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影响及预防机制
2016-12-30宋永智
宋永智
(甘肃省经济学校,甘肃兰州730050)
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影响及预防机制
宋永智
(甘肃省经济学校,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蓬勃发展,网络的普及化、无纸化、虚拟化、无限制的网络交易形态也在这个世纪迅速发展。这种新型的商业营运模式,在带动庞大经济发展,拓展税源的同时,其交易本身的全球性、匿名性打破以国界为营业税课说权的观念,衍生出无法有效实施稽征权而造成税收损失,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网站,查缉营业行为及交易流程均有困难。本文将主要探讨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影响及预防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要素;影响;预防机制
电子商务乃是建构于互联网的双向沟通方式,企业可将产品、服务及广告等商业信息,存放在企业所架设的网站上,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其它企业或消费者。而消费者可以由企业所架设的网站获得所需的信息,并且也能直接在企业的网站上订购商品、表达意见。若以最广泛的定义来看,凡是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任何商业活动,均可通称为电子商务。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电子商务由于自身存在的诸多优势和特点,已经在现代经贸活动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1、全球化的市场
通过全球信息网可以迅速地扩大市场,但也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电子交易目前并无适当的控制程序,如此交易文件数据容易被更改、复制等,从而会增加交易双方的困扰。此外,经由网络传送出去的私人数据,如利用信用卡交易的数据有可能会被截取或盗用,储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据还存在被黑客入侵的可能。
2、低障碍环境
由于公共及私人全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使得在从事电子商务时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当低廉,不仅大型企业有能力使用,中小型企业亦可轻易地通过互联网从事商业行为,如此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具有相近的市场进入能力。
3、实时性的交易互动
具有在线实时处理及响应、过程及进度查询、收货回复、意见反应、问题答询等功能,可缩短整体商业交易的作业流程及时间。
4、无纸化的交易环境
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信息的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就是取代了纸张和简化了交易程序,以往传统的交易都以书面形式与签字的纸张原件,信息化后的交易形式为数字信息与加密形式,就简化的交易程序而言,电子商务的运作,可透过计算机网络来交换交易信息,相较于传统依赖文书的人工操作环境而言,将能更快速确实完成交易流程。
5、网络传输化商品
通过多媒体技术,可使商品型录、电子商品、及交易信息等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及展现格式。可开发传统形式之外的商品及服务,如虚拟商场、数字钱包、个人新闻、网络认证服务等。此外商品形式也不必为有形存在,像数字化商品,可以直接通过网站购买,无须经过传统的配送流程。
二、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影响分析
1、租税中立
各国在电子商务形式与传统商务形式间,应尽量寻求租税的中立与平衡,使任何的商业决策都是因为经济的诱因而非租税的考虑。在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义务人执行类似的交易时,亦应受到类似标准的租税待遇。租税效率原则(Efficiency)指出,若要对电子商务课征税捐,则对纳税义务人的依从成本与税捐机关的稽征成本应尽可能减少。
2、确定性与简单性
任何税法规定都应力求简明易懂,使纳税义务人在完成交易前,就能够预期可能产生的租税结果,包括了解该租税会在何时、何地如何课征。境外企业在我国设置的网站及网页,本身系软件及电子数据的结合,无任何形体出现,不具实体设备,如果仅仅通过传统的经营场所,会影响到纳税人缴税的质量。
3、有效性与公平性
租税的课征应力求在适当的时机获得适当的税捐,并维持风险与反制措施的适当平衡,力求降低逃税与租税规避的可能。由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效果税收问题,使得有些交易发生税收权转移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诚实纳税的机制。又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稽查机制,使得逃税漏税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特别严重,由此,需要相关的税务人员有目的性地进行查核,确保纳税人员能够履行自我的责任,保证公平性。面对目前出现的这些现象,特别是当前的法令对于未设立登记或非法营业的网站没有作用;其管辖机关的归属极不明确;另外政府亦未培养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专业稽查人员,使得稽征作业更显困难。
4、弹性原则
