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2016-12-30王嗣琦
王嗣琦
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王嗣琦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强,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主要由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然而,我国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信用评级人员业务素质低、评级模型不适当、评级独立性缺失等问题,以致造成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下降,评级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的局面。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加强评级团队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对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管,努力培养和提升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促进当前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
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一、引言
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后,我国才开始成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由此拉开序幕。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市场震荡,引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重视,对企业信用管理也越发规范和严格,信用评级在我国金融市场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看,2003年全国仅有50家左右的信用评级机构,2013年仅长三角地区就有186家备案信用评级机构。然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大多是规模小、资质浅的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以企业信用评级为主,而同时具有企业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却不到10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对经济发展应发挥的作用,既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不相符,其综合影响力更无法与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相媲美。
信用评级在满足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发行需要的同时,也是商业银行掌控信贷风险、投资者区分金融资产质量的依据。在我国,只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才有对发行债券进行评级的需求,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需求主要是想通过对其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能更便捷地获得商业融资。研究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指导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提供更加规范的评级服务至关重要。
二、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特点
(一)中小企业是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
在我国,实力强、知名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如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信用等,信用评级对象主要也是实力强并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大企业或上市公司。对占我国企业总数比重较大的中小企业而言,在有信用评级需求时,通常会选择具有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评级成本低且评级结果出具快的中小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商业银行通常会认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违约风险高,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采取高利率的方式控制贷款额度。但是,商业银行也会将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出具的信用评级等级,作为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就使得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较低成本的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凭借自身有利的信用条件在市场竞争中更有竞争力,如获得更优惠的购货折扣和更长的赊购期限,或在相关项目的招、投标中占据信用好的优势。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地被市场激发出来。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中小企业成了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多省市的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鼓励地方商业银行与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大力推进对中小企业实施信用评级的工作,使得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对象趋于稳定。
(二)中小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趋于多样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需求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信用评级需求量的增加,使得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数量也迅速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出现了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供过于求、信用评级收费进一步被压低的现象,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很难单独依靠信用评级业务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仿效大型评级机构或审计机构的做法,积极拓展业务种类。
当下,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外,还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强化与商业银行、金融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再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商业银行、金融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部分外包业务。如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授信调查,帮助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检查、担保公司年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核查等。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多样化趋势增强。
(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难度大
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时,通常需要从被评企业获取大量的、真实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作为评级分析的依据。现阶段我国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大多数中小企业也不定期公开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即便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或经营状况变动的说明,但是,我国许多中小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现象,尤其是企业财务数据严重失真。如很多中小企业编制多套财务报表应对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检查。由于对中小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的问题,相关部门不仅缺乏有效的监管,更没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这就使得信用评级机构较难获得被评企业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只能主要依靠信用评级人员真假信息的鉴别核实能力,去伪存真,以期为被评企业提供准确、客观的评级结果。
除此之外,也因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尚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尽管许多中小企业对信用评级的优势有一定的了解,但对应为信用评级人员提供哪些信息及何种程度质量的信息认识不足;再加上我国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流程还不规范,评级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不高等,也使得被评企业对信用评级机构保证不泄露商业秘密的承诺及其出具评级结果的公信力存有疑虑。这也客观地降低了有信用评级需求的中小企业主动配合评级的积极性,从而加大了评级信息获取的难度。
三、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评级人员专业性不强
