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2017-01-07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本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三)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登记机关交回原税务登记证。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管辖所属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照)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