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房产租赁业务的影响
2016-12-31丁琴
文/丁琴
浅谈“营改增”对房产租赁业务的影响
文/丁琴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房产租赁企业只有充分掌握“营改增”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企业的税负。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房地产租赁业务受“营改增”的影响展开分析。
“营改增”;“房产租赁业务”;“影响”
一、房产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
租赁、仓储、物业管理等都属于房产租赁企业所涉及的业务,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因此房产租赁企业需要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在此基础上及时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和创新税务筹划方法。
二、租赁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对于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方法,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①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税负总体较营改增前是下降的,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是5%,而缴纳增值税的税负是4.76%。②如果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例:甲企业2016年5月8日购入一幢写字楼用于出租,含税价117万元,其中进项税17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收到租金收入8万元,2017年收到租金收入12万元,假设只考虑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情况:2016应纳增值税=8/(1+11%)*11%-17*60%= -9.41(万元),2016年留底税为9.41万元,2017年应纳增值税=12/(1+11%)*11%-17*40%-9.41= -15.02(万元),2017年留底税为15.02万元。营改增之前应纳营业税情况:2016年应纳营业税=8*5%=0.4(万元),2017年应纳营业税=12*5%=0.6(万元),通过以上数据对比,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不动产用于出租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法定增值额纳税,租售比不高的情况下,投资的前几年都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以收到的全部价款计税,不管你的租售比如何,只要有租金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增值税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租赁挂靠业务
房屋租赁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如何确定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的问题:例:甲公司以挂靠方式出租写字楼给乙公司,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甲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为纳税义务人,除以上情况以外的挂靠经营租赁都应是乙公司为纳税义务人。
(三)租赁转租行为
如何确定租赁转租的计税方法,关键点看转租人租入不动产的时间点,是在4月30日之前租入,还是5月1日之后租入。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29日租入的办公楼一幢,于2016年5月3日转租给乙公司,对于甲公司的转租可以选择简易征税办法。
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月2日租入办公用房500平米,于2016年5月28日转租给乙公司,对于丙公司的转租只能按照一般计税办法征税。
三、仓储业务
仓储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务,纳入现代服务业,2013年8月1日已实行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既增值税率为应税服务销售额的3%,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应税服务销售额的6%进行纳税。
四、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业务“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服务销售额的3%纳税,一般纳税人按应税服务销售额的6%进行纳税。
(一)对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来说,销项税税率为6%,这与原来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从表面上看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计税方式的改变,即使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也不一定就会增加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营改增”对税收负担的影响,还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例:A公司一年收取物业服务费1000万元:若进项税额为6.6万元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0万元,与“营改增”前交5%的营业税50万元相比相等,若进项税额>6.6万元,为10万元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46.6万元,小于应缴纳的营业税额50万元,则“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额将下降。同理,若进项税额<6.6万元时,“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额将上升。
(二)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与原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相比,税负大大下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五、房屋租赁、转让、销售土地上的机器设备时计税方法
房屋租赁企业在转让厂房土地同时,一并销售附着在厂房或者土地上的机器设备时,应如何计税,“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虽然“营改增”后,都是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它们的税率不同,还是要求按项目内容分别核算。房屋租赁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法定税率为17%、销售厂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法定税率11%和可以选用简易征收率5%两种计税方法。例:房屋租赁企业(甲公司),2016年5月5日将2015年12月20日购入的厂房连同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在这项业务中,甲公司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将设备和厂房分别核算,这样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未分别核算,就得按照最高17%的税率对该项业务征税,多缴纳税费不利于甲公司的经营发展。
六、房产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需注意的几点建议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事项
①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合同相对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是一般纳税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②明确计税方法,在与不动产和动产租赁方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计税方法。比如可以选者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用哪种计税方法。③明确取得的发票类型,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适用税率多少,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到国税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④明确合同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⑤明确如何开票,由于销售货物税率高,服务税率低,供应商往往会将混合销售行为分开,转变为二项业务。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⑥明确税率变动如何执行,营改增现为试点过渡期间,后续仍会有相关的政策调整。如相关税率简并、变动,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明确合同价款如何执行?主要针对执行期长的,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明确。⑦明确问题发票的责任,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二)房产租赁业务税务筹划
①房产租赁企业在出租时要将设备和厂房分开租,在合同中分别明确,那样可以少纳房产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②仓储与出租业务的确定,在当前全面“营改增”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租赁业务有11%的法定税率和简易征收率5%,仓储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务是6%的法定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租赁业务的征收率为5%,而仓储业务的征收率为3%。这给房产租赁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很多企业租赁房屋其实是作为仓库使用。因此房屋租赁企业可以根据情况与其签订赁合同或者仓储服务合同。
总之,在“营改增”得到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房地产租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合理划分。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要加强业务的税收筹划,从而通过合法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相信本文对“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影响展开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1]李克平.“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06:178-179.
[2]王辉.试论“营改增”对房产租赁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6,03:85-86.
(作者单位:杭州余杭供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接(第155页)进项税额抵扣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不仅分散而且地域偏僻,很多材料都是由个体户以及小商家提供的,因为无法出示有效的抵扣凭证,因而很多部分都是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
2.增加了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管理难度,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于营业税的支出就不需要进行列报,但是需要对增值税的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就企业的资产负债而言,因为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可以对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所以入账金额会减少,进而导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项目就会相应的减少[7]。
3.对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没有及时的对原有的定价系统进行调整,企业的一部分营业额会转化成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收入的降低,进而使得企业的利润降低。
四、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一般纳税人”意识
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时刻树立“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在处理业务时,要转变自己的角色,通过变换角度对业务的优劣进行分析,通过把握营改增的机遇来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而促进企业的结构转型,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保管以及使用等多方面进行专门的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建筑企业的各项作业流程的发票使用安全性。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对发票进行管理时,一旦发现违规事项或者错误事项,通过监督机制可以进行及时的发现,并且能够快速找到解决的措施。进而促进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的改进,为营改增在企业中的有效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该项税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有效避免了企业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为建筑企业创造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纳税环境,但是同时对于那些不善于管理的建筑企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税风险。因而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强化“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同时还要增加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通过各方协作来促进营改增在建筑企业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敏.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商,2016,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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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宏.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6:193.
[4]王远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04:249+251.
[5]高碧波.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05:267.
[6]陈晓虹.浅谈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314+316.
[7]朱建国.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5,15:41.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