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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2017-01-09丁华李健

会计之友 2016年24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

丁华+李健

【摘 要】 “互联网+”行动计划不仅改变了企业经营模式,也改变了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互联网+”在丰富财务信息披露渠道、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加快信息披露速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也增大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安全风险。因此,探讨如何解决“互联网+”模式下财务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充分把握“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对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 财务信息特点; 财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3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107-03

“互联网+”不等同于“+互联网”,互联网不再单单是一种工具、一种技术,而是将互联网、互联网思维融入各个行业,变革传统行业发展模式,成为驱动传统行业快速发展的一种动力、一种战略、一场革命[1]。“互联网+”在为各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本文试图分析“互联网+”给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的影响,以期为“互联网+会计”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下财务信息特点

“互联网+”催生了经济发展新形态,企业财务信息表现出多样化、动态化、自动化、开放化、智能化等特点,实现了财务信息内外的互联互通。

(一)多样化

大数据时代,企业财务信息不仅包括数字等结构化信息,也包括HTML、邮件、报表等半结构化信息以及音频、视频、图像等非结构化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纷繁复杂、多式多样。

(二)动态化与自动化

“互联网+”颠覆了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各种各样的会计处理软件实现了数据录入、整理、报出同步进行,实时披露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改变了传统会计事后核算方式,利于信息使用者动态地获取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此外,企业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实行远程操控,自动获取、分析财务数据,并根据数据变化情况,建立相应的图标信息,动态地反映数据变化情况。

(三)开放化

互联网打破了财务信息时间与空间界限,使财务信息呈现高度开放化。企业通过建立财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便利了企业财务信息加工处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终端不断普及,信息使用者利用移动终端可以随时采集与其决策相关的有关企业过去、现在、未来的所有信息。

(四)智能化

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企业能从繁杂、模糊、无序的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中自动搜索和提取有用信息,并对数据进行转换、分析、处理,实时、主动、定向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其所需的财务信息,实现了财务信息报告的智能化。

二、“互联网+”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的机遇

(一)丰富了信息披露渠道

会计“1.0时代”[2],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定期对外提供纸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和报表附注。20世纪末,PC互联网时代,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开始被应用到企业财务中,部分企业开始定期在特定网站对外提供电子版财务报告,缩短了信息传递时间。随着“互联网+”计划的提出,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财务信息趋于智能化、开放化,企业借助网络平台及时更新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企业财务信息,及时获取与其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信息化时代,企业信息披露渠道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介,丰富的财务信息披露渠道,使信息使用者高效、多元、便捷地了解企业财务信息。

(二)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

与传统信息披露方式相比,“互联网+”下信息披露成本具有很大突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从信息收集与处理过程来看,企业利用云计算会计大数据处理平台,快速收集、加工、整合信息,并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将企业所有子公司的业务整合到一个FSSC来进行账务处理,与传统信息处理过程相比,节省了大量的系统成本和人工成本。根据Accenture(埃森哲公司)对已在欧洲建立FSSC的30多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来看,通过建立FSSC可平均降低30%的运营成本。我国中兴通讯自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以来,每单节约处理成本9.1元,节约人工成本约60%。第二,从财务信息披露程序来看,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电子发票不断普及,会计财务业务趋于一体化,企业借助财务处理软件实现了信息录入、加工、报出同步完成,改变了传统的凭证→账簿→报表的披露模式,可以大幅节约传统信息披露程序所产生的人工成本、寄送成本、管理成本等。据调查,京东实施电子发票以来,每年可节约1.08亿元管理费用。第三,从信息使用和管理来看,“互联网+”模式下企业提供的电子版财务报告可以供多个信息使用者同时、重复地浏览下载,不仅减少了纸质版财务报表的印刷费用,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

