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2017-01-06俞文婷
俞文婷
【摘 要】 目前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不断前进,金融服务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宽,其中理财业务日益成为创新热点。而正确梳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控金融创新的风险,引导金融创新主体内部进行自我风险管理,鼓励其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则是为金融创新准备良好环境,推动金融创新的关键性举措。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管理
通常我们认为:只要有完善的市场监管体制、成熟的金融产品体系,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就不会到来。但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4年的拉美国家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一次又一次冲击者我们的神经。危机过后,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我们都会提到金融创新是“双刃剑”,关系着对金融市场的稳定程度。目前我国金融创新活力在国内外经济转型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刺激下活跃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发展更是如火如荼。那么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为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梳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管理制度。
一、我国金融创新活动概述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6年年底的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融创新含义可概述为商业银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引入新的技术和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等方式,在金融机构宏观战略决策、制度安排和微观机构设置、人事管理、业务流程及金融产品等诸多方面开展的各类创新活动。目前我国金融业全面落实开放政策,提升金融创新的力度,积极拓展创新业务,新形势下金融创新也显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一)理财业务成金融创新热点
随着经济进步,我国居民可支配剩余资金数额逐渐增长,与之相对应的是居民投资意愿持续增强,因此受居民理财市场需求的推动,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的理财业务。据官方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4月,至2014年,中国境内共有37家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办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共推出约百期、三百余款境外理财产品。以选取2007年5月为时间节点为例,当月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将与银监会签有备忘录的境外股票市场纳入境内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随即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商业银行迅速反应,仅有月余就研发推出了新一代理财产品—“QDII产品”。
(二)创新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的趋势。全球有5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务,3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组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以及设立保险公司,将资金流向个人理财、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等多个领域。
(三)金融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个人财富积累速度增快,已经对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布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特定客户了提供“量身定做”的财务规划、投资分析和私人银行等个性化服务。除了推行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外,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推广。
(四)金融机构综合化服务现象凸显
现实中由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形式、服务内容和组织机构上的不断创新,使得银行与保险、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划分变得不太明晰,各金融机构逐渐从分业经营转变为综合化服务,而各金融机构实现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同质化的服务倾向。
二、正确解析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逻辑关系
前文已经对金融创新的概念做了界定,而金融风险则是说在资金和货币的融汇和经营中,因种种不确定的事前和事后因素而导致投资蒙受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管理晚于金融风险而生,是投资方在资金的融汇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预测、辨识、度量和分析,并给出有效控制和分担风险的科学措施和方法。
(一)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关系分析
一方面风险管理的需求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倒推金融风险管理的完善,两者处于相互正向的博弈关系。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市场多元化发展,金融风险概率日益增强,金融风险管理的需求愈发迫切,这就需要开拓新的金融避险工具。但实际上我们知道,有时候金融创新的目的是躲避行业监管,新的金融创新使旧有的金融监管效能降低,于是金融管理部门便制定新的严密的监管措施,以管控金融业的行为,而约束的直接结果就是刺激更加高级的金融创新形态研发推广。
(二)金融创新是转移金融风险的手段效用分析
通说经济学认为,一般情况下经济收益与风险正向关联,而金融创新产品实质是风险和资金的重组、再分配,金融创新会根据客户的特殊偏好将风险和收益汇集并再次分配,某一方的经济收益可能恰好就是另一方的风险损失。因此金融创新本质上不是消除风险,而是转移风险。也就是说金融创新仅在某些层面上降低特殊群体的投资风险,增加其他风险偏好群体的风险,两者盈亏相合,没有真正的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已经知道金融创新无法消除整体风险,而只是分散和转移了个别风险,甚至一些金融创新活动还会产生自己附带的新的金融风险,显然这对金融风险管理是严峻的挑战:金融创新条件下的新风险与旧风险耦合叠加,将给治理或规避风险带来更大的困难:
(一)金融创新造成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风险管理与规避难度
虽然资产证券化提高了市场资源和货币的流通性,也确实推动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不失为投资者防范风险的积极手段。但是,这些资产证券化对市场起良好导向性的作用的首要前提是保证证券的有效合法流通。这些前提的实现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第一,银行方面对良好资产很容易实现证券化,但不良资产要想实现证券化,银行必须承担额外的信誉受损风险。第二,对于国家机构,资产证券化必然减弱其对各大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进而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甚至凭借证券较好的流通性在某些交易中取代货币,显然这都是国家机构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二)金融市场投机行为的存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破坏性
