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自证有罪”
2017-01-03李云
李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意见强调,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源头防止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毋庸置疑,该《意见》旨在给刑事诉讼“立规矩”,只要审判过程中“把规矩挺在前面”,就能筑牢冤假错案防线,根治形成冤假错案的“病症”。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意见》的出台,正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制度改革。
公正的审判来自制度的刚性约束与正确指引。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不公正的审判导致严重后果。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治污”,更是源头的“清泉”,是司法进步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绿色通道”。
典型的冤案重审与昭雪,“迟来的正义”是有力鞭笞。2016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帮助陈满申诉的律师王万琼告诉澎湃新闻,陈满是国内已知的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自由23年。一起起疑案再查与冤案昭雪,既是司法进步的见证,又要成为司法反思的契机。昔日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流水作业、偏重打击、刑讯逼供等刑事司法的“旧常态”,必须从一个个疑案的反思与纠正中得到彻底改变。
告别“自证有罪”,信守“疑罪从无”,并且让“疑罪从无”铭刻于司法实践。不难想见,越来越多得到平反的冤案贯彻了“疑罪从无”的理念,这跟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推动冤假错案责任倒追等大背景都密不可分,而新刑诉法中对证据规则的修订也将进一步推动“疑罪从无”冤案的平反。从这一层面而言,疑罪从无是冤案平反的新“密码”,而事实上,疑罪从无更应该成为司法新常态的法治共识,以此来拥抱一个崭新的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