(三)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互联网+”模式通过增强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和可比性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互联网+”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形式丰富多样,不仅保留了传统的账表披露形式,还增添了声音、图形、Flash等网络披露方式,保障财务报告通俗易懂、便于使用,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互联网+”加强了企业与信息使用者的互动,根据“互联网+”论坛统计,截至2015年12月1日,已有60多万家企业开通企业微信,微信企业号达到1 000多万,大部分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与客户的线上互动,及时捕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与风险偏好。通过使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将信息使用者的浏览次数、搜索范围、APP下载次数等非结构化数据引入管理会计系统,加工成各种报表对外披露,提高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互联网时代,XBRL网络信息披露技术的推广,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XBRL格式下,所有财务信息均具有唯一的“识别码”,信息使用者结合自身需求,在XBRL信息处理系统中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即可实现财务报表横纵向对比分析[3]。

三、“互联网+”模式下财务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财务信息”新特点致使信息披露安全风险增大

“互联网+”助推财务信息动态化、开放化、智能化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财务信息安全风险。

我国大部分企业财务信息加密系统不完善,在传递、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到黑客侵袭[4]。据相关调查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7日,国内通信运营商漏洞总数高达1 188个,其中高危漏洞约占75.5%。2016年,小米官网所有MIUI合作版ROM被发现存在系统漏洞,黑客可利用MIUI漏洞获得所有权限,盗取篡改大量数据信息。

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投资力度小。“互联网+”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各行业都在探索中前进,大多企业将精力放在业务创新层面,实现行业快速转型升级,忽略了对信息安全的建设,导致企业转型与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没有衔接好,部分企业甚至处于“裸奔”状态,尤其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人力、财力、物力尚且不足,加大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更是空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自主研发P2P平台的成本较高,约为购买模板的20—30倍,所以90%以上的P2P平台直接购买廉价的模板网站,财务信息被盗风险增大[5]。

(二)传统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制约致使信息决策有用性差

“互联网+”变革了企业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管理活动,改变了会计核算环境,冲击了传统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计量模式和信息披露内容,但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仍以传统方式为主,致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第一,“互联网+”对会计核算前提提出了挑战。企业间虚拟联合、战略联盟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的活动范围;网上兼并、收购、破产的发生,质疑了持续经营假设;此外,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间资本流通更加迅速,商品价格、汇率、利率变动更加剧烈,动摇了“货币计量”假设中币值稳定的前提,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纵向可比性大打折扣。第二,网络信息时代,非结构化数据对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要,而目前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仍以财务信息为主,大量非结构化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非结构化数据的价值未能充分反映[6]。第三,“互联网+”实现了企业财务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与“历史成本”计量方法相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能实时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然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详细、估值技术与估值方法尚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应用成本较高;公允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可靠性较差;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价格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商品价格偏离市场轨迹,市场价格失去公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总之,由于受到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会计计量模式、信息披露内容的制约,致使“互联网+”下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

(三)信息披露制度缺失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O2O、P2P、B2C纷纷涌现。“互联网+”颠覆各行各业的同时,也出现了e租宝、中晋系等P2P“跑路”的现象。截至2015年底,国内共有668家P2P“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其中一家“跑路”公司金额高达46亿元人民币,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归根究底,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时代,就信息披露主体而言,披露主体纷繁复杂、部分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成为实质的销售主体,而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未将其涵盖在内,由于无法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监督也存在空白,导致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空子,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就信息披露方式而言,“互联网+”下,信息披露方式丰富多样,但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仅对企业披露范围和质量做了相关规定,并未对信息披露方式做具体说明,滋生了部分企业利用信息披露方式规避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就违规处罚而言,目前违规披露处罚力度太小,如: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违规披露被调查的亚太实业,2013年虚增净利润494.83万元,2014年虚增收入2 043.16万元,但仅仅处罚亚太实业60万元,这样的违规成本根本没有威慑力。尤其对一些转型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企业为了跑马圈,甚至不惜违规披露来圈住客户。

