的调整即可,而与人性相悖的政策则需要大动干戈,对整个政治以及社会做出整体性的改变。这就是说,在休谟看来,对人性的顺应便是一种渐进调整,而对人性的违背则是需要付出巨大的政策成本。“君主们必须按照人类本来的状况来对待他们,而不能蓄意粗暴地改变他们的准则和思维方式。……立法者最好的策略是顺应人类的普遍倾向,提出各种易以接受的改进策略。根据事务进程最为自然地趋势发展。”[12](135)

其次,渐进变革更为容易让人接受。在论述渐进和激进变革方面,休谟将奥古斯都和亨利七世进行了对比。这二人都是西方历史上著名的君主,奥古斯都终结了罗马共和国,而亨利七世则开启了英国近代王权绝对主义的先河。但是休谟对二人扩张权力的方法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休谟认为奥古斯都是以篡位方式获取权威,故而他虽然能够掌握权柄,却不得不始终依赖军事暴力。与之相对,亨利七世的权力扩张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逐步对政府和权力结构予以变革,从而更为平稳地获得人们的接受。“如果亨利七世真的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扩大了皇帝的权力,那么他也是逐渐缓慢地获得的,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察觉,甚至连历史学家和政治家都很少提及。这个新政府——如果它配得上这个称呼的话,神不知鬼不觉地从前政府过渡过来,并完全嫁接于前者之上;它的头衔完全来源于前者;她只是被视为众多渐进的革命之一,各国人类事务将会永远遵循它的榜样。”[12](359)显然,休谟更为倾向于亨利七世的变革方式,认为这种变革方式虽然缓慢,却代价较小,获得认同较为容易。在这个比较当中,激烈的变革方式不容易让人接受,维护统治只能付诸于军事暴力,而通过渐进改变完成的变革,则可以通过时间和实践,自然地完成人们的心里转变。

第三,现有政治制度受到历史检验,具有许多优势,政治改进要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就政治变革而言,休谟并非一味反对,他所主张的变革是以现有政治制度为基础,逐步完善、调整、改良的变革。休谟认为对政治变革的讨论不能脱离历史上形成的政治现状,抛开现状谈论政治变革的优劣与改进都是没有意义的。“无需进一步评价那种从来不会出现在大不列颠的政府形式,也无需评价那种不是我们任何一个政党目标的政府形式。让我们尽可能地珍惜和改善古代的政府体制,而不去刺激人们对那些危险新奇政体的欲望。”[12](27)休谟不止一次表达了对这种变革的推崇和对完全求新变革的厌弃。如休谟在《论政府首要原则》文末就意味深长地指出:“让我们尽可能地珍惜和改善古代的政府体制,而不去刺激人们对那些危险新奇政体的欲望。”[12](27)在《论完美共和国的观念》一文中再次强调:“政府形式和其他人为的发明物不同;就其他人为发明物来说,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更精确、更灵活的装置,则旧装置就可以抛弃,或者可以进行安全试验,即便不一定成功。已经确立的政府体制因其业已完备的状态而拥有无限优势;大多数人都受制于权威而非理性,而人们绝不会将权威加在古人并不推崇的事物之上。”[12](376)休谟认为理想的政治变革不会是在脱离生活世界、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单纯凭借人们理性规划能力所展开的。“一位英明的官员绝不会根据假想的观点或出于哲学的名声干预这一事务,或进行试验,他会尊重那些标志时代特征的事务;虽然他也可能会为了社会福利尝试一些改进,但他会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改革适应古代的构造,完整地维持整个制度的主要支柱和支撑。”[12](376)

休谟为什么认为业已建立的政府具有“无限优势”,为什么认为人们不应该贸然推翻旧制度,反而更青睐在现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渐进调整呢?在休谟的著述之中,他并没有直接阐明这个问题。然而,从休谟的理论逻辑之中,我们能发现两个原因支持休谟的观点。一方面,休谟认为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存在一种认为以往反复出现的事情,将来会持续出现的自然倾向。这种心理特点,决定了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具有时间维度的事物,会持续存在。正是这种心理倾向,使得人们对具有一定历史基础的制度和权威表示认同。这实际上是人类政治制度能够得以维持的重要心理基础。既有的制度正是由于时间沉淀的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将会继续维持、理应获得权威认同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维持秩序所必须的。革新和变革也必然要在这种既有的秩序和权威基础之上展开,而不能凭空建设。另一方面,休谟思想中具有某种我们今天称之为演化论思想的倾向。他认为具有一段历史的政治制度,不仅仅是经历了时间的流逝,而且也在时间中经历了种种检验,从而具有某种演化优势。“政府的真正原则乃是当代已经确立的实践原则.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因为它是最近的实践。”[12](361)在这段话之后,休谟以英国历史为例,有过一段具体的关于时间检验制度的具体阐述,“自由的轮廓已经确立;其良好效果已经由经验验证;漫长的时间赋予它稳定性;任何尝试推翻它的人,尝试恢复旧政府或被流放王朝的人,除了获得各种严重的罪名,还会被谴责为派系斗争和标新立异”[12](363)。而激进变革恰恰是打断了历史上形成的秩序与稳定,从而使得社会陷入某种混乱。这一点,正如博瑞指出的那样,休谟之所以反对激进变革,正是因为“这些暴力革新者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14]

