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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来”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模式研究

2017-01-02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张慧君刘烈峰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7年15期
关键词:销售收入未来科技成果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 张慧君 刘烈峰

以“未来”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模式研究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 张慧君 刘烈峰

1996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过近20年的运行,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为了有效地解决原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存在的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并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处置流程、收益激励、配套政策措施等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重要作用的方面进行了明确及修订。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按照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科研机构对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时,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可与合作方协商定价。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双方对科技成果的价值依然需要一个判断依据。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国家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也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需求,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本文从原有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流程分析入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现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形资产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收益法”无形资产评估流程,提出了一种以“未来”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模式,以期在新法规、新形势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序开展。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目的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使合作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或者说,是为了促成各方的合作,使科技成果持有方与合作意向方顺利开展后续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议价依据之一,目的是将无形资产进行有价化,将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出来。其评估结果并不追求评估值与资产本身价值的无限接近,而是反映了资产评估双方对合资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模式及年度经营计划达成一致的结果。

现有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双方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依据仍将参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但只依靠评估报告来确定资产评估价格的方式存在片面性,至少从时间维度上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无形资产的评估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3种,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多采用收益法进行。收益法的核心评估理念是以被评估资产未来会产生的收益为依据来测算资产当期价格。

科技成果的评估值是以其预期取得的销售收入及对其它影响因素综合判断取值后的预测,或者称其为“预测值”更为合适。合资企业组建后,开始对“预测值”进行实际检验,结果通常有3种:实测值远高于预测值、二者相差不大、实测值远低于预测值,亦即代表科技成果被“低估”、“准确估值”或“高估”了。无论科技成果被“高估”还是“低估”,对于双方的合作都是负面影响。

目前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通常采用的收益法评估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无法在当期进行修正,而现有的科技成果价值确认仅依靠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这种模式仍需进一步改进。

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价值认定模式

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不能仅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应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全过程,从合作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开始,到科技成果转化后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产生经济效益,直至产品最终下线为止。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前期资产定价的参考,并在科技成果实现收入后对前期作价进行修正的科技成果价值认定模式可以更好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

采用收益法评估,在前期资产评估报告准备过程中双方充分沟通,并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增加“后评价”机制,对资产评估值逐步进行修正,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认定资产价值,这种模式相对公允。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具体分为以下4个阶段:一是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二是开展资产评估资料准备工作,通过市场调研报告、技术成熟度论证报告等子项论证,完成相关商业计划书编写,明确资产评估报告所需的销售收入预测等数据。三是与评估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双方协助评估师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四是针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无法当期明确的参数建立“后评价”机制。

一、明确合作意向

合作双方通过充分沟通,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明确下一阶段工作开展的目标、时间节点,以及组织方式。

二、前期资料准备

合作各方既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利益相关者,也是资产评估过程的责任者。各方应积极参与到评估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科技成果项目的发展规划,完成商业计划书的编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场调研及论证

在合作中,资本方往往对该项科技成果的未来应用市场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不够细化,技术方对市场的理解则较为模糊,双方的很多数据都来自于对“大数据”的推理。通过市场分析,合作双方能够明确未来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目标客户及用户需求,更清楚地确定行业竞争者及产品自身的竞争优势,为销售收入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二)技术成熟度分析

科技成果的技术状态与市场实际需求的差距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设备类科技成果,研发者往往认为,其主要技术指标已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会缺少一些常规工业适用性的考虑;对于工艺类技术成果,由于其产业化所需资金较多,技术成果转化初期一般处于中试阶段,后期工艺放大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通过对技术成熟度的准确分析,可以更有效地预测技术转化后期的研发成本。

(三)项目的商业计划书编制

在完成市场调研及技术成熟度分析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模式进行细化,并对合资企业的经营规划提出明确的构想,充分考虑市场变化、资金投入额度及到位期限、经营管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的配备等合资公司组建及经营时会面临的问题并确定解决方案。通过商业计划书的编制,确定资产评估报告中的风险调整系数、销售收入的预测及后期研发投入。

资产评估基础资料的编写过程也是对双方未来合作的一个沙盘模拟,在评估之前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分析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和收益,从整体来看对合作双方是有利的。

三、与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完成评估报告

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技术方应与评估师进行充分的沟通,说明技术所处行业及目前的技术状态,行业共性技术发展趋势及本项目的技术发展规划等,避免评估师由于对技术的不熟悉等原因造成参数选取错误,最终导致评估不准确。

