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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发展的思考

2017-01-01磊,吴

军事交通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国防供应交通

顾 磊,吴 洋

(1.民政部 优抚安置局,北京100721; 2.陆军军事交通学院 国防交通系,天津300161)

依法推进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发展的思考

顾 磊1,吴 洋2

(1.民政部 优抚安置局,北京100721; 2.陆军军事交通学院 国防交通系,天津300161)

为依法推进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发展,在基于《国防交通法》颁布施行和部队机动军供站保障的新需求下,提出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发展,应坚持规划引领的理念,不断优化发展布局;应坚持依法建设的理念,科学规范资源配置;应坚持融合发展的理念,积极拓展工作职能;应坚持一体联动的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应坚持依案保障的理念,建立配套的法规预案体系。

国防交通法;军用饮食供应站;依法治军

Abstract: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food supply station by law, considering the promulgation ofNationalDefenseTrafficActand the new requirement of military mobile supply sta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food supply station: optimizing development distribution under planning guidance, standard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according to law, expanding job function with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completing system and mechanism according to integrated linkage, and constructing matched prepared pla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idea of support with plan.

Keywords: national defense traffic act; military food supply station; govern the army by law

2017年1月1日,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国防交通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国防交通工作步入持续、稳定、融合发展的法制轨道。军用饮食供应站[1](以下简称军供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军支前的窗口和常设战备设施,履行平、战时为部队机动提供饮食饮水保障的职能,在提高部队机动速度、保持和恢复部队战斗力、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国防交通工作的组成部分和军队战略投送保障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新形势下依法推进军供站的建设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1 优化发展布局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揭示了后勤保障在军队作战中的地位与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在交通沿线设立军供站制度,依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部队机动途中的饮食、饮水保障,成为凝聚军民意志力量,展现战略投送威慑力、作战力与保障力的可靠平台,为新中国的建立、抗美援朝、历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98抗洪和汶川抗震救灾等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从1946年在中长铁路三棵树火车站设置的兵站,到1948年4月在津浦铁路设置的兖州军供站,再到1950年6月在中长局铁路沿线设置的牡丹江、长春、四平、铁岭、沈阳、苏家屯、安东等军供站,专司部队机动途中饮食、饮水和马匹草料供应之责,历经战争与和平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实践的检验,走过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以铁路军供站为骨干、水路军供站相配套、公路军供站为补充的,覆盖国家综合交通网络的军供站保障布局。

现有军供站多是通过国家交通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而同步建设的。由于建设的年代不同,建设标准、规范不尽一致,加之国家安全环境的发展变化,交通建设的规模扩大和速度加快,特别是综合交通网络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地方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传统的部队机动径路、区段运行时间和军供保障地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既有军供站间距不够合理、任务忙闲不均、组织区域性保障困难等问题日趋显现。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当组织全国军供站站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军队运输投送部门和地方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专题研读法律条文,坚持规划引领的理念,优化军供站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国防交通法》在军供站管理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一方面,应根据国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国家安全环境和军队“走出去”使命任务的保障需求,按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原则、依据和程序,按照300 km左右的站间间隔,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新建军供站专项发展规划,纳入国防交通规划并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同步建设。另一方面,应根据上级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军供站的能力配置和陆、水、空综合交通设施的布局,按照同一地区视任务需要可设立军供分站的原则,依据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建议,由本级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军供站(分站)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专项规划,征求交通建设计划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运输投送部门意见后,纳入本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之中,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后实施建设。要通过《国防交通法》的宣贯和聚力调整建设,逐步形成与国家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配套、与“能打胜仗”强军目标相吻合、与城市化发展相协调的军供站布局。

2 规范资源配置

朝鲜战争爆发后,我志愿军部队由内地乘火车进入朝鲜境内,途中运行多是吃干粮,吃热食则需停站埋锅造饭,延长了在站停留时间,难以保证一天吃到一餐热食。目前,军用列车铁路旅行速度已提高到70 km/h以上,其中有铁路技术环境变化特别是高速技术应用的因素,但军供站将供应时间由60~90 min缩短至2~10 min,每天供应两餐热食的作用不容忽视。军供保障对象与国防交通保障对象的同一性、保障任务与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一致性、保障组织与交通运输运营组织的协调性,决定了军供站是国防交通活动赖以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以及与交通设施同步建设的客观性。