四、总结与讨论:过程聚焦与后革命社会问题

在主张政治渐进方面,无论是对历史事件的评判,还是理论阐发,休谟始终态度鲜明、立场连贯。他的思想包含批判与建构双重维度,涵盖历史与理论两个方面,具有丰富性和完整性。不仅如此,如果将休谟政治渐进思想置于现代政治理论演进的脉络中予以审视,能够发现其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

一方面,休谟的政治渐进思想将思考政治的方向从对目标可欲性的关注转变为对过程可行性的聚焦,这为理解政治变革开辟了新思路。休谟的政治变革思想长期不被理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始终没能像洛克、孟德斯鸠、边沁那样,提出一个指导政治变革过程、判断政治变革优劣的明确原则,没能提出应与达到的明确政治目标、确定的理想制度方案。相反,在不对人性给予高蹈期盼的前提下,休谟对于政治变革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具体的历史约束条件中,政治变革在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可能付出什么样的成本,应当采取何种适宜的方式与方法。在休谟的政治变革理论之中,对可能风险、变革可接受性、变革适应性的看重超过了对具有完美性、理想性政治目标实现的关注。概言之,休谟对于政治变革的思考重点不在于从一个理想目的的角度对政治变革进行蓝图规划,而是从可行性的角度对政治变革过程的聚焦。这种从目的到过程的视角转变正是休谟变迁思想被部分研究者误读的深层原因,而这也恰恰是休谟对于政治变革理论的独特贡献所在。布伦南和哈姆林(Geoffrey Brennan and Alan Hamlin)就曾经指出,政治哲学存在着以自由主义、平等主义为代表的目的寻求(end sought)与以保守主义为代表姿态选定(posture adopted)两种导向[15]。休谟在渐进思想中所展现出的过程思维恰恰是这种划分中后者的典型代表。就现代政治理论的发展而言,休谟成为与从洛克到罗尔斯以来的政治哲学主流相异的另外一种政治哲学路径的开拓者,休谟所开创的政治思维方式在柏克对于习俗、偏见作为一种政治资源的论述中,在斯蒂芬对自由限制条件的认识中[16],在哈耶克对个体认知在秩序生成过程中的阐述中,在奥克肖特对政治是寻求暗示的艺术的解释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回应。

另一方面,后革命社会塑造了休谟的问题意识,休谟是后革命社会中主张渐进变迁的代表。思想家的思想往往是个人理论逻辑推演与所处时代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对休谟政治渐进思想的把握离不开对其所处时代问题的理解。休谟的写作年代距离光荣革命大约半个世纪,此时英国正处于人类现代历史上第一个后革命社会之中。在18世纪的英国,当时面临的后革命社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时英国面临着革命原则与革命成果之间的悖论关系。无论光荣革命在形式上如何温和,但是它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是建立在反抗权合理化的基础之上,然而,对反抗权的合理化如果不加节制则会对后革命社会本身造成冲击。反抗权是革命时代的宠儿,却是后革命时代的毒剂。休谟思想中对反抗权的处理正是这种纠结的产物。休谟在最根本意义上承认反抗权的合理性,却在实践中对反抗权做出了重重限制。休谟将反抗权置于极为罕见的极端政治状态之下,而在大量的常态政治中否定了反抗权。事实上,休谟通过这种在逻辑上并不是十分圆融的方式,将反抗权这种激进元素包容进其渐进变革的思想整体脉络之中。休谟试图用这种方式实现对反抗权的合理化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借此即肯定了光荣革命的成果,同时改造了光荣革命的原则。另一方面,当时英国也面临着后革命社会如何适应现代化发展挑战的问题。光荣革命后的英国社会是一个正在迈向现代化的社会。光荣革命后的英国面临着商品经济崛起对思想、政治和社会领域所带来的冲击,也面临着光荣革命所开启的某些现代政治元素在磨合中的冲突与斗争(这表现在诸如如何看待政治权力合法性、政体完善,政党政治等问题)。休谟对这一切显然并非视若无睹,而是从商品经济发展的人性要求出发,肯定人的欲望与情感,进而主张在历史、现实的条件下而非理想主义冲动下,实现应对性渐进变革。概言之,在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后革命社会问题的时候,休谟总是在反抗与秩序、守成与变革之中寻求中间立场,中庸精神在休谟身上得到鲜明体现。这种立场与精神在休谟同时代的斯密、柏克身上也有呈现,从而隐隐形成一种特征明确的后革命社会的渐进变革思想取向③。历史有时恰如托克维尔所言,“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17]现代化历程往往以重复自身的方式曲折展开。故而,以休谟为代表的渐进变革思想依旧具备某种思想储备的时代价值。

