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2017-01-07
广东教育·综合 2016年12期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一项核心内容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新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学校,是对教育公益性和多样化的平衡。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存在冲突的。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由其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是民办学校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管理走向“精细化”的重要体现。
——汪明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