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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发现《至正条格》的编纂

2017-01-09宋国华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条文

宋国华

论新发现《至正条格》的编纂

宋国华

《至正条格》是元代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颁行于元顺帝至正六年。 此法典久已亡佚。2002年韩国庆州发现该书元刻残本,2007年公布了是书的影印本和校注本。其与元代前中期的《大元通制》相比,虽然编纂的总原则是类集,但在以“事类”设目、法律语言简洁、突出令的禁止性功能等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

元代;《至正条格》;编纂

《至正条格》是元后期编纂的法典,包括“制诏”、“条格”、“断例”三纲。至正六年(1346)颁行的是其中的“条格”和“断例”两部分。此书久已亡佚。2002年韩国庆州发现该书元刻残本,2007年公布了是书的影印本和校注本。《至正条格》涵盖内容相当广泛,出现了许多新史料,会对研究元代后期的社会、法律等提供很大帮助,也使元朝前中后期的法律比较成为可能。 从《至正条格》残本公布以来,学界从不同角度对《至正条格》有所研究〔1〕赵晶对2010年之前学界围绕《至正条格》的研究做了概述。(参见赵晶《〈至正条格〉研究管窥》,载《法律文化研究》(第六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4-417页。)2010年至今,学界有关《至正条格》的研究主要有:陈广恩《研究元代刑狱制度的新史料——〈至正条格〉“狱官”条格初探》,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杨斌《〈至正条格〉编纂背景分析及若干条例考释》,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宿晓娟《〈至正条格〉(校注本)补正十六则》, 载《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2辑;杨晓春《〈大元通制〉、〈至正条格〉札记三则》,载《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4辑;王晓欣《〈至正条格〉中关于军事方面的资料初探》,载《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4辑;宋国华《从〈至正条格〉看元代的“茶引”》,载《农业考古》2013年第2期;宫海峰《〈至正条格〉文书解读研究》,载《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宋国华《论元代的监狱管理——兼与唐宋的比较》,载《平顶山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等。,就《至正条格》的编纂方面,刘晓通过《通制条格》和《至正条格》的比较,探讨了元代立法制度的沿革以及元代法典编纂体系及其特色〔2〕刘晓:《〈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载《文史哲》2012年第1期。,但对《至正条格》的编纂技术,特别是“类集”的编纂技术还可深入。〔3〕如刘文对《至正条格》的内容增删和归类调整做了研究,其重在条文的增删以及条文在“条格”篇和“断例”篇之间的互调。如果从《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的编纂技术之一都是“类集”,从“目”的变化来切入,可以更好地探讨其编纂技术的进步。

一、以“事类”立目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典编纂发生在夏商周三代时期,最初出现的法典形态就是狭义的刑书,其实也就是判例汇编,如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西周的“九刑”。*陈涛、高在敏:《中国法典编纂的历史发展与进步》,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这时期的法典编纂采用“以例统刑、以刑统罪”的体例。*具体的论述,参见陈涛、高在敏《中国法典编纂的历史发展与进步》,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战国时期的《法经》,共有六篇,每篇都有篇名,“盗”、“贼”、“囚(网)”、“捕”、“杂”等五篇,篇名是对该篇所规定的具有相同点的犯罪及其应判处刑罚的概括、凝练。发展到唐代,在篇目名的基础上,再精炼出条标*根据现有《唐律疏议》文献,唐律是有条标的,但条标是否在唐代就已存在则有异议。岳纯之认为,“虽然唐朝可能已经有目录存在,但正文每一条前面应该还没有设立小标题”,“在正文前设立小标题,应该是元朝泰定四年(1327年)刻印《唐律疏议》以后的事情”。(参见: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前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使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又上了一层楼。*王立民:《中国古代律中条标演进之论纲——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元代编纂的前期法典《大元通制》和后期编纂的《至正条格》都有类似于唐律条标的“目标”,《至正条格》的“目标”与《大元通制》的“目标”有所不同,对二者加以比较,可看出《至正条格》编纂技术的进步。