以饮食、饮水供应保障为核心职能的军供站,设施结构布局和功能作用较之其他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存有较大差异[2]。集中体现为:具有封闭的独立场院,满足机动任务安全保密和人员、设施设备集中管理要求;有便捷的连接车站、港口(航空港)通道,满足人员和装备的快速通行要求;有一定面积的坪场,满足部队集结和人员活动要求;有配套的盥洗设施,满足人员盥洗如厕要求;有固定的就餐大厅,满足人员室内就餐和休整的要求;有独立的饮食饮水加工设备,满足作业和安全卫生的要求;有独立水电供应和主副食材存储设施,满足持续供应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配套的办公和附属设施,满足人员休整、卫生检验、医疗救护要求等。加之军供站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管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相对分离对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更为具体、严格。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准确把握军供站建设的依据、程序、标准与要求,坚持依法建设的理念,规范资源配置。一方面,应按照陆、水、空输送一体保障的要求,由本级政府国防交通机构组织交通运输、民政、规划、土地、财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和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通过现场勘查,据实论证新建、迁建军供站的选址方案,确保其到各个供应点距离基本相等、交通最为便捷、建筑面积合理实用;应协调军事机关和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量化论证各种输送方式的军供保障需求,按照经由本地区部队输送的最大进度,确定建设等级和能力配置规模,减少资源浪费;应协调政府民政、交通运输部门和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新建(迁建)军供站的设计、审定、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技术标准规范。另一方面,军供站所属的地方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财政、税收等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军供站的新建(迁建)提供政策支持,真正体现出军供站建设和保障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协调政府民政部门提前做好开站前的人员编配和设备添置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做好军供站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指导军供站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促使与新建交通设施同步形成军供站保障能力。

3 拓展工作职能

军供站保障既是近代交通用于军事领域的产物,体现出军队建设和战争形态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具体运用,表现出运用政府和社会力量实施军队后勤保障的深刻内涵。从最初供应粮草、马匹草料、部队自行埋锅造饭,到部队进入站内供应热食、热水,再到将主副食加工制作完毕送至经停地点,已经实现了从“温饱型”向“营养型”供应的转型,建立了陆、水、空立体保障,站内供应和野外供应多式并举,自身力量与社会力量综合运用的军供站保障模式,成为交通线上部队机动最敏捷、最经济、最高效、最温馨的后勤保障方式。

从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内涵和战略投送保障实际来看,组织社会力量遂行区域性供应保障,为部队提供物资代购、医疗救护、人员休整、燃料补给与装备抢修,以及其他后勤服务的职能需求日渐显现。从军供站建于交通线上、服务于军队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特点来看,军供站保障对象,既应包括战时交通专业保障力量和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也应包括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方专业力量和社会团体救援力量[2]。从军供站设施的功能来看,在战时动员、征用民用运力的集结、检验、编组与休整,支前和应急处突物资存储与转运,灾民救助与食宿安置,应急处突指挥保障等作用也有待发挥。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准确把握新形势下部队机动后勤保障多样需求,坚持依法融合发展的理念,积极拓展军供站的工作职能。一方面,应按照《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之规定,赋予军供站在军供保障中的计划、组织、协调职能,指导军供站由部队机动供应保障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力量供应保障、由固定地点的自主式供应保障向区域性的组织型供应保障职能拓展,推动军供站由传统的饮食饮水供应向医疗救护、人员休整、物资代购、燃料补给、装备抢修服务保障职能拓展,以及手机充电、小商品服务、衣服缝补、心理咨询、文体娱乐等临时兵站服务职能的拓展;另一方面,应坚持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指导,赋予军供站在战时或平时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动员征用民用运力、交通专业保障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饮食饮水的保障职能,促使军供站设施在民用运力和交通专业保障力量的集结、检验、编组与休整,支前物资和救灾物资存储与转运,灾民救助与食宿安置,战时支前与应急指挥等方面,发挥既有的保障功能,成为政府应急处突中不可替代的专业力量。

4 完善机制体制

现代战争条件下的部队机动与作战密不可分,战场与交通融为一体,交通保障贯穿于部队机动的全过程,军供站保障作为交通保障活动的重要内容,时刻受到交通保障活动的影响,交通线的抢运将使得军供保障强度瞬时增大,交通线受阻将使得军供保障时间、地点和任务量发生变化,部队机动路径的改变使得军供保障手段和组织方式随之改变,军供站保障涵盖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贯通战略、战役、战术多个层次,涉及经济、国防、军事、政治等许多领域,关联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多个环节,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客观上要求与交通保障活动协调一致。