多数情况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初衷是为保障金融市场安全提供可选工具,工具性质区分,所以利用工具的避险行为与投机行为是对应存在的。金融创新而产生的衍生产品市场,就是客户进行投机和避险的最佳场所。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流动性好和杠杆作用强,因此这个市场的波动性和破坏性也相当之大,一旦投机失败占据市场进入者的多数,避险功能根本无从谈起,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程度更是远超常规的金融业务。
(三)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服务同质化,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金融创新会逐渐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综合化、同质化的程度,导致金融机构间的激烈竞争,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以各式各样的甚至是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业务来拉拢客户,这将使得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累加,信用等级下降。目前,离我国实现入世承诺的期限越来越近,世界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我国也已经涌入了大量的外国资本,这些都直接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汇率及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所以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可能就会迅速通过金融创新工具搭建的连锁链条影响到一国乃至全球金融行业的稳定,其中美国的次货危机对欧美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四)金融创新产品先天基础薄弱,后天监管乏力,容易引发连锁式金融风险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某开放的经济体中,国际游资钻入不平衡的金融市场的非常容易。通常国际游资要想获得投机成功必须了解并顺应市场向均衡方向演变的潮流,往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先天缺陷,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很容易与后天的本国经济承载能力和金融管控能力脱节,因此遭受国际游资投机概率会增强,而一旦投机行为得逞就可能借助市场链条引发连锁式风险。索罗斯曾说“市场中留有投机的空间是政府的错误”,而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都指出内因是危机产生的直接根源,国际游资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带来的冲击则是起到导火索、助燃剂等推波助澜的作用,推动危机产生连锁反应直至全面影响经济体的平稳运行。所以说,金融创新活动必须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市场基础等先天经济条件,国家机构则应注意核实查验本国经济的不均衡发展环节,并主动调节。
四、针对我国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增强国家机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保障金融创新活动外部环境的稳定
首先从监管理念上来讲,有效监管不应是严格限制,而是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保证维护金融稳定和鼓励金融创新协同共进。其次从手段上,要合理控制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界限和尺度,以科学方法区别违规与创新,弥补监管漏洞,在金融市场“创新—监管—再创新”的进程中找好监管的切入点,保持金融创新与监管两者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态势,而不能将金融创新推向监管与反监管的阶梯上。最后从法规上不应满足于对既定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还要着眼提高法规的前瞻性。应当以包容的心态,公平公正地保护被监管者的合法利益,对金融机构的“擦边球”式的创新业务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修改或废除在个人理财和代理理财业务中的交叉规定和过时规定。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在完成金融产品更新时代的过渡后努力实现更高层级的金融产品结构化创新目标。
(二)激发金融创新主体的对金融风险监管的主动性,制定稳定的风险管理与解决方案
我们通过对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可以发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蕴含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使得金融机构形成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鼓励其主动依据金融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而规范的、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监管与防范制度,以科学算法对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给出稳定而审慎的风险管理决策方案。
(三)寻求国际经济体间的双方或多方合作,有效监管金融创新活动,联手应对风险和危机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资本的自由化程度大幅提升,任何一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实力在面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过程中,都难以独善其身,因而各国(经济体)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的国际合作是必要的。例如我国可以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活动中,并参考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实际,确立我国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疑难问题的相关界定,寻找经济合作伙伴建立危机预警预报系统,以达到有效监管和联手抗险的目的。
(四)预设金融创新的路径的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的持续发酵
理论界和实务届一般认为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所以设立金融创新的防火墙要做到:第一,始终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产品,不良资产仅可作为补充,就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应步步为营,在股权和债券类市场基本完善后再去开发创新新的更高层级的金融技术;第二,始终将混业经营的风险纳入核心监管范畴,因为短期内金融机构服务的综合化会导致同质竞争状态,而这种状态在我国经济水平的初级阶段很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所以我国金融机构目前仍应保持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经营模式,当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国家可以考虑逐步放开对混业经营形式的机构监管行为;第三,建立必要的金融创新监管制度和创新激励约束制度,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而言,笔者认为此处的制度性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流动性,避免宏观经济或某行业发展的波动对金融市场带来毁灭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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