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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私密写票处真正“私密”起来

2017-01-03吴国良

人大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选举法选民秘密

吴国良

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其法律规定的初衷是,选民在填写选票时,能够完全独立自主地完成写票投票工作,没有思想顾虑和精神负担,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意愿,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得到发挥。一个小的“细节”,意义却非“小”也。从以往实践看,各地都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写票处,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比如把秘密写票处设置在选举现场的大庭广众上,众目睽睽,私密处太“显眼”,使私密不再“私密”,选民即使要到秘密写票处写票,但顾虑重重,或碍于情面,怕引起人们误解,甚至猜疑,不愿去秘密写票处写票,秘密写票处变得冷冷清清,形同虚设。本来是好事但没办好,选民有抱怨。设置秘密写票处,是民主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秘密写票能保障选民在写票时独立思考、自己作主,不受外界干涉和他人影响,完全自主表达自己的选择意愿,体现民主的真实性。设置秘密写票处,是人大换届选举之所需,也是选民之所求,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因此,作为选举机构或组织者要从选民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选民所想,统筹安排好投票站,在选举现场多安排一些秘密写票处,或将秘密写票处设置在隐蔽的地方,或鼓励引导多数选民到秘密写票处写票,这样才能让秘密写票处变得秘密起来,才能发挥秘密写票处应有的作用,既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又让选民满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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