《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编纂时,首先将诏书条画、百官有司制定的格例根据其有无罚则分为条格和断例两大类。然后对属于条格或断例的素材,再以“事类”分篇立目。总体而言,元代法典中的条格部分和断例部分在体例上都是以“事类”为篇。就条格来说,从其源流来看,条格大体相当于唐宋时期的令,从晋《泰始令》开始,令就以事类为篇,南朝的《梁令》、《陈令》,北魏《河清令》*有学者以为《河清令》以尚书诸曹为篇,其依据是《唐六典》云:“取尚书二十八曹为其篇名。”但楼劲认为,此仅是孤证,综合其他记载,《河清令》更有可能继承了太和、正始修《令》以事类为篇的体例。(参见: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隋《开皇令》,唐《武德令》、开元令,宋《天圣令》,金《泰和令》都是如此。但元“条格”相对于以往令的体例来说,不仅以“事类”分篇,还在每篇之下,以“事类”立目。

2002年发现的残本《至正条格·条格》与现存《通制条格》都存有“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等篇。这些篇下“目”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序号篇《至正条格》《通制条格》目名相同数目名修改数增加目数删除目数备注1仓库27173〔9〕4〔10〕1912一目名缺2厩牧1053〔11〕2513田令3720916110一目名缺4赋役31〔12〕14118〔13〕1225关市261045〔14〕1716捕亡13640917赏令181082818医药6540109假宁532120

〔9〕《至正条格》“仓库”篇“衣装则例”目源于《通制条格》“禄令”篇“衣装则例”目。

〔10〕《至正条格》“仓库”篇“冒支怯薛袄子”目条文与《通制条格》“杂令”篇“冒支官物”目下“至大四年五月初七日”条相同。

〔11〕《至正条格》“厩牧”篇“阑遗”目源于《通制条格》“杂令”篇“阑遗”。

〔12〕“禁投下擅科扰民”目下条文与《通制条格》“杂令”篇“扰民”目下“延祐元年五月十七日”条相同。

〔13〕此处《至正条格》修改的目数大于《通制条格》的目数,是由于《至正条格》编纂时,将《通制条格》某一目下条文拆分,形成不同的目,但目的名称又与原目名称有关联,笔者将此种情况视为修改目的名称。如《通制条格》“赋役”篇“田禾灾伤”目下有“至元四年六月”条、“至元十七年九月”条、“至元二十年正月”条、“大德元年五月”条、“大德六年正月”条和“皇庆二年九月”条等六条。《至正条格》删除“大德六年正月”条,将其余条重新组合形成新目;“至元四年六月”条和“大德元年五月”条组成“灾伤申告限期”目;“至元十七年九月”条和“至元二十年正月”条组成“灾伤随时检覆”目;“皇庆二年九月”条单独成“风宪体覆灾伤”目。

〔14〕其中一目为“市舶”。《至正条格》“条格”部分“关市”篇虽删除“市舶”,但将之放于《至正条格》“断例”部分“厩库”篇。

从上表“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等篇来说*在分析时,将“仓库”篇排除在外,是因为现存《至正条格》残本中的“仓库”篇可能并非其全部,而其他8篇,根据卷序,当是全文。残本《至正条格》第二十三卷是“仓库”篇。第一卷至第二十二卷缺失,不排除第二十二卷乃至第二十一卷亦是“仓库”篇,按照以上统计,以上9篇删除的目数,“仓库”篇删除12目,而其余8篇有的没有删除目,“赋役”篇删除最多,也只是2目;根据现存《至正条格》,删除的目大部分是《通制条格》“仓库”篇中位置在前的目,如“部粮”、“觉察侵盗”、“计点”、“粮耗”、“附除短少”、“揭借闭纳”、“沮坏漕运”、“运粮作弊”等是第2目到第9目,很有可能这些目或其中的一部分在《至正条格》中保留或稍加修改 。:

其一,《至正条格》中有些“目标”来自《通制条格》“目标”。《至正条格》这8篇共有156目,其中35目的“目标”与《通制条格》“目标”完全相同,如“关市”门中的“关度盘诘”、“滥给文引”、“雇船文约”、“和雇和买”等。

