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严管“医闹”
2017-01-03王京仔
王京仔
前不久,历经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在全国率先把医改纳入到法治化轨道,针对“医闹”滋事的社会痛点,进行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的详细规定。
恶性“医闹”事件持续频发
“我至今还记得那记耳光。”5年前的一记耳光,给刚刚投身护士行业的李琳(化名)泼了一盆冷水。
只因患儿父亲不愿候诊,当时作为导诊护士的李琳就遭到这场无妄之灾,“父亲抱着发烧的孩子进来就要求立刻看医生,由于当时患儿较多,我就让其稍等一下。”李琳回忆那天的情形,谁知她话才出口,患儿父亲就情绪激动地开始骂人并上前打了她一巴掌。
“我当时只能傻傻地被其他护士拉走,以免更加刺激家属的情绪。”已经在湖南一家二甲级医院工作5年的李琳,说到面对患者一方的谩骂行为,表示依然只能被动地接受。
其实,李琳只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医闹”成为舆论热议的问题,性质恶劣的“医闹”、暴力伤医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案件。患者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平湖人民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随后,深圳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
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2013年仅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起还多20%。
长期参与维护医师权益工作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指出,“医闹”是医疗纠纷极端的表现形式,其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性有目共睹。
2016年5月27日,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这份白皮书的调查显示,近6成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
伤医事件的更大后果是,越来越多的医生对执业环境不满。白皮书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年的调查中,近七成医务人员不希望或绝不希望子女从医。
“医院被砸”“医生被逼下跪”“患者与医生同归于尽”等字眼不断刺激着人们去发问,究竟该如何治理医闹?
其实,面对日益频发的暴力伤医害医恶性案件,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尤其是破除“医闹”难题,相关部门近年来曾陆续出台过不少文件。
2012年4月30日,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表示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2013年10月12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职保卫机构,明确“按照20张病床1名保安”标准配备医院保安数量;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2015年8月底,“医闹入刑”,并于当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但尽管相关制度规定接连出台,医疗场所的恶性伤害案件却依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一二月间,媒体公开报道的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医闹事件就超过40起。
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
面对频频发生的“医闹”事件,医疗界有声音指出,医院秩序保护不力与立法没有将医院列为法定“公共场所”有很大关系。
2014年3月6日,神经外科医学权威、全国政协委员凌锋教授就曾提交“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再是内保单位。
“医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这其实也是多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
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规定中,并不包含医院,而是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包含在除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亦不在其中。
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由内部保卫负责日常安全。
但在深圳市此次颁布的《条例》中,突破了以往的框架,明确界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将医疗机构界定为公共场所是没有问题的,其本身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入就医的场所。
据阮齐林介绍,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公共场所性质的界定,就会使医疗机构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相关“医闹”行为将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关公共秩序的条文。
邓利强也认为,医疗机构毫无疑问是公共场所,其性质的明确对于打击医闹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仅在安保责任上与公安机关紧密挂钩,同时在影响本地区治安指标评议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对于其维护力度要较以往更强。“但不能推卸单位自身治安保障的第一责任,不能全部依靠公安机关处置。”他指出。
在机构性质予以创新的同时,关于“医闹”禁止的情形,《条例》则沿袭2014年《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罗列的方式明确了5类严禁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第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第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第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以往的涉及“医闹”事件执法过程中,“让公安机关的基层处警人员去判断哪些是合理维权,哪些是应打击的情形,超过了他们的判断能力,就可能出现打击不力的情形。”邓利强向记者介绍,现在明确了禁止情形,不仅更有利于执法,也切实做到依法二字。
在深圳市卫计委召开的主题沙龙上,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派出所所长伍建军也证实了这点,他表示《条例》发布以后,明确了患者不能在医院做的行为,禁止的,不可为的行为,执法就有了法律依据。“这里面最重要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以前(医院)不是公共场所没办法定,现在你去的是公共场所就要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我们是一件好事”。
“堵”和“疏”配套治理
邓利强指出,打击“医闹”行为固然重要,但是解决“医闹”问题不能一味靠“堵”,也要靠“疏”。“医闹”行为是医患纠纷的极端化,而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沟通障碍和信息不对等产生的不信任。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三种医疗事故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
此后,我国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2006年,上海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后,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
截至2013年,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到2014年5月,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339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发展。
深圳《条例》舍弃了基本名存实亡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方式,在规定了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方式之余,更增加了仲裁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参与了《条例》征求意见的邓利强表示,在过去的方式足以满足医疗纠纷解决要求的情形下,暂不论其必要性,深圳仍不惜耗费社会资源,又开辟仲裁这一新的权力主张途径以供选择,为解决“医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体系支撑,“没有理由去闹了”。
由于一些医闹行为、医疗纠纷均与病历有关,《条例》在保障患者的权益上作了细化的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
邓利强指出,《条例》对过去医疗纠纷中的模糊地带,明确给予了医方应积极履行的义务,保障了患者的权利,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并采用了综合措施为解决“医闹”问题作出努力,但要从源头上解决“医闹”问题还要取决于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