在休谟去世后不久,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便爆发了。法国人以昂扬的姿态义无反顾地去拥抱启蒙思想家所勾勒的美好前景。休谟对激进变革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的忧虑,在法国大革命中以更为淋漓尽致的方式予以呈现。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历史往往是以某种“重复”自身的方式曲折展开的。18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一波波扩散,人类屡屡面临着如何在社会变革中重建政治秩序的“亨廷顿之问”。这事实上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时代议题。而在其中,以抽象理念为基础、无视历史、传统、经验与现实条件的激进变革魅影总是挥之不去,从而一次次上演“使后人而复哀后人”的历史剧目。与之相对,休谟为政治变革提供了另外的思路。休谟以敏锐的理论目光,深挖了激进主义背后的病灶,并对渐进立场进行了相关阐释。从现代政治变革的角度来看,休谟的思想可以视为针对激进思想的解毒剂。他所主张的看待政治变革应从经验主义而非抽象理念出发,应当看重变革过程的可行性而非一味追求目的的可欲性,应当关注政治秩序稳定性,应当注意政治变迁与商业社会特征相契合的思想依旧具有启发性,依旧具有理论生命力。故而,以休谟为代表的渐进变革思想依旧具备某种思想储备的时代价值。

注释:

① 米勒认为休谟、斯密和柏克共同遵从了包括支持经济自由、维护等级制和认同光荣革命体制为内容的18世纪英国意识形态(David Miller.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196)。而笔者则认为这种共同性还应该包括他们对待变革问题上所持的渐进立场。

[1] Leslie Stephen. History of English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Volume 2[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76: 185.

[2] Joan Elizabeth Jenkins. The Enlightenment legacy of David Hume[D]. phd, Texas 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 1989.

[3] Frederick Watkins. David Hume: Theory of Politics[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1953: Xxiv−xxv.

[4] David Miller.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203.

[5] Frederick Whelan. Order and Artifice in Hume’s Political Philosophy[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

[6] John B. Stewart. Opinion and Reform in Hume’s Politcal Philosophy[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94.

[7] Skinner Q.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I-II[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3.

[8] Donald W Livingston. Hume’s Philosophy of Common Life[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ltd. London, 1984.

[9] 大卫·休谟. 英国史ⅴ[M]. 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013.

[10] 大卫·休谟. 英国史ⅵ[M]. 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013.

[11] 大卫·休谟. 人性论(下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0.

[12] 大卫·休谟. 论政治与经济[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13] 刘洋. 在效用与历史之间: 休谟合法性思想析论[J]. 文史哲, 2017(2): 155−163.

[14] Christopher J Berry. David: Hume[M]. Newgen Imaging Systems Pvt Ltd, 2009: 143.

[15] Geoffrey Brennan and Alan Hamlin. Analytic Conservatism[J].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4, 34(4):675−691.

[16] 詹姆斯·斯蒂芬. 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M]. 南宁: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17] 亚力克西·德·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104.

Moderation of the post-revolutionary society: An analysis of David Hume’s political gradual thought

LIU Ya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

Hume’s attitude towards political change is one of the key focuses in Hume research. By combining theoretical basis and realistic concern, Hume forms his gradual political thought in which there are two dimensions: criticism and construction. In terms of criticism, Hume, by reflecting the Puritan revolution, points out that radical reforms easily lead to tyranny, social division and continuous turmoil. As far as construction is concerned, Hume believes that gradual reform is adapted to the human nature of tending happiness and avoiding bitter, enhances the acceptability of reform and renders it easier to achieve the stability and order of reforms. Hume's thought suggests theoretical transition from desirability of the political goal to reasonability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 Hence, Hume's thought, as a theoretical resource reserve, ,has timely significa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Hume; gradual;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post-revolutionary society

[编辑: 胡兴华]

2017−03−21;

2017−07−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休谟政治渐进思想研究”(15YJC810009)

刘洋(1981−),男,辽宁朝阳人,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

B82

A

1672-3104(2017)06−0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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