其二,《至正条格》修改了《通制条格》中的某些“目标”。《至正条格》这8篇共有146目,其中44目的“目标”是对《通制条格》的“目标”修改而形成。比如,在“厩牧”的“目标”中,《至正条格》改《通制条格》的“擅支马驼草料”为“马驼草料”,改《通制条格》的“冒支官钱粮”为“冒支马匹草料”。在“赏令”的“目标”中,《至正条格》改《通制条格》的“私酒”为“告获私酒”,改《通制条格》的“私历”为“告捕私历”。在“假宁”的“目标”中,改“奔丧迁葬”为“奔丧迁葬假限”。

其三,《至正条格》增加了一些《通制条格》所没有的目标。《至正条格》这8篇中的146目,有65目是增加的。比如,“厩牧”篇中的“印烙军人马疋”、“喂养马驼”、“宿卫马疋草料”、“监临乞索冒支遇革”、“隐藏阑遗官物遇革”等都为《通制条格》所没有。“假宁”篇中“仓库不作假”、“丧葬赴任程限”也是《通制条格》所没有的。目标的增多,说明元代后期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其四,《至正条格》删除了少数《通制条格》中的某些“目标”。《通制条格》这8篇中共有73目,《至正条格》仅删除了6目。如《通制条格》“赋役”篇中的“一产三男”、“上都站”,“捕亡”篇中的“巡警”等在《至正条格》中不再存在。

这些目标的变化,直接原因是由于其下条文的变化引起的。“法典编纂从技术上说,必须采用综合的方法,评价有关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若干同类的法律规范进行提炼、 合并、扬弃, 辅之以必要的补充, 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文件”。*〔日〕我妻荣:《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新的条文产生,原来的条文不再适应,需要删除和修改。与《通制条格》相比,《至正条格》对这些条文重新归类,其结果是:

其一,分类更为合理。如《通制条格·田令》“拨赐田土还官”目下有“大德七年四月”和“皇庆二年六月初六日”两条。“大德七年四月”条是有关“系官房舍基地”问题,日译本疑此条文不对题,或当属次条“召赁官房”,阑入于此。*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88页。陈高华亦认为收在“拨赐田土”*据《通制条格》,当为“拨赐田土还官”。中是不合适的,《至正条格》将此条另行立目,说明已知原来分类不妥。*陈高华:《元朝史事新证》,兰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又如《通制条格·户令》“均当差役”目下条文,《至正条格》将其归于《赋役》篇,只是目的名称改为“均当杂泛差役”。《通制条格·关市》“牙保欺弊”目下有两条,第二条为:“至元二十八年三月,钦奉诏书内一款:数年以来,所在商买,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在都令监察御史,在外令按察司,常切用心纠察按治。”*同前引〔17〕,第524-525页。此条与“牙行欺弊”无关,收在此目下欠妥,《至正条格》将此条置于《关市》“豪夺民财”目下。《通制条格·捕亡》“捕盗责限”目下“至元七年六月”条,是规定捕盗官兵捕获故烧官府廨宇宅舍贼人,同捕获强窃盗贼一体定立罪赏问题,与期限完全无关,《至正条格·捕亡》“捕盗责限”目删除此条。

其二,分类更加细致。“杂泛”、“差役”是赋役的两种,“差役”就是前代的职役,“杂泛”则是力役。*同前引〔19〕,第17页。《通制条格·赋役》“杂泛差役”目下共有六条,《至正条格》将此六条继续分类,形成“差役轮流”、“差役不许妨农”、“均当杂泛差役”新目。《至正条格》中的这三目,则是进一步规定如何承担杂泛差役。又如《通制条格·赋役》“田禾灾伤”目下共有六条,《至正条格》将此六条继续分类,形成“灾伤申告限期”、“灾伤随时检覆”、“风宪体覆灾伤”。这三目名称强调了其条文主要内容:田禾发生灾伤之后,受灾人户要在一定限期内申告;按察司官,遇有灾伤,随时“亲诣体覆”;田禾不收,水旱灾伤,交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体覆。

