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薪酬披露刍议
2016-12-30杨天舒庞长亮
杨天舒,庞长亮
(1.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2.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130117)
一、问题的提出
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及由此而建立的信心,是经济繁荣和金融稳定的基本动力。纵观世界各国,董事*文中“董事”的范畴采广义的概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问题始终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董事薪酬之披露也一直被视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最佳手段之一。因为必要和重要薪酬信息的披露可以使股东和投资者以及更广泛的群体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掌握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薪酬状况,从而有效实现对公司经营、财务,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赢取公众的信任。因此,适时、适当的董事薪酬的信息披露对于解决董事薪酬问题乃至公司治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无论是公司立法还是相关的学说判例,都愈加关注董事薪酬的法律规制问题。而反观我国的现行公司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关董事薪酬披露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只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所关涉,但是作出的规定却几乎雷同,都仅仅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董事薪酬,但由谁来负责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哪些、采取何种标准等指导公司实践的内容则完全没有涉及。另一方面,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有关董事薪酬的披露方面又确实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诸如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信息披露的形式不统一,缺乏可比性;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在立法及理论研究层面,加强对董事薪酬披露相关问题的关注与探讨。
二、董事薪酬披露的功能
(一)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
信息披露为股东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通过董事薪酬信息的披露,股东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从而能够有根据地投票选举出自己信赖的董事,评估他们获得的利益是否与贡献相匹配,并了解到董事的利益是否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正如Anabtawi教授在他的《解析无功受禄:锦标赛选择》一文中所述,“在董事薪酬制定之初,就应将其与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紧密结合”,并提出公司治理改革要以让董事对股东更负责为目的。[1]与学者的观点相一致,国外的公司立法,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要求披露董事、高管薪酬,并使其与股东利益相关联。
(二)增进投资者信任的途径
信息披露能够增进投资者对公司和公司管理者的信任度。投资者对于董事存在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媒体频繁揭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的“畸高”现象;而另一方面,公司对董事薪酬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详尽,只披露薪酬总额,但缺乏薪酬政策、参照标准、与业绩关联度等细节信息的披露,并且公司也未能及时对董事的高薪酬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董事薪酬方面信息的获取途径,投资者更多是通过媒体而非公司,而媒体在该问题上所传达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投资者容易对公司管理者产生疑虑,从而影响投资判断。而通过实证分析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保护不力。因此,在重塑投资者信任、吸引投资,以期扩充公司资本规模这一方面,提高上市公司董事薪酬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限制管理层权力的手段
董事薪酬信息披露是约束管理者权力的有效手段。过高的董事薪酬会引起公司外部人员的“公愤”,进而会给董事带来成本,该成本被称为“公愤成本”。 董事为了得到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和尊重,保持自己的声誉,会尽可能让薪酬符合公平原则以减少公愤成本。正如Bebchuk教授在其论著《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中所阐述的那样,“董事和高管是否会放弃某个薪酬方案,取决于该方案在多大程度上被相关的外部人员认定是不当的,或是不同寻常的,甚至被认为是滥用权力的。”[2]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常存在董事权力滥用,特别是董事不当使用权力自定薪酬的现象。对此,Main教授在《保持简化:公司法与董事薪酬》一文中也提出,“因为非执行董事常常听命于CEO,所以他们只不过是制定薪酬的工具,真正为高管制定薪酬的仍是他们自己,存在严重的自定薪酬问题。”[3]董事的薪酬规范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薪酬信息的披露被视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手段之一。在学者有关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各国的公司立法和证券监管部门都拟定规则以避免董事和高管的自定薪酬问题,许多国家寄望予薪酬委员会,同时严格要求薪酬委员会向股东披露有关董事薪酬的公司政策、组成部分、参照标准等事项。
三、董事薪酬从一般披露到细节披露