交通保障和军供站保障同属政府行为,是军队后勤保障的组成部分和作战保障的重要内容,既是战争潜力向实力快速转化的界面,又是部队高速机动与持续作战的物质基础,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军供站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管理,根据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下达的供应任务和地点、时间安排,加工膳食后实施保障;部队机动时间由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通报,经停地点的进出由军供站联系,送餐道路的控制由政府民政部门或军供站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就餐区域的安全警戒多由政府民政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协调公安部门承担。军供站保障和交通保障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基本相同,活动的本质也完全一致,但由于传统体制因素的影响,彼此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联动与控制体制机制。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着眼军供保障与国防交通保障活动同一属性的客观要求,坚持军供保障与国防交通保障活动一体联动的理念,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促进二者的融合建设。一方面,应按照《国防交通法》第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之规定,将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纳入到同级政府交通战备办公室成员单位,参与本级国防交通规划、计划的拟制,战时交通保障计划方案的拟定与完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力量的编组与训练,军供保障活动的管理等工作,从政府层面推进军供保障与交通保障活动的统一领导和集中指挥。另一方面,应按照信息联通、力量联建、任务联训、行动联合的要求,健全常态化的战略筹划机制、需求对接机制、协商协调机制、共建共用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社会化保障机制,构建军供保障与交通保障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和组织指挥平台,健全基于交通保障计划方案体系的军供保障方案预案,构建任务衔接、依案保障,力量互补、资源共享,建管一体、集约联动,指挥灵便、反应敏捷的国防交通保障系统。

5 建立配套的法规预案体系

军供站保障是以部队机动任务为牵引,融合军队与地方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系统要素,遵循大系统和分系统与环境密不可分的联系规律,实现军供保障能量和信息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的交换与共融的政府行为。军供站规划建设涉及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多个部门,功能性质可划归为铁、公、水路军供站,设施产权可划分为交通行业和地方人民政府两种类型。既包括与所属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关系,又包括与驻在的军事代表机构的业务指导关系;既存有与政府交通、公安、卫生、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又存有与铁、公、水、空交通运输企业和主副食材供应企业的协同保障关系;还存有与部队和参战的民兵、民工及预备役部队,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突力量的服务保障关系,以及与社会力量的动员保障关系。

1953年颁发的《供应站供应联系办法》,明确将饮食饮水保障纳入到部队输送计划之中;1965年颁发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等级划分和基本设施构成;1984年颁发的《在铁路建设中修建军用饮食供应站标准的规定》,统一了建设等级和建筑面积;1989年颁发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明确了军供站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基本建设及其工作关系;2010年颁发的《交通沿线军事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工作规定》,明确了军供站保障的6种模式和相应的能力标准。长期以来,军供工作法规建设得到国家和军队的高度重视,且随着军供站的建设实践而不断完善。但由于上位法律的空白,军供工作法规体系结构不尽完善,保障组织规范尚属空白,服务保障职能的拓展和供应保障手段的完善,缺乏基本的法规依据。

贯彻落实《国防交通法》,应紧贴保障军队“走出去”使命任务需求,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案组织军供保障的理念,构建基于《国防交通法》统领的军供站工作法规体系架构,界定法规规范内容,健全军供保障方案预案。一方面,应研究将现行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提升为《军用饮食供应站条例》,重点规范军供站的任务性质和管理体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配、基本建设和经费保障、供应方式和设备配置、法律责任等。应研究制定《军用饮食供应站组织工作规则》,重点规范军队、地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能分工,供应方式与保障手段、供应保障时限与范围,餐料储备与主副食材供应基地建设、制膳作业与卫生检疫、组织程序与意外情况处置预案的制订等;应研究修订《新建军用饮食供应站技术规范》,重点规范新建(改、扩建)军供站规划、布局、等级、面积、计划、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移交等;应研究制订《军用饮食供应站服务管理标准》,重点规范供应保障手段和能力配置、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和环境卫生、服务组织和质量评价标准等[3]。另一方面,应当着眼本地区交通资源的配置和军供保障任务的需求,健全完善战时或平时特殊情况下的军供站保障方案、预案体系。主要包括:不同任务规模的社会力量动员预案与编配运用方案、部队立体输送机动送餐方案、野外军供站开设方案、征用社会资源开设军供保障点方案、军供保障交通控制预案等,并将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地区性交通保障计划方案之中,结合保障任务不断调整完善,使之贴近实际、贴近实战。

[1] 全军军事术语管理委员会,军事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512.

[2] 谢良鹏,王晓安,刘松林,等.新形势下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研究[J].军事交通学院学报,2011,13(4):55-58.

[3] 张娜,管晔,张艳萍.新时期军供工作法规体系建设研究[J].军事交通学院学报,2013,15(9):6-9.

(编辑:张硕)

PromotingDevelopmentofMilitaryFoodSupplyStationbyLaw

GU Lei1, WU Yang2
(1.Special Care & Settlement Bureau,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Beijing 100721, China; 2.National Defense Traffic Department, Army Military Transportation University, Tianjin 300161, China)

● 国防交通NationalDefenseTraffic

10.16807/j.cnki.12-1372/e.2017.09.002

E253

A

1674-2192(2017)09- 0006- 04

2017-05-05;

2017-05-10.

顾 磊(1974—),男,硕士,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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