其三,层次分明。《至正条格》在篇上沿用《通制条格》,其目有较大调整,目下条文按时间顺序排列。另外,条文内,《至正条格》比《通制条格》注重层次。如《至正条格·赋役》“祗候差税”目下 “元贞二年八月”条,江西行省在所辖地方,设祗候、曳剌、牢子等,不同行政区划人数不同。《至正条格》第一级分类为路、府、州、县、录事司,然后再对第一级区分,如路分为上路和下路,府分为直隶省部、本路所辖,州分为上州、中州和下州。《通制条格》只作一级分类:诸上路、诸下路、散府直隶省部、散府本路所辖、上州直隶省部、上州本路所辖、中州直隶省部、中州本部所辖等。

二、语言简洁、明确

《至正条格》同《元典章》、《通制条格》相比而言,语言更加简洁、明确。《元典章》是元代中期地方官吏对元代日常累积下来的法规、条令、案例的汇编,大部分是原始的文牍。《通制条格》是元代编纂的第一部法典,对原始文牍做了删减。《至正条格》是元代后期编纂的法典,此时,立法技术有了更大的提高,其中,在语言文字上进一步删减。如《元典章》卷三十三《礼部·孝节》“魏阿张养姑免役”条*《元典章》,陈高华等点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4-1145页。:

至元十年二月,中书吏﹝礼﹞*此处“礼”,是陈高华等据下文及《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所补。笔者认为,此处“吏”当为“礼”之误。元代定制,在中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元典章》编纂结构中,“孝节”置于“礼部”之下,多有“礼部议得”之语。部:

奉中书省判送:“御史台呈:‘据监察御史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节该:孤老幼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仰本路官司验实,官为养济。﹝应养济﹞而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钦此。体察得大都路左警廵院咸宁坊住人魏阿张,年一十六岁,适魏明子蔓。其夫荒纵,不事家业,取回回债银二锭,将魏蔓监收,寅夜掣锁逃窜,不知所往,其魏阿张父代还所欠钱数。唯有魏蔓老母及魏阿张同居,阿张佣计孝养,甘旨不阙。十余年后,其夫还家,复与阿张合抬举一子。至至元三年,其夫因病身故,并无产业营运,赁房居住。其子七岁,老姑年九十五岁,依旧孝养。其姑眼昏且病,不能行止,遇有事出,置姑(并与)﹝扃户﹞,(其)﹝将﹞子寄于邻居学舍。后蒙官司拘刷户计,标附收养。为此取到本坊巷长朱进、社长何常等文状,与所察相同。又取到左廵院司吏姜亨、魏秉忠等状称:据阿张今岁差发钞一钱二分半、丝五钱六分,见行定夺,未曾送纳。得此。今来参详:魏阿张孝道侍奉老姑等,(节守)﹝守节﹞不嫁。钦奉圣旨条画内事意,官为养济,仍令所在官司免差役,更加旌表,以砺风俗。乞照详。本台得此,呈乞照详’事。批奉都堂钧旨:送吏礼部,议拟定连呈。”奉此。省部照得至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承奉中书省判送:“元呈:‘鹿邑县人户商七妻阿范,亡讫伊夫时,止有翁翁商六、婆婆阿韦并男徳安一岁。至元二年,翁翁商六身故,婆婆阿韦七十七岁,男徳安二十七岁。本妇人经今二十七年,守志侍养,与人庸力,至今不曾改嫁,亦无丑恶声迹一切瑕玷。’批奉都堂钧旨:拟免上项商阿范本户杂役。”所据魏阿张并无产业营运,赁房居住,其子才方七 岁,老姑年已九十五岁,眼昏且病,不能行立。本妇人今岁差发钞一钱二分半、丝五钱六分,见行定夺,未曾送纳。参详:拟合权且除免,候其子长立成丁,再行定夺。呈奉都堂钧旨:“送本部,再行议拟连呈。”奉此。省部议得:准拟相应,更加旌表施行。呈奉都堂钧旨:“送本部,准呈。”

《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孝子义夫节夫”目收录此条:

