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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
——基于反腐的视角

2017-01-09兰荣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养老保险基金

兰荣禄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
——基于反腐的视角

兰荣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加之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但是,目前的基金监管仍存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难以适应基金监管的需要;监管机构众多,容易造成监管责任推诿;社会参与度不高,阻碍监管体系的完善。据此,笔者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监管基金的步伐;对涉及基金监管职能进行优化配置,形成有效的合力监管体系;加大基金信息公开的力度,提高基金监管反腐的效度等相应的解决对策。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反腐

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取得的成效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在社会人口结构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7%以上,则被视为人口老龄化社会。根据2016年7月11日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得知,201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222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10%,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就有1438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50%。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已到相当严峻的境地。因此,要满足未来养老金的发放,除了加快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外,还需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2015年10月26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强调:“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养老的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监管才能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近几年来,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取得重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基金规模、揭露腐败等方面。

(一)基金规模逐年扩大,提高了基金支付能力

表12005至2014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背景下,政府除了积极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还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加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仍然是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盈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以一定的速度增长(如表1),对未来支付老年人的物质养老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坚决揭露了基金腐败,降低了基金损失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反腐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网易财经频道基金市场专栏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因缺乏监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超过100亿元。截至2003年末,全国各地追回社保基金共计170多亿元,至今未能追回的尚有20多亿元;另外,这未追回的社保基金高达20余亿元,其中广州市社保基金就达8.9亿元。”

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提供了资金保障。虽然国家颁布了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政策,但是受到历史、经济发展状况等影响,使得在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社会参与等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制度,难以适应基金监管的需要

我国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然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即使在《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基金监管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较为概括性的、原则性的,未能明确划清主管部门和协调部门及相应的制度配套。其次,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层次性大多是偏低、权威性不足。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另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基金委托代理制度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降低了对基金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埋下了一定的潜在隐患。

(二)监管机构众多,容易造成基金监管责任推诿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权力分散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众多机构,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造成各个监管责任主体模糊不清,一旦出现账面记录与实际不一致时,各机构往往是推卸责、任敷衍了事。另外,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日常监管的部门还包括当地财政部门、储蓄银行等其他机构,造成监管主体和客体界定不清,行政处罚执行困难,行政监管的强制性受到大大折扣,严重降低了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的效能。此外,国家法律规定群众拥有相应的知情权,可以举报、投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然而实际上,社会群众因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严重失衡,难以及时获得监督所需要的信息,阻碍了社会群众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社会参与基金监管的程度低,阻碍监管体系的完善

社会参与监管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补充,但是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尤其是财务方面的相关信息。虽然在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财政部官网、人社部官网等途径可以获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更多是关于基金年收支、年结余的情况,对于基金的月发放、投资信息等的情况非常少,这样的信息披露形成社会对基金的监管只是流于形式,没能起到监管的实质性功能,造成社会公众监管基金的参与度下降,最终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监管基金的步伐

虽然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表现出差异性,但是成功的监管模式都是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完成的。因此,为了尽快解决因监管法律的不完善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漏洞,政府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基金监管反腐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障法》中应当明确反腐巡视组有权依法定期行使检查监督权,各级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等,使得反腐部门监管基金有法可依、有理可据,从而为基金监管创建良好的环境。

(二)对涉及基金监管职能进行优化配置,形成有效的合力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呈现的行政占主导作用的局面,已经难以适应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需求。因此,应当根据基金监管的主体与职能的差异性,建立以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为主体的多层次反挪用、反挤占、反贪污的监管体系,让反腐工作态势长期入驻养老保险基金领域。首先,对基金监管负有责任的部门,应当配合反养老保险基金腐败的工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定期发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息,相关银行机构、证监部门等遵循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反基金违法贪污行为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其次,加强基金管理机构自律建设。强化基金监管工作人员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思想教育,形成基金监管内部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坚定意志。

(三)加大基金信息公开的力度,提高基金监管反腐的效度

在反养老保险基金腐败的过程中,需要多方监管主体提供信息来源。然而,养老保险基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度呈现“偏低、不全面”的特点。因此,必须要从实现监管方式信息化、增强信息公开化等的角度,强化信息的披露,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透明度,避免逆向选择,进而有效地控制和防止挪用、挤占、贪污等基金违规违纪现象。一方面,加快建立信息化的基金监管方式,形成多方主体参与反腐的局面。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创建人事与社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将各级政府的审计、财政、工商、民政等多部门之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息能够联网与沟通,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覆盖包括基金预算、投资、收支等全过程,进而形成事前预警、实时监管、事后补救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基金监管反腐的参与度。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媒介披露基金监管相关的信息,如:养老行政部门实时发布相关文件规定、年度规划、审查报告等信息;财政部及时发布基金的预决算、投资收益、财政补贴等信息;审计部门公布年度审查计划、审计结果等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基金监管的有关信息,从而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反腐的参与度。

(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

[1]吴宏洛.社会保障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95.

[2]朱容昕.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5-30.

[3]杨玉梅.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0-25.

[4]曾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及政策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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