企业信用评级一般需要对被评企业提供的和信用评级人员搜集的各类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通过对被评企业财务数据的搜集与核实、财务指标的计算、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等定量分析,信用评级人员可以从量的方面评价其财务状况;通过对被评企业的企业治理、人力资本、企业竞争力、经营稳定性、行业风险与前景,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信用评级人员可以从质的更宏观层面评价其发展潜力。为得到作为被评企业信用评级等级重要依据的综合信用评分,还需要再将定量与定性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信用评分模型。前者要求评级人员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能力,后者除要求评级人员有扎实的财务知识外,还应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只有把被评企业的财务信息分析结果和非财务信息分析结果相结合,才能发现被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风险点和相应的优势,并以此评判被评企业的整体风险水平、预测其主要业务的发展前景,结合模型评分最终给出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然而,当下我国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却普遍存在评级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人员流动大、缺少经验丰富的评级专家等问题。在开展评级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评级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行业评级经验不足,造成企业评级结果不准确。这不仅可能导致部分优质被评企业丧失从银行及时获得贷款的资格,使企业错失发展机会;也可能导致银行错误地向部分风险较高的被评企业发放贷款,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由此也会降低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力和声誉。实践中,也有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采取外聘专家的方式来缓解信用评级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但是,外聘专家不仅成本高,而且也存在外聘人员不稳定、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二)信用评级模型不健全
利用信用评级模型得到综合信用评分,以确定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是信用评级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模型是所有信用评级机构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和商业银行使用的信用评级模型普遍是模仿或直接借鉴国外信用评级模型,模型中使用的指标体系基本上是以大企业为样本建立的。
由于无论是企业规模、经营模式、管理模式还是市场环境,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均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基于大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型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但是,鉴于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研发能力有限,难以建立适合自己的评级模型,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只能直接借鉴大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型。信用评级模型选择的不合理,导致评级结果与企业实际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不高、市场认可度不高和公信力下降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缺失
由于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增长迅速,远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现实需求,造成中小信用评级行业竞争激烈。许多信用评级机构都面临评级种类少、业务量小和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以主营评级业务维持公司运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通常会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或与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甚至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求增加公司的业务量。但是,这种直接或间接的业务依附关系,使其在实施信用评级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合作方或协议方意见的左右。从而导致在企业信用评级的过程中,本该处于独立地位,秉持客观性、公允性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失去或部分失去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衍生了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四)外部监管不到位、自我约束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起步较晚、企业信用评级立法滞后,对信用评级行业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不仅体现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条件、执业质量评价、业务责任追究、利益冲突解决、信息披露和保密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而且体现在对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而疏于监管等方面。这就使得我国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更加丧失行业自律意识,以至于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缺乏社会责任、敷衍了事。部分评级机构甚至为了短期利益,无原则地迁就客户,严重影响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些信用评级人员甚至以信用调查为由,非法获取被评企业的商业机密,侵害被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总体看,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缺乏高水平专业评级人才、评级模型不科学、评级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完善,信用评级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公信力,给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许多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如果不能及早加强评级团队建设,努力提升评级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在激烈的信用评级市场中,被兼并、收购,或为市场所淘汰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促进我国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专业评级团队建设。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应通过招聘、培养高素质年轻人才,特别是通过高薪招聘具有深厚的财经知识背景、评级经验丰富的高级评级人员,通过“以老带新”“现场指导”、定期组织业务交流等形式,逐步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专业评级团队。为此,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强化信用评级师等级考核制度,拉大信用评级师待遇的差异水平,激励各级别评级人员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重视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保持企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尊重业务能力强、行业经验丰富的员工,努力建立稳定的信用评级团队。
二是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应努力完善内控制度。中小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评级程序、岗位职责、评级报告要求、评审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努力完善内控制度,逐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强化自我监管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是政府应强化对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统一监管,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应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行业法规。特别是针对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评级资质认定、执业质量评估、利益冲突监管和评级责任追究制度,以约束中小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保障评级质量,提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公信力。
[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联合发布2013年长三角地区备案信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EB/OL].(2014-1-22)[2016-8-3].http://www.jseic.gov.cn/xwzx/gwgg/gggs/201401/ t20140122_141073.html.
[2]周中胜,王愫.企业家能力、信用评级与中小信贷融资可获得性—基于江浙地区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的经验研究 [J].财贸经济,201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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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嗣琦,女,江苏南京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助教、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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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6)10-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