至元十年二月,中书省。御史台备监察御史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节该:‘孤老幼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仰本路官司验实,官为养济而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钦此。体察得大都路左警巡院咸宁坊魏阿张,年壹拾陆岁,适魏明子蔓。其夫荒纵,不事家业,因欠回回债银贰锭,逃窜不知所往。阿张父代还所欠,魏蔓老母及阿张同居,佣计孝养,甘旨不阙。拾余年后,其夫还家,因病身故,并无产业营运,赁房居住,有子柒岁,其姑玖拾伍岁,眼昏且病,不能行止,依旧孝养。遇有事出,置姑扃户,将子寄于邻居学舍。后蒙官司拘刷户计,标附收养。取到社长文状,与所察相同。及左巡院状称:‘阿张今春差发丝钞,见行定夺未纳。’参详魏阿张孝奉老姑,守节不嫁,钦依圣旨事意,官为养济。仍令除免差役,更加旌表,以励风俗。”都省准拟。

与《元典章》相比,一是法律内容的改变。《元典章》中魏阿张的差发丝钞,只是“权且除免,候其子长立成丁,再行定夺”,但《通制条格》中是“免除差役”,不存在以后再议的问题;二是语言文字更为简洁,删除了细枝末节,存其枝干。本案例主要是关于节妇魏阿张差役免除问题,对于其夫怎么逃窜,《通制条格》删除不言。中书省礼部在议拟时,参照“至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承奉中书省判送”也略去不载。咸宁坊巷长、社长、左廵院司吏人名一概省略。

《通制条格》中此条,在《至正条格》中进一步简洁,突出立法目的。《至正条格·赋役》“孝子节妇免役目”下“至元十二年二月”条:*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城南影印元刊本2007年版,第86页。

至元十年二月,御史台呈:“钦奉圣旨内一款:‘孤老幼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仰本路官司验实,官为养济,应收养而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钦此。体察得,大都路左警巡院咸宁坊魏阿张,年一十六岁,适魏明子蔓。其夫荒纵,不事家业,因欠债银,逃窜不知所往。阿张父代还所欠,本妇与姑同居,佣计孝养,甘旨不阙。十余年后,其夫还家,因病身故,并无产业,有子幼弱,其姑九十五岁,眼昏且病,不能行止,依旧孝养。遇有事出,置姑扃户,将子寄于邻居学舍。参详魏阿张孝奉老姑,守节不嫁,钦依圣旨事意,官为养济。仍令免除差役,更加旌表,以<砺>[励]风俗。”都省准拟。

《至正条格》删除了“中书省”、 “备监察御史”、“回回”、“贰锭”、“营运”、“赁房居住”、“后蒙官司拘刷户计,标附收养。取到社长文状,与所察相同。及左巡院状称:‘阿张今春差发丝钞,见行定夺未纳。’”等语句。

又如《通制条格》卷第二十八《杂令》“阑遗”目下“皇庆元年五月”条第一款:*同前引〔17〕《通制条格校注》,第683页。

随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提调不阑奚人口、头疋等物,因仍苟且,不肯用心,以致人口、头疋逃匿、瘦弱、倒死、移易,不能尽实到官。况各官多爱飞放鹰鹞,将不阑奚马疋非理驰骤,至于倒死,匿不申闻,纵有解到,瘦损不堪。今后莫若改委各处文资长官提调,凡有不阑奚人口、头疋,责付里正、主首收养,立法关防,用心点检,毋致逃易、隐匿、瘦弱、倒死。按月申报,每岁于三月、九月二次送纳,实为便益。前件议得,除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提调不阑奚人口、头疋已有定例,所拟骑坐、飞放、移易、隐占人口、头疋,拟合札付御史台,行下各道廉访司,严加体察禁约,到官之数,合令宣徽院设法关防,毋致隐匿、瘦弱、死损。

皇庆元年,阑遗监因其“专管不阑奚人口头疋,循行事务,多失其宜,若不更张,深为不便”,呈文宣徽院。宣徽院提出立法建议,上呈刑部,刑部准呈。此条第一款相关内容在《元典章》中有完整记载*同前引〔22〕《元典章》,第1865页。:

