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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1-10

河北水利 2016年4期
关键词:水价供水节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编者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1日以冀政办字〔2016〕51号文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全文刊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有节水工程要抓紧改造。井灌区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严重缺水地区的灌溉机井要率先完善配套计量设施,暂时无法配套的要实行以电折水计量办法。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对各类水源依据持续利用、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调剂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区)按灌溉面积将农业用水分配给各用水户,实现分水到户、水随地走、明晰水权。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县(市、区)政府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三)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完善引黄引卫配套设施,加快建成大中小型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全面提升引蓄灌排能力。在地下水超采区,根据供水条件,优先配置外调水、地表水,严格管理地下水,鼓励使用微咸水和其他非常规水源,逐步实现采补平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水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灌水方式和灌溉定额,着力提升用水效率。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农业灌溉提供优质服务。

(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土壤墒情和作物生长期需水量,实施科学精准灌溉。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农业灌溉水量。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推广雨热同期的农作物种植模式,加快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发展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同时积极推广农机深松、播后镇压、小畦种植、限水栽培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鼓励推广增施有机肥、地膜覆盖、耙耱保墒、开沟借墒等旱作农业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创新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逐步实现成本定价。根据水资源紧缺状况、供水单位运行情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不含固定资产折旧)。末级渠系实行全成本水价。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投资部分按照全成本加利润原则测算。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一提一补、按亩返还”等水价改革模式,使节水灌溉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农业节水。超水权或超定额用水加价20%。

(三)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渠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小型灌区实行“一价到户”的水价制度,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井灌区分深、浅井合理确定终端水价。

(四)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

(五)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大型和跨市中型灌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中型灌区由市(含定州、辛集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末级渠系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渠灌区、井灌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在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环节和方式等通过修改完善我省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予以明确。

(二)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在充分考虑可持续性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农田水利资金投入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三)多方筹集节水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节水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可使用体制机制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充资金来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物价局,每年11月底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强化工作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利、农业、民政、电力、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调度,严把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农业水价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水利部门要做好计量设施安装、农业水权确权和水资源调配等水价改革基础工作。电力部门要做好计量设施安装、改造及扩容等配合工作。农业、林业部门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节水措施。民政部门要做好县、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省、市主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引导农民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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