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6-12-30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细则出炉
近日,信托行业接连迎来利好政策,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登记中心(简称“银登中心”)发布银监会82号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细则,明确信托公司为银行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唯一通道,同时,文件还披露了目前已获得相关资格的19家信托公司。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信贷资产收益权通道业务资格获取并不困难,且去年信贷资产流转共200亿元左右,市场份额较小,在信托行业转型去通道化的趋势之下,吸引力并不大。中建投创新研究部人士也表示,尽管一系列利好政策利好银行与信托的通道业务加深合作,“但是未来信托公司去通道化的大方向没有发生改变。未来信托公司的竞争仍然集中在主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配置能力等方向。”
点评:尽管银登中心指定信托为信贷资产收益权唯一通道的消息令信托业兴奋,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市场空间并不大,且通道费用下降、去通道化背景下,意义并不大。
限额管理:市场的冷却剂
近日,备受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的《办法》应该说是“有严有松”。原来争议较多的网贷平台须在公司注册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办法》不再提出要求;原来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而从《办法》看,经过授权网贷平台可以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等等。但总体而言,《办法》在多个方面收紧了相关要求。最令人预想不到的是,《办法》对借款人采取借款金额限制的措施。
点评:如何将限额管理措施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或许将面临很大的挑战,但却是一种不错的冷却剂,有助于将整个行业拉回到理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申请保险公司股东不再简单
近日,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因此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
点评:从此以后,或许对于一些实力不济、别有用心的社会资本而言。申请成为保险公司股东恐怕将是“镜花水月”了。
“末代委员”继续超役
近日,证监会宣布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发审委办法》)进行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各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应占多数。”此次修订,意味着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从35人调整为25人,主要调减兼职委员人数。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还将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进行调整,减少来自证监会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证监会以外的专家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