宣徽院备阑遗监丞汤淑呈:“随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提调孛兰奚人口、 头疋等事,其各官因仍苟且,不肯用心提点,以致人口、头疋逃匿、瘦弱、倒死、移易,不能尽实到官。况各官多收鹰鹞,不时飞放,将孛兰奚马疋非理驰骤,至于倒(地)[死],匿不申闻。纵有解到,瘦损不堪骑坐。今后,莫若改委各处文资长官提调,凡有孛兰奚人口、头疋,责付里正、主首收养,立法关防,用心检点,毋致逃易、隐匿、瘦弱、倒死。按月申报,每岁于二月、九月二次送纳,实为便益。”送据刑部议得:“除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提调孛兰奚人口、头疋已有定例,所据骑坐、飞放、移易、隐占人口头疋,合准宣(徵)[徽]院所拟,札付御史台,行下各道廉访司,严加体察禁约。到官之数,合令宣(徵)[徽]院设法关防,毋致隐匿、瘦弱、死损相应。”都省准拟。除外,咨请依上施行。

在编入《通制条格》时则删减了文字。一是删除“丞汤淑”、“其各官”、“提点”、“骑坐”等;二是将表明时间、程序的语句“送据刑部议得”,改为“前件议得*在《通制条格》中,“前件议得”后,如完全赞同下司的立法建议,则用“合准所言”,如有修改、补充等,则有具体内容。(参见: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83-684页。)”。

《至正条格》则删除宣徽院的呈文,仅将对刑部的议拟概括为:“路府州县达鲁花赤提调不阑奚人口、头疋,骑坐飞放,移易隐占,廉访司严加体察禁约,到官之数,合令宣徽院设法关防,毋致隐匿瘦弱死损。”*同前引〔24〕《至正条格(校注本)》,第39-40页。

总而言之,《至正条格》在各条内容和文字上修删的方式如下:

其一,删除制定的缘由。《通制条格·仓库》“烧毁昏钞”目“至元二十九年”条:“至元二十九年五月,中书省。照得大同路丰州行用库官、库子,侵使倒下昏钞,买嘱监烧人员,虚行作数。除追断外,都省议得:……”*同前引〔17〕《通制条格校注》,第432页。,此条为《至正条格》沿袭,但简洁为:“至元二十九年五月,中书省议得:……”*同前引〔24〕《至正条格(校注本)》,第22-23页。

其二,删除制定条格的目的。《通制条格·仓库》“烧毁昏钞”目下“皇庆元年十二月”条:“皇庆元年十二月,中书省。户部呈:各衙门差委监烧昏钞官员,……其余官员依例监烧。庶望事无壅滞,公私便益。都省准呈。”*同前引〔17〕《通制条格校注》,第433页。此条中“庶望事无壅滞,公私便益”,是户部呈文希望中书省同意建议,以达到的目的,《至正条格》中将之删除。*同前引〔24〕《至正条格(校注本)》,第24页。

其三,删除机构。如《通制条格·仓库》“押运”目下“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条:“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尚书省。户部呈……” 《至正条格》同一条文删除“尚书省”。

其四,删除蒙古语直译体中的个别词语。直译体是元代特殊的汉语书面语。汉语在引用话语的时候是先用道说义的动词,再引用话语,蒙古语则引语结束后复用动词表示引用,如“奏”、“圣旨了也”、“么道”放在相应的话语之后。*李崇兴、祖生利:《〈元典章〉刑部语法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至正条格》有时删除此类表示引用的词语,如《通制条格·田令》“农桑”目下“至元二十八年”条:*同前引〔17〕《通制条格校注》,第466页。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书省奏:“江南劝课农桑,那里的路官每亲身巡行呵,搔扰百姓有。不教行呵,怎生?”么道。奏呵,“与理会的南人每一处商量了说者。”么道,圣旨有来,俺众人与南人每一处商量来,那的每也则这般说有,“江南劝课农桑的不教官人提调着呵,百姓每也不怠慢向前有,不教官人每巡行,依时节行文书呵,中也者。”么道,说有。俺也那般商量来。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么道”是为翻译蒙古语引语动词生造出来的词,纯正的汉语文献中见不到。这个词放在引语或某种内容的表达之后,意思是“说”、“想”、“叫做”、“以为”,有时只作为引语的标志。上文中的“么道”都是作为引语的标志。《至正条格》在编纂时,删去上文中的后三个“么道”。

