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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7-01-01

国防科技工业 2017年2期
关键词:军民军工研制

贺 昕

我国军民协同创新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

贺 昕

随着架构、设计、制造的融合越来越紧密,各专业领域的军民互动越来越频繁,彼此间的技术交流也越来越深入,使得产品研发设计的各阶段各环节知识产权界限越来越模糊,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

军工企业之间的成果归属存在模糊地带

国防科技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前沿及探索类研究、预先研究、型号配套等,都涉及军工企业独立承担、军工企业之间或军民联合研制等多种研制类型。用户将项目直接委托一家或多家军工企业承担时,用户与一家或多家军工企业分别形成简单的甲乙方关系,用户直接向一家或多家研制单位分别拨款,合同中亦明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拥有使用权。这会造成知识产权转让时面临管理上的障碍。

现行模式下,当各军工单位间出现“总体配套”关系时,会形成“军方提出需求——某军工单位承担研制任务——军方批款——专业院所完成分系统、模块及元器件研制和配套”的循环。军方与军工企业的成果归双方共用,军工企业仅有使用权,无转让权。这种单一模式基本不涉及军队与军工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但是,当大型预研或型号项目由多家军工单位联合或协作承担时,由于上游需求方的应用理念沉淀至下游的设计实现,导致各参与方对成果中自己应享有的权益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在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与分享方面时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在专利转让和成果申报等方面,产权的界限不够清晰,产生歧义或不同理解的情形较多。

军民成果转化双向流动不够

军工院所在承担某些大型军工科研项目时,会选择与地方企业进行部分合作。军工企业在选择与民企的合作内容时基本不涉及核心设计,而是在某些共性技术、非敏感性技术领域联合研制,如集成电路领域通常选择将最终的生产性流片交于民企完成,大型军品软件开发只是将逐级分拨后的末级功能转包给民企等,并且军民双方合作的产品种类和规模都较小,知识产权通常归军工企业所有。另外,由于军工院所与地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融合困难,技术、资本等要素资源无法在军民两大系统中合理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转让和产业创新协同的实现。

缺少军民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一方面,民企面对的产业市场技术更新快,产品换代频繁,造成民企的产品生命周期普遍偏短,产品的长期保障能力较差。而且由于没有在国防军工的管理体系内,国防保密制度相对宽松,军工企业无法掌握民企的技术能力等信息,对民企也缺乏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军工企业科技资源相对封闭,军民科技交流少,地方企业通常很难获悉军工产品技术、资金需求信息,导致军民之间在技术转让和项目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十分不对称,不仅影响技术创新协同的实现,而且影响高新技术在军民领域内的合理流动。比如,一些海归学子或高端技术人才带着一技之长回国,其技术往往具有国际先进性。但由于他们对军工企业的技术需求不了解以及准入门槛等问题,这些新技术并未被国防军工所采用,造成一些先进技术或成熟商用技术游离在军工企业之外,无法快速适时发挥效益。

军民行业标准不统一,军民互相转让效率低

由于军民产品应用领域不同,在技术成熟度、产品实用性和时效性上要求差别很大,对产品的设计、测试、验收标准迥异。民用产品要求时效性和易用性,对用户需求反应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快,对资金回笼的速度要求高,导致民企在研发时,其技术成熟度是通过不断推出升级版来完善。而军品则要求产品实用性强,特别是宇航级产品,更是技术成熟度高,对产品运行环境要求苛刻,且资金投入大、周期长、回笼慢,要求涉足军品市场的民品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需要保持较长期的服务保障能力。而且,军民两侧产品设备接口不统一,互联互通性差,军民两侧的产品大都不能拿来直接使用,需要做出很多改动才能彼此适应,费时费力,降低了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的热情。

委托研制任务时对知识产权的引导不够

在对项目各阶段考核中,对样品、产品、各阶段考核非常重视,但对知识产权的引导不够。表现在:一、军品研制经费对知识产权体现不足。军品任务研制合同费用一般包含材料费、人工成本、调研费等硬性开支,目前并未体现出知识产权相关费用,造成后期在军工企业之间、军民企业之间涉及知识产权使用、转让时责任界定不清晰。二、研制项目对在技术设计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可复用性考虑不够,更多的是解决产权的有无问题,对于产权的再次授权、转移直至产生效益则不够关心,造成技术移植和知识产权转让的流动性降低,技术的沉淀度增加,互用性降低。三、成果转化收益机制落实不到位。由于军工企业的发明创造多为职务发明,大多数专利特别是国防专利申请后,更多的是对设计师的职称评定起到正向作用,对设计者个人奖励不足,对复用和转让关注度不够,影响了职务发明人的技术转化积极性,造成成果大多束之高阁,后期并未产生转化效益。

军民协同知识产权转移的措施建议

大力推进军地信息开放共享能力建设。军地协同,统筹规划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制订包括需求对接、转化评估、试制生产、国防采办、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整体规划,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制定军地具体转化策略;自上而下建立军地需求常态联络机制,设置专属机构统一协调需求提报、反馈、落实等环节,解决“技术研究目标性不强、成果落地不充分”的现象;建立军地资源共享机制,设置军民共建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深入挖掘潜力数据,为军事需求提报提供可靠依据;建立成果转化反馈等军地信息共享协调保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渠道建设,有效解决军地信息对接与成果转化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完善落实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各行业领域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引导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落实2015年《转化法》关于人员激励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主管部门针对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成果转化实施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与奖励办法;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制定并稳步落实具体的利益激励措施,提高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受益分配比例,激发成果转化个人主体的积极性。

建立科学的技术转化评估体系。加强军民技术转化评估策略的顶层研究,建立阶段性逐级风险评估体系,制定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以有效规避技术转化过程中的价值断裂风险、技术与军事应用要求不一致等风险;以军事需求和市场前景为导向,以科研机构、企业及各军种为技术转化的评估主体,简化评估与转化流程;多种措施提升民参军企业的科技水平,解决大型民企不参军、中小企业参军难的问题,提高军民协同的质量;建立支撑成果转化的配套机制,保障转化质量。

强化军地成果转化中间机构“接力棒”作用。军地成果转化是从技术研究、到中试、到规模化生产的接力过程,应跳出研发机构和企业的传统范畴,以市场与军事应用为导向,加强兼具企业与研究机构双重属性的新型中间机构的建设,破除体制约束,理顺监管体制,为各种技术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等建立灵活机制和宽松环境,真正发挥从技术研究到规模化生产的接力棒作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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