租税制度应力求弹性与动态,以确保其制度能配合技术与商业的发展。此次渥太华会议在租税相关议题的讨论中,明确到现行的纳税原则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针对一些商家不能正确地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违反相关的法律制度,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这部分的营业额所应负担的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都逃漏了,形成租税不公平,虽然政府目前举办统一发票中奖制度及辅以道德劝说诚实开立统一发票,不过成果不彰,且该部分数十年来稽征机关毫无查缉能力,有关单位亦无对策。加上电子商务具备实时、便利、数字传输的特性,则在线传输数字商品,其统一发票应如何开立,即造成问题,且由于传统中介者角色消失,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特质,使得税捐机关不易确认纳税义务人,故须仰赖多数消费者申报,若此一消费者为营利事业时,因该营利事业为了帐列成本或费用,则会向销售者索取凭证,故可透过勾稽制度及查核程序掌握课税对象,但若此一消费者为个人时,个人往往无申报成本费用的问题,故容易忽略索取凭证则税捐机关即无法掌握课税对象,因此即有潜在漏税之虞。
三、电子商务税法构成要素的预防机制
1、加强纳税人服务
利用互联网与新兴通讯科技,有助于税捐机关加强对于纳税人的服务,并改善其反应时间,这是各国税捐机关必须要无法回避,并且加以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随着区域和国家之间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依托互联网和新兴通讯科技手段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经贸形式。对此,税捐机关必须要正视这一形势,在自身的技术软硬件开发、网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等各个方面全面提高,不断加强应对和驾驭高新技术的能力。各国税捐机关应利用现行的技术配合商业发展,以加强对于纳税人服务的提升,并简化租税的登记与申报要求及推动接受电子数据的标准,以降低企业界的租税依从成本,另外应鼓励以电子方式估算与征收税捐,以及在纳税与退税上,应实行简便、快速、安全的方式进行。在我国境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器上成立网站,以从事营业活动,尽管此时该企业支付予我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高低,可能决定于储存架设网站的相关软件以及数据所需的硬盘空间,但是该契约的本身并未使得企业有权决定该网站是属于硬盘中的那个位置,同时对于该服务器与其所在的位置企业仍无法自由处理。即仅将网站或网页成立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业者的服务器上,企业对该服务器本身不具支配权,不符合固定营业场所的抽象特征,不能构成固定营业场所,从而亦不为我国营业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
2、明确课税对象、税种
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义务人应与从事传统交易的纳税人要有相同标准的数据与证明文件,但是为求达成相同信息与证明文件的标准,可能需要运用不同的方法。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此,税收行政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避免额外负担。这是需要税捐机关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快捷性不能被限制和削弱,如何既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服务,又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方式,是税收立法需要考虑的。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贯彻肯定、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
电子商务对税务行政效率原则提出了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由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而失去了批发商、零售商、代理人等中间人。中间人的消失,会使税收征管变得复杂化,原来可以从中间人那里取得的税收,变成向广大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这将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而且对于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要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更加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
3、明确纳税主体
在消费税的课征上主张采用消费地课税原则,即由消费所在地的国家取得课税权。再者,数字化产品将不被视为商品化提供。此外,任何国家境内的企业。若从境外销售者取得劳务与无形商品时,相关的国家应考虑使用反向课征、自我评估或其它相对的机制。以确保其消费税税基与其境内销售者的竞争力,最后各国应确保与世界关务组织合作,并与运送人及其它相关的第三人咨询,以发展适当的系统对所进口的实质商品课征税捐,不过此系统不得过度妨碍租税的征收与对消费者交付商品的效率。
四、结论
总之,传统的税制中,无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登记的情况对纳税人实施管理并及时掌握税源的情况。然而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任何企业只需交纳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了。由于消费者和制造商都可以隐匿其名称和居住地,如何确认电子商务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的居民身份就成为一个的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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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