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停用特种设备的监管
2017-01-06■文/张荣
■文/张 荣
进一步加强对停用特种设备的监管
■文/张 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6年第4期刊载了《这台电梯的安全隐患由谁负责整改》一文,该案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起典型案例。对该案的集中探讨有利于帮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不断加强对停用特种设备的监管,以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案中,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份反映某商业城的一台自动扶梯存在上下两块盖板已经完全锈透,人踩在上面有可能随时下塌的安全隐患的线索。接到举报线索后,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迅即委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该商业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向电梯的所有者、使用单位B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并责令B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是,经多方联系,都无法联系到使用单位B公司,笔者认为,可以邀请该商业城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镇安全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见证整个执法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作见证签名,以确保执法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案涉及的自动扶梯,B公司已于2011年9月16日,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用。停用是使用单位因生产场地装修、经营场所歇业等主、客观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8条的相关规定,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处理特种设备停用的一整套完整的流程和程序,因此,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也都各不相同。以D市为例,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停用申请手续时,需填写《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递交拟停用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营业执照),报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需注明拟停用设备的种类、技术参数、数量、地点、停用的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须要求使用单位在停用设备的明显部位加贴停用标志等警示标志,并切断电源,明确停用期间一律禁止使用。重新启用前,设备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本案中,使用单位B公司在办理停用申请时,对停用电梯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且A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未及时予以督促、监管,故引发了事故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停用、报废、注销的特种设备是涉嫌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的重要风险点。这些停用、报废、注销的特种设备一旦继续运行,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风险点的管控,明确停用、报废、注销的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和处理程序,切实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切断电源、“屏蔽”使用功能等措施,以避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于本案的处理,第一种处理意见,笔者认为欠妥当。B公司虽然办理了电梯停止使用的审批手续,但是该电梯并没有报废,更没有注销,仍然属于特种设备。因此,理应由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评估,以确定该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笔者认为,此举没有必要。理由是,电梯的所有者、使用单位B公司已经申请停止使用,且该电梯也不在运行。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不需要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来判断该电梯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以进一步决定其处理措施,而只是需要督促使用单位B公司尽快实施停止使用的“配套措施”,即在显著的位置加贴“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采取断电措施,并以树立隔断等方式阻止住户的孩子等进入电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但是,仅凭现有的手段无法联系B公司以及工商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的“经营异常”的结果,就判定该电梯是无主电梯,于法于理无据。笔者认为,几经联系电梯使用单位B公司未果的情况下,应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行或者指定该商业城物业率先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可以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B公司进行公告,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如偿还基层政府、某物业城支付的整改费用,并督促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如B公司计划重新启用电梯,须申请检验合格,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如申请报废,则需对电梯作“去功能化处理”,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