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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对策分析

2016-12-31唐玉梅

财会学习 2016年15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营业税税负

文/唐玉梅

园林绿化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对策分析

文/唐玉梅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 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全面增值税时代。上述变革将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园林绿化企业为研究对象,结合笔者在园林绿化企业的工作实践,分析营改增对园林绿化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以实现企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企业的发展。

园林绿化;营改增;应对对策

园林绿化企业一般以绿化工程施工为主,营改增前按3%税率缴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11%税率。全面营改增已实施2个月,到底给园林绿化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是目前园林绿化企业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它有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减税和经济结构的转变,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我国营改增改革由点到面,历经三次扩围,试点阶段:2012年1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2012年9-12月试点扩大到10个省市;第一次扩围:2013 年8月1日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电视服务纳入营改增,第二次扩围:2014年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第三次扩围: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替代营业税。

二、“营改增”政策对园林绿化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以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500万元(含500万)为标准,将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不同,对税负的影响也不相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3%,以100万元工程结算价为例,应缴增值税100÷(1+ 3%)×3%=2.91万元,按营业税率3%计算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由此可见,企业减少了0.09万元税款,税负降低,企业充分享受到了营改增的实惠,营改增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对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当期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影响税负的高低。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来源于苗木采购、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劳务成本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无法在上述项目全部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票,因此单从税率来看,营业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11%,考虑增值税价税分离因素,实际税率9.91%【1÷ (1+11%)×11%】,可见税负增加6.91%。

笔者以一项1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为例,从理论角度分析税负变化。2016年5月,公司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造价为100万元,该项工程采购苗木55万元,竹片等其他材料3万元,机械设备租赁费15万,工程劳务费15万(以上数据均含税)。 营改增前,企业交纳营业税100×3%=3万元;营改增后,按造价计算销项税额为100÷(1+11%)×11%=9.91万元,假设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成本可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按照苗木13%、其他材料17%、机械设备租赁费17%、工程劳务费3%税率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5÷(1+13%)× 13%+3÷(1+17%)×17%+15÷(1+17%)× 17%+15÷(1+3%)×3%=9.39万元,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9.39=0.52万元,可见增值税实现了层层抵扣、对增值部分征税的减税效应,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影响。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计算,众所周知,当前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的情况比比皆是。在上例中,苗木成本约占总成本的50%-60%,而上游的苗木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税局代开取得3%的增值税专票,其销售自产的苗木免征增值税,无法抵扣;其他材料一般都是从当地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当地农民手中零星购买,通过税局代开可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机械设备租赁适用17%税率,因租赁行业利润较低,所以机械使用费和外租设备也只能通过税局代开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人工成本一般都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这样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1+3%)×3%+ 3÷(1+3%)×3%+15÷(1+3%)×3%=2.13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91万元一可抵扣进项税额2.13=7.78万元,可见因抵扣链不完整,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桂造价[2016]7号规定:营改增后税前造价各项费用调整为按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计价,这将使园林绿化企业的施工图预算及招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由于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图预算编制需要重新按新标准修改,招投标书内容也要相应调整,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投标书各项直接成本要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实际操作中,因供应商身份不同,各项直接成本取得的可抵扣发票税率和进项税额与理论值是有差异,而且劳务分包等人工成本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额的计算有极大影响,会增加实际工程成本。增值税是我国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因其可以抵扣进行税额,抵减应交税金,所以管理严格,要求必须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活动款项、专用发票由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活动自己开具的才能抵扣,像转包、挂靠会造成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入账价值扣除了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企业收入总额降低,生产经营规模缩小,影响企业的资质评定;另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扣除了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资产总额下降,负债总额上升,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盈利指标下降。

园林绿化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一般不匹配,常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企业在工程验工计价当期就需确认销项税额,又因未收到工程款,拖欠采购款或租赁费造成供应商未足额开票,不能及时取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先行交纳大额增值税,增加企业现金流出,给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带来一定资金压力。而收到工程款,支付供应商材料款或租赁费后又会取得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本期未抵扣完全,可结转后期继续进行抵扣,但不予退税,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压力。

三、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内控体系

园林绿化企业营改增后,应由总经理负责,财务部牵头,各部门参与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选择纳税人身份,梳理细节,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管理,加强发票管控,规避税务风险,集中采购,建立一套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

明确施工预算、招投标、采购实行价税分离,并就分离增值税后对成本的影响进行折算,报价谈判时向下游企业转嫁一部分税负。双方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开票信息、开具时间、并约定发票送达时间及发票真伪责任,按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付款,避免出现无法抵扣的情况。

采购时,在质量相同情况下,应优先选取信誉好、上规模的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作为补充。要获得最优采购价格,就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认两种采购方式下成本临界点。假设有甲乙两个供应商,提供相同品质税率17%的货物,甲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报价为117元(含税);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取得税务机关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买方随征附加税费率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要使采购成本相等,乙方报价多少才能接受?假定一般纳税人含税价[1-1÷(1+税率) ×税率×(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1-1÷(1+征收率)×征收率×(1+附加税费率)],设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为A,代入数据计算为:117-117÷(1+17%) ×17%×(1+12%)=A -A÷(1+3%) ×3%×(1+12%),计算结果A= 101.26元,低于此报价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甲乙双方的报价临界点就是=101.26÷117=86.55%。

(二)加强财务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营改增后应加强对财务人员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变化和业务处理,调整预算指标,加强对招投标定价工作的参与,相关部门协同一致,保证营改增顺利实施。

工程款拖欠是园林绿化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尽量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条款,明确收款方式以及收款时间,明确工程项目5%-10%养护保证金的开票结算问题。在合同签订之后,要做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加强工程款催收,尽量做到收取工程款时再开具发票,保证企业的资金运转顺利。在材料、设备租赁及分包的合同签订中,要综合考虑采取什么方式能节税和减少成本,并有针对性地对付款条件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等条款进行约束,使其与项目验工计价和收款相挂钩,合理平衡应交税金,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税收筹划,享受优惠政策

用好简易征收政策,调节高税负。对于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清包工、甲供材及建筑工程老项目业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供资料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分开核算,可降低企业的税负。

利用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政策,降低税负。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材料是苗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可抵扣进项税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企业应尽可能直接与农业生产者签订购苗合同,支付货款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苗木,取得农业生产者在税局代开销售发票和村委会自产自销证明,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具有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不高,人工成本高的特点,借助营改增的契机,企业应购买先进的机械设备减员增效,既抵扣了进项税额,又解决人员成本无法抵扣问题。工程也可以采用劳务分包形式,将支付的劳务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中扣减后按差额计税,减少计税基数,降低企业税收。

营改增从长远看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的机遇。但在推行的初期会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管理、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化解不利影响,借助营改增税制改革,推动企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李学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 财会研究,2015(3).

[3]席得让.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析[J].经济师,2015(2).

[4]陈莉.“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财务审计,2016(3).

(作者单位:桂林市绿化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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