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不作为”锦旗也是一种监督方式
2017-01-03王鸿任
王鸿任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石顷镇黄龙村村民冯勇军,因不满领导机关治污不力,而给镇党委政府、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结果被警方刑事拘留。诸多媒体对此作了报道。笔者认为群众给党政机关送“不作为”锦旗并不违法,应当视为群众监督党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说送“不作为”锦旗不违法,是因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将送“不作为”锦旗作为一种监督批评方式,即使在意见表达、行为方式上有某种程度的讽刺因素,也无大碍。因为法律并没规定不能这样做,“法无禁止即可为。”作为被监督者,不应过于计较这种方式。近年来多地开展的群众评议国家机关工作作风活动,在评议票上不是既可以填写“满意”也可以填写“不满意”吗?对群众不满意的方面包括言辞尖锐的批评,乃至“不作为”锦旗,高度重视、对照查摆、认真整改,务求达到群众满意,才是应有的正确态度。
对送“不作为”锦旗的人实施刑事拘留,倒真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警方说的涉嫌“非法游行、示威”,是与送“不作为”锦旗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刑法中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必须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而在这两个构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抓人刑拘,合法性何在?实属违法执法,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
在许多国家机关的办公室里,常常是表扬性锦旗、奖牌琳琅满目,而难能找到一件批评性的匾额,这并非是这些机关没有应该批评的问题。尽管可以不提倡送“不作为”锦旗这样的批评方式,但也大可不必将这种方式看作洪水猛兽。前些年,同是这位送旗人曾先后两次给该县县政府送过表扬锦旗,均受到领导热情地接待和欢迎,没任何人视其为“非法游行、示威”。而这次行动,刚走几步就被“刑拘”了。给这样的执法单位送面“乱作为”锦旗也不为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诚恳接受群众监督,笑纳诤言,善待批评,我们的事业才会日益兴旺,“才不会人亡政息”。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