资本方与技术方共同与评估师沟通,解读双方拟定的商业计划书,明确销售收入、后期研发成本、风险调整系数等参数确定的依据及最终取值后,由评估师编写评估报告。

四、建立“后评价”式的风险共担模式

即使合作各方充分沟通,并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后确定的销售收入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以此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价格仍然只是“相对公允”,为了进一步深化股东之间的合作,打消双方的疑虑,真正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可以采用对收益法进行修正的补充协议,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结果与实测结果相对照,建立相关的预期收益浮动调节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后评价”模式下的“对赌”机制。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参数设定有“软参数”和“硬参数”,其中,“硬参数”是有明确标准的参数,而“软参数”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包括技术分成率、风险修正系数等,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也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其修正方式通常不能简单约定。因此,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修正主要是针对销售收入及研发成本等可通过财务报表直接反映的“硬参数”进行的。

(一)销售收入的修正

销售收入是资产评估价格的基础数据,销售收入数据也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影响最大。一项科技成果能够成功转化,离不开资金、市场、技术、人才等4个要素,市场是合作的外部因素,资金由资本方提供,技术由技术方提供,人才此处可理解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可通过职业经理人招聘解决)。一项高技术产品能否实现销售收入,在创业初期更多地与产品自身技术相关,与销售模式等相关性较差。此处的修正可以通过与技术方约定实际销售收入与预期销售收入有偏差时,对技术方的奖惩来实现。

(二)后期研发成本的修正

一项科技成果在产品化过程中的支出与技术输出方的关联较大。从法律界限来看,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已经由技术输出方转移到了合资公司,技术的升级改造主体是合资公司。从科技成果转移的角度来看,一项科技成果真正完成转移或转化不仅仅是资产权属的变动,更多的是知识的传递与接受。在合资公司组建初期,技术方对后续研发活动的参与将大幅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在对研发成本进行修正时考虑技术方的贡献,并确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有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

五、一种“后评价”方式的资产确认范本

由于合作双方的背景不同,合作的科技成果类型也不同,很难有统一的“后评价”具体操作流程,以下提出一种销售收入修正的范本,供相关单位参考。该范本采用的是根据销售收入对技术方增加或扣减年度分红的方式,其隐含的是对技术贡献率、研发成本的降低,以及技术先进性的认可。该范本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情况:

(1)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90%~110%,则不予调节。

(2)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110%~150%,则增加技术方应得年度分红,增加额为增加部分的X1%。

(3)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150%以上,则增加技术方应得年度分红,其中,100%~150%超额部分,增加额为增加部分的X1%,而150%以上的超额部分,增加额为增加部分的X2%。

(4)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70%~90%,则扣减技术方应得年度分红,扣减额为差额部分的X3%。

(5)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50%~70%,则扣减技术方应得年度分红,扣减额为差额部分的X4%。

(6)如果在调节机制时限内,每年年终核算的技术收益额为基准值的50%以下,则扣减技术方应得年度分红,扣减额为差额部分的X5%。

其中,超额奖励上不封顶。对于扣减额,可设下限值。在实际操作中,Xn的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与双方的合作背景、合作目标、合作模式,以及对合资公司的期望、商业模式等密切相关。

以“未来”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模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科技成果价值的确认

科技成果的价值体现于其能够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换言之,科技成果的价值本身存在,但要通过对其进行产品化、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才能体现。在科技成果没有产业化之前的估值都只能是预测,作为其它工作的参考值,采用后续的修正调节,有利于真正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二、有利于合作双方的目标趋同,避免对立

采用“后评价”机制,可避免双方的对立立场。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过多地关注前期资产评估价格,将目标瞄准如何达成合作,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过科技成果的市场销售实现各自的收益。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价值评判体系下开展成果转化,以共同的利益促进双方的资源形成合力,可有效避免双方立场、文化背景不同等因素给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带来的阻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双方实现共赢。这种方式有利于双方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更高的收益为目标,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后续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三、有利于技术成果后期研发推进工作

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合作双方的大力协同,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更多地与技术方的积极性相关。技术方的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入合资公司后,很难再参与到科技成果后续研发工作中,采用“后评价”的方式,可增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更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后期研发。

四、更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精神

由于科技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完全参照评估,脱离实际价值,已经阻碍了成果转化工作,基于此,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作价可以协议定价。采用后期补偿修正的“对赌”模式,更有利于双方对科技成果价格的协议确定。

结束语

科技成果的价值认定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完成,简单地通过当期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缺乏有效、可信的数据支撑,不利于技术方和资本方的合作。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建立技术产业化后的利润联动调节机制,用“后评价”的方式可以从经济上在一定程度上修正资产评估报告带来的误差,其核心仍然是为了加强技术方与资本方的融合,促使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一项科技成果能够最终实现产业化,形成收益,靠的是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要素的融合,只有技术方与资本方更多地着眼于共同利益,形成合力,才能够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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