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2017-01-10朱开
◎朱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朱开
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今天,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于是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出现了大笔大笔的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这股“暗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些企业片面的以为虚开发票犯罪只是开票方犯罪行为,以为接受虚开发票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殊不知有意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虚开”的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复杂化。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现实是:各行业几十年下来发展不平衡,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中,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甚至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到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行业中来。
手段隐蔽化。相比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方式,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更加隐蔽。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加之公安虚开案件立案,往往是税务部门初步审核发现情况后才移送的,这样案发后行为人早携款潜逃了,所以一般说说侦查工作很难开展。
还有一种新型的虚开方式,即卖甲开乙,开票方将货卖给甲方(自然人),发票开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开票方并不伪造出库单,确实有货物交易,而资金由甲方扣除差价打入介绍人的账户内,再转给受票。这种方式流转环节增多,更难查实。
方法多样化。如: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又如“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层出不穷的虚开方法,令人防不胜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
利益驱动。毫无疑问,利益驱动是虚开增值税的首要原因。在我国目前“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发票几乎等同于货币,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免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动一些歪心思,以获得抵扣的好处,获得非法经济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些企业虽然存在实质交易,但是不能获得相应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也加入了“买方市场”的行列。相对应的“卖方市场”也活跃起来了,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一些无实业、无资产、无固定地址的闲散人员就干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当,从中收取票面额百分之几的手续费,从而非法获利。
降低税收成本。个别企业由于经济环境不好,经营困难,可抵扣的原材料、能耗占比越来越低,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品牌、规模效应、政策支持等方面无法与大企业竞争,往往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降低税收成本。
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弱,查处困难。对虚开发票案件的稽查存在较大难度,销货方开出发票,购货方凭发票抵扣联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认证过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而对于是否接受虚开发票,是否有货交易,是否票货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情况,税务机关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和了解。就算发现疑点,通过发起委托协查,委托方稽查部门也只能凭账面协查,而企业财务人员对账面的逻辑关系,流程都安排严密,不留破绽,使得一般的检查难以发现问题,无形中助长了企业敢违法的侥幸心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首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纳税观念淡薄,有些人奉行“不偷税、漏税、不能发财致富”的观念。其次是财务人员也缺少法律意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是上下级的关系,这就导致财务人员屈从企业的压力,明知上司的授意违法而不反抗,不抵制,选择盲目顺从,帮助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任务。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在个人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为了多领工资、奖金、想法设法为企业虚开发票、偷税骗税。
现行税收政策有缺陷、有漏洞。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向税务机关领取后,自行填开,税务机关难以监督控制企业不虚开,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无法把持自己不虚开,有的财务人员更是身不由己地为企业虚开。又如:在现行增值税法中,存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多种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导致增值专用发票链条中断,部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与其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严。目前,虚开发票有由发达地区流向落后地区的趋势。为了发展经济,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只要想来投资,不管是空壳公司,还有带来环境污染的企业,不投入只开票的公司等等,均来者不拒,甚至给一些企业以免除检查的特权。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出现漏洞,就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应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对策
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家已经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文件明确要加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即推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税务机关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进行税法宣传的对象不仅是纳税单位,还有代征单位和用票单位。宣传的目的是让税法进入百姓生活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让纳税人知法、懂法,清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觉得纳税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光荣的责任,让纳税人真正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逃可耻”的观念。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标语、短信、微信、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将增值税相关政策公开,使纳税人知晓。只有在外部环境优化,税务执法化环境成熟的条件下,再辅以公安打击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杜绝虚开类犯罪。
做好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许多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及虚开的高压线。因此首先要抓住源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养企业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企业高管、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运用,自觉遵守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从源头上筑起一道“篱笆墙(出票方)”和“防火墙(受票方)”,消除侥幸心理。
内控制度要健全。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这就首先要求企业管理层提高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的认识,能够意识到偷税漏税的严重性,管理层以身作则,然后将正能量传递给员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企业相关人员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要遵守严格的审批制度。人员责任需要明确,避免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诿。
加强专业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打击力度。一是提高行业素质,使他们在企业登记、税管、侦查过程中提升抗腐能力,严格执法,做到预防参与纵容犯罪。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与虚开有关的贪污收贿、玩忽职守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不放纵任何一个坏人。三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紧密配合,联合办案,加大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惩处力度。
(作者单位:广东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