四、“互联网+”模式下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

1.财务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计划推进过程中呈现乘数效应,大量财务数据一旦泄露必将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巨大的现实和潜在威胁,政府在完善网络财务信息安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应加大对财务信息安全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集合信息安全企业、安全机构、技术研究机构的力量,加快大数据在财务信息安全领域中的应用,建设全国财务信息安全共享与关联分析平台,通过集中设立第三方安全云平台,将云节点部署于全国各地,把大量攻击引入云端进行集中阻断和分析,为企业财务信息安全提供第一道防线。既有利于解决“互联网+”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信息安全人才缺乏与企业财务信息安全系统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又有可能提供更加准确、快速的财务信息安全策略,政企协作,更好地应对财务信息安全威胁。

2.互联网与会计的深度融合,使过去相对独立、分散的财务信息已经融合为深度关联、相互依赖的整体。传统静态、单点防护技术难以适用“互联网+”下对安全风险的应对,企业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研发与投资,树立动态的财务信息安全理念,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开发新型安全系统,如采用量子密码技术、可信计算技术,施行身份认证、同步监控,自动维护财务系统等,实现财务信息传递、使用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防入侵性,有效防范不断变化的财务信息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企业财务信息安全。

(二)明确网络会计核算前提,丰富信息披露内容

“互联网+会计”实现了会计信息与企业业务的实时联动,会计工作由静态财务信息处理模式向动态管理模式转变,会计核算主体扩大,传统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模式已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企业应确定网络核算前提、完善会计核算模式、重新设定财务报告模式、丰富信息披露内容。首先,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下的绝对实体向网络环境下的相对主体转变,形成开放性的主体假设,试用“经济联合体”定义会计主体,将经济利益的高度统一作为判断会计主体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共同经济利益而相互协作的联合体,无论有多少个部门或独立企业组成,均可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以一个项目为核算周期代替传统持续经营假设;用交易期间代替传统会计分期假设;扩大会计核算与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其次,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明确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交易价格”,将“可靠性”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前提,明确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与披露要求。设立多层级实际信息参数与估值技术,明确各层实际信息参数的适用范围,构建不同层级的估值技术,规范估值方法;改善我国公允价值市场环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加大市场化程度,使金融资产、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价格更加公允。最后,重新设定财务报告模式。将资产负债按照“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分别列报,重设资产负债列报顺序,纳入对人力资本等重要信息的表内披露,丰富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的决策效用[7]。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监管

“互联网+”便利财务信息披露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满足“互联网+会计”的新要求,需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加强政府监管,保障“互联网+会计”健康持续发展[8]。首先,拓宽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将互联网企业纳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加大对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的披露力度。如2016年3月公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 (初稿)》将历史违约率、逾期率、坏账率等更多风险信息纳入信息披露规范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其他行业的规范提供借鉴。其次,设立独立监管机构,“互联网+”下企业经营具有虚拟化、跨界化、高技术等特点,风险管理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大,我国大部分行业实行交叉管理,甚至有些行业没有管理机构,因此,我们应引进国外管理体制,设立各行业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强各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后,加大惩罚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信息披露违规程度,加大违规成本,情节严重者可以尝试暂停入市措施。

五、结语

“互联网+”给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政府应该出台政策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明确网络会计核算前提,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以保证“互联网+财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本文主要从国家层面、宏观角度研究了“互联网+”下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而对企业微观层面的应对策略探究较少,有待将来进一步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周鸿铎.我理解的“互联网+”——“互联网+”是一种融合[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8):115-116.

[2] 肖祯.“互联网+”时代下的财会人[N].中国会计报,2015-07-17.

[3] 孔维伟,张海. XBRL 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3(13):98-99.

[4] 刘新勇.基于“互联网+”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商业经济,2015(10):82-83.

[5] 郭奎涛.黑客盯上互联网金融八成P2P平台受攻击[N].中国企业报,2015-02-03.

[6] 袁振兴,张青娜,张晓琳,等.大数据对会计的挑战及其应对[J].会计之友,2014(32):89-92.

[7] 陈美华.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会计之友,2014(13):17-20.

[8] 王宇利,马勇.互联网财务信息披露的利弊分析[J].品牌,2015(8):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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