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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挖潜增效 保障政法机关履职需要

2017-01-06中央编办一司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12期
关键词:警种政法机构编制

● 中央编办一司

着力推进挖潜增效 保障政法机关履职需要

● 中央编办一司

一、挖潜增效是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创新的现实选择

1982年中央决定,将政法机关编制从国家机关总的行政编制中划分出来,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两级管理。近35年来,中央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政法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为地方政法机关增加了大量政法专项编制。

从总量看,政法专项编制现已达到相当规模,不可能再大幅增编。地方政法专项编制若加上公安现役编制和武警编制员额,总量已接近地方党政群行政编制。现有政法方面总体力量达到适度规模,基本能够满足政法工作需要。按照中央要求,地方政法机关与党政群机关一样,都要严控总量、确保“只减不增”。

从存量看,结构性缺编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在多年持续增编的同时,一些编制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被掩盖。比如,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各层级政法部门、机关与一线编制比例失衡,内设机构和警种设置过细、管理指挥链条过长、编制固化为各部门所有等。这些因编制配置不合理导致的结构性缺编问题大范围存在,现有编制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即便是增加再多的编制也难以满足需求,而且还会形成增编越多、历史遗留问题积累越多的非良性循环。

从地方需要看,一些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编制有“缺口”,不挖潜则影响政法事业发展。随着政法机关职责任务不断拓展、执法办案量持续攀升,涉疆、涉藏等重点地区,反恐、禁毒、消防、交通管理等重点领域还有“缺口”。从各省的编制总量来看,各地都存在编制既“多”又“少”的矛盾状况,必须下好盘活存量这盘棋,有效保障重点和急需。

从改革要求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为编制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形成控编减编倒逼机制。比如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检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法检院内设机构改革、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等,从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编制管理等各方面,将对政法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带来深刻、深远影响。要把握好机遇和挑战,借机借势借力,引导政法机关主动求变,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改进工作运行机制,构建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人力资源配置结构。

总的看,挖潜增效是创新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必由之路,这不仅仅是因为当前中央有严控要求,对政法部门而言更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编制配置效率、畅通工作运行机制的内生动力,还是检验改革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试金石。

二、实践证明控编挖潜既有空间也有余地

近年来,各地在政法专项编制控编减编、挖潜增效方面都作了积极探索,有很多早改早受益的创新举措。

在落实专编专用方面,河北、山西、安徽、新疆等省将政法机关工勤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社团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置换出来。从统计情况看,这两年各地共清理、置换出政法专项编制近万名。

在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方面,重庆将全市范围内公安系统综合管理机构编制压缩到编制总量的5.8%,江苏、深圳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警力,各警种非实战人员严格控制在10%以下。

在推动扁平化管理方面,全国监狱系统逐步取消分散关押点,撤销分监区,减少管理层级,实行监狱—监区两级管理,保证监狱不低于75%的警力用于监区一线。大庆市公安局将原70个派出所和10个分局合并,重新设置20个分局(同时履行派出所职能),改革后一线执法力量增长105%。

在精干机构和警种设置方面,吉林省各级检察院大幅压缩内设机构,其中省级院业务机构从17个精简到5个,全省检察系统办案力量占比提高到90%。浙江省公安机关实行刑侦、技侦、网侦、图侦“四侦合一”,有效提高打击犯罪效能。

在探索编制动态管理方面,广东等地法院系统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从“案少人多”的法院调出部分编制,充实到“案多人少”的法院办案一线。多地公安系统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灵活机动调编用警,及时保障重点急需领域编制需求。

在向科技要编制方面,各地公安机关通过“探头站岗”、“鼠标巡逻”、“云数据快递”,以信息流整合业务流、管理流,推动治安反恐从警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监狱系统也从以“人盯人”为主,发展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管。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力资源投入,客观上释放了大量警力编制。

实践证明,政法专项编制挖潜增效是切实可行的,也是解决结构性缺编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编制精细化管理和集约化使用,提高政法机关工作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效益。同时也要看到,有些挖潜创新探索仍局限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与相关改革的联动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惯性思维,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积极探索,切实解决结构性缺编问题。

三、工作中需研究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怎样看待和衡量政法专项编制配备水平。政法专项编制挖潜增效,需要用编制配备标准或评价指标体系来研判现有编制布局结构是否合理、能不能挖潜。长期以来,省与省之间、市与市甚至县与县之间,各政法系统都习惯于用编制占人口的万分比来比较和衡量。我们认为,衡量政法专项编制配备水平,除人口因素外,还需综合考虑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财政收入等诸多因素,特别是案件量与人均办案量。如仅以人口万分比来分析衡量一个地方的政法专项编制是否合理,是不太科学的。目前来看,在全国层面制定一个适合各地、各政法系统的评价标准还有很大难度,也不现实。我们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方式方法上,既可从某个层级、某个系统进行试点,也可先确定几个主要指标,再逐步调整细化。

二是如何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关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总的考虑是,机构要精简、编制要下沉、职数要稳定。改革的重点是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有条件的省级两院也可进行试点。在内设机构设置上,要大幅精简综合管理机构,精干设置审判检察业务机构,上下不要求对口设置,内部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同时,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文件中,已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我们积极配合和支持各政法部门在内设机构改革方面先试多试,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形成改革整体效应。

▲国画山水《青山劲松图》 姬广军绘

三是如何推动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如果单论某个部门、某个警种,肯定都说编制不够,这就需要在更宽视野、更广领域研究编制资源配置,这样调剂的空间更大。近年来,各省在跨层级、跨地区动态调整编制方面作了很多探索,我们都积极支持。关于跨系统调剂,一些地方也有探索,比如有些省结合劳教制度改革,将原劳教系统的部分编制调剂到其他领域。鼓励各地按照《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8号)要求大胆探索,在更大范围内调剂编制资源,优化编制布局结构,实现编制动态有序流动。

四是如何解决政法部门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编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编控编成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新常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用编制资源“绿色”配置的思想理念和机制办法,倒逼政法部门管理创新,实现编制无增长改善。要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评估倒逼、竞争比较、考核评价、引导示范、督促检查等措施,切实发挥政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政法机关机构编制挖潜创新与相关改革措施及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统筹使用政法各系统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整体作战和群防群治优势,以切实减少实际用编增编需求。同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还要善于借机借势借力,注重加强与纪检、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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