其五,删除公文中的某些套语,如“钦奉”、“钦此”等。“钦奉”,《吏文辑览》卷二“钦奉”条:“凡奉圣旨,必加‘钦’字。钦此、钦遵、钦差、钦赍、钦捧等语皆仿此。”“钦奉”是敬词,在引用圣旨文前。《通制条格》中保留了“钦奉”一语,但《至正条格》中相应之处皆省去。如《通制条格·田令》“司农事例”目下“至元二十九年”条:“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钦奉圣旨节该:太祖成吉思皇帝圣旨里……”*同前引〔17〕,第472页。《至正条格》则为:“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初五日,圣旨节该:太祖成吉思皇帝圣旨里……”*同前引〔24〕,第54页。“钦此”是皇帝诏书结尾的套词,《通制条格》中多有存在,而《至正条格》则全部省略。

其六,删除制定条格的诱因。《通制条格·关市》“和雇和买”目下 “至元二十八年条”。此条主要是规范和买诸物从实估价的规定,其诱因在于“礼部应做好事,合用物价,每件须有减驳多破钞数,官府因循作弊”,本条格针对现实中礼部官员和买时作弊行为,扩展到“所有和买诸物”。《至正条格》同一条文删除此诱因,直接言:“御史台呈:各处凡有……”*同前引〔24〕第96页。

其七,用概括性语言。如《通制条格·关市》“牙行”目下“皇庆元年三月”条“以革滥设之弊”,《至正条格》同一条文作“以革泛滥”。

三、突出“令”的禁止功能

元代法典中的“条格”在性质上大体相当于唐宋时期的“令”,这已成为学界共识。令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作用表现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和惩戒作用,还有奖励作用和教化作用。其中,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从正面规定国家的有关制度,明确应当做什么的标准;从负面规定国家的有关制度,明确不应当做什么的标准;变通规定国家有关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增强令适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刘广安:《令在中国古代的作用》,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至正条格》与《通制条格》相比,突出“令”的禁止功能,即在负面规定国家的有关制度,明确不应当做什么的标准方面有所强化,这体现在目名称的改变和条文的调整上。《通制条格·田令》有20目,其名称无一含“禁”字。但《至正条格》“田令”有37目,其中3目名称中有“禁”字:“禁索官田”、“禁买卖坟茔树株”和 “禁扰农民”。这含“禁” 的3目,其条文《通制条格》都收录。“禁索官田”的条文与《通制条格·田令》“官田”目下条文为同一条文,“禁买卖坟茔树株”下条文和《通制条格·田令》“坟茔树株”下条文一致。该目名称的改变,突出了禁止性。《至正条格·田令》“禁扰农民”目下条文,则来源于《通制条格·田令》篇下不同目,其对应关系制表如下:

序号《至正条格》《通制条格》韩校本条号目方校本条号目180禁扰农民350军马扰民281禁扰农民333司农事例382禁扰农民323农桑483禁扰农民334司农事例584禁扰农民335司农事例685禁扰农民330农桑786禁扰农民336司农事例887禁扰农民337司农事例988禁扰农民338司农事例1089禁扰农民331农桑

《至正条格》编纂时,将《通制条格·田令》篇下“军马扰民”、“司农事例”、“农桑”目下条文中属于禁止性规定的10条“类集”,形成“禁扰农民”一目。另外,《至正条格》目的名称中还有含“不许”字样的,如“烧钞官不许差除”、“差役不许妨农”其下条文在《通制条格》中属于“烧毁昏钞”、“杂泛差役”等目,这也说明《至正条格》编纂时,在概括目的名称时,注意“令”的禁止功能。

四、结语

元代法典《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同唐宋时期的律典和令典相比,虽然还比较粗糙,法典形态尚欠成熟,如严密性差,不够简要 ,条文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很好照应,条下设款不一,各款内容琐细,而且个案规定还保留着原始公文的印迹等,但就元代的两部法典来说,后期的《至正条格》与前中期的《大元通制》相比,虽然编纂的总原则是类集,但在以“事类”设目、法律语言简洁、突出令的禁止性功能等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

宋国华,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元代法制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8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元代断例研究”(项目编号:2014M56059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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