对于董事薪酬在多大程度上予以披露仍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是该保护董事的隐私还是应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以便公司股东、员工和利益相关者更多地了解公司管理者从公司获得利益的情况。董事与高管自定薪酬的行为或就薪酬问题合谋,是人们关注薪酬问题的根源,披露被视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董事薪酬的一般披露规则通常是只要求披露公司前三名高管的总薪酬,之后该规则不断细化,要求披露更多的高管有关薪酬方面的信息,如披露前五名高管的总薪酬、披露每位董事和高管的总薪酬等。最后,这些关于薪酬细节的披露变得越来越细致,要求公司披露薪酬政策、参照标准、董事薪酬的具体组成部分等等。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薪酬的披露还处于一般披露阶段,尽管是对董事的薪酬进行单独披露,但是披露的只是个人的薪酬总额而已,并未涵盖有关薪酬的任何细节,这相较于英美等国的现行规则差距甚远。英国、美国早就对董事薪酬披露的细节作出了规定,意大利近年来也对董事薪酬的披露提出了更多的细节化要求,不仅要求披露薪酬的具体组成部分,还要求披露薪酬政策、理念以及参照标准等事项。
(一)董事薪酬具体组成部分的披露
董事薪酬的具体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基本薪金、年度红利、长期激励、各种福利等。在一般披露中,上市公司仅披露董事薪酬总额,不能提供给股东、投资者和监管者一个清晰的薪酬计划,难以衡量董事获得利益的合理性。因此,薪酬信息披露必须细化,以保证对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的有效性。
美国在立法上就提出了细节披露的要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受到高度重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就董事薪酬事项在股东代理书中进行披露的要求。“公司薪酬委员会直接负有责任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的所有方面得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年度股东代理书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使股东能够清楚地理解对董事和高管是如何支付薪酬的,以及金额是多少,包括工资、短期和长期的薪酬激励计划。”[4]美国董事协会要求公司应该在委托投票书中披露有关董事薪酬的如下细节内容:报告应该描述董事薪酬的所有要素——包括总薪酬、各类股票奖金与转让的股票期权、退休计划、慈善奖励,以及其他安排、费用、支付款项或津贴。报告中需体现各种形式董事薪酬的价值的综合表。包括现期支付与延期支付的现金总额、支付的股票价值,以及福利与支付给董事的公司的专业费用的现值。报告还应披露每个董事持有的股票,包括直接拥有的股票份额、受限制的股票份额、延期支付薪酬的股票单元,以及以上三部分的总额。[5]美国上市公司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规则亦非常严格。2005年11月10日提出的《防止经理人员薪酬滥用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理人员年度薪酬组成部分的细节,包括现金、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额外津贴;将整个经理人员薪酬计划提交股东批准,这将赋予股东对经理人员薪酬计划的否决权;披露由公司支付的额外津贴的市场价值,包括经理人员个人对公司财产(包括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披露经理人员赚取激励报酬的标准;向股东披露在所提议的接管或收购中经理人员将会赚取的金额,并且必须经过股东同意。
(二)董事薪酬政策与理念的披露
评价董事获得的薪酬合理与否,还要考虑其薪酬实际获得情况与公司薪酬政策之间的吻合度。公司制定的薪酬政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利益与长远发展,能否体现薪酬与业绩的关联,实获薪酬是否符合薪酬政策的理念与要求等等,是评估董事薪酬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披露董事薪酬具体构成的同时,披露公司的薪酬政策。
在美国,立法规定“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恰当披露驱动其政策的薪酬理念。”[4]美国董事协会要求公司应该在委托投票书中包含“解释董事薪酬计划的理念与目标的报告,并简要描述开发与评估董事薪酬计划的程序”。[5]董事会应该以合理的方式展示并确定董事需要完成的工作和董事会的薪酬理念。同样,在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在公司总部和公司网站上向公众公布有关薪酬计划,该薪酬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解释公司的薪酬政策和程序;第二部分阐述单个薪酬的内容,包括离职费等,并应指出他们与公司政策的关联。同时,要求股东做出同意或反对报告第一部分的决定,但是该决定对于董事会并没有约束力。[6]很明显,规制董事薪酬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特别是有关公司薪酬政策与理念的内容也尤为重要;尽管这些信息常常是不完整的、一般性的、难以估计的和难以比较的,但这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当然,如果股东的决定对董事会没有约束力的话,了解信息的股东没有最终发言权,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没有意义。
(三)董事薪酬参照标准的披露
披露董事薪酬参照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董事薪酬的可比性,考察其薪酬的合理性。正如美国董事协会所要求的那样,“如果薪酬委员会在确定管理者薪酬时采用某种标准,例如以同行业公司为基准,则此标准应该得到恰当的披露。”[4]按照 “董事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并对股东完全公开”的原则,董事会应当建立一种机制,使董事能够以审慎、客观的方式确定薪酬计划。为此,董事会可以利用外部顾问,使用比较数据。董事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利用外部顾问,该顾问可帮助公司设计高管的薪酬计划。[5]如果需要,公司应当披露由谁负责甄选顾问,包括该顾问的相关信息。董事薪酬委员会还可以确定如何使用其他公司的比较数据——不论这些数据是公开发布还是由外部顾问提供。具体而言,薪酬委员会可以确定公司董事的参照群体,或是基于董事候选人通常比高级经理更广泛,从而使用更广泛的参照群体,进而确定与董事或高级经理薪酬同样的参照标准,这些信息均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披露。
四、董事薪酬从部分披露到全面披露
对于公司董事薪酬应当是部分披露还是全面披露,一些国家仍沿袭着过去的传统,坚持董事薪酬部分披露的模式。我国受传统“私隐”理念的影响,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模式也是以部分披露模式为主。薪酬的部分披露,是指公司仅对部分董事或高管获得薪酬的情况进行披露,如规定披露前三名或前五名高管的薪酬;或者是披露个人薪酬的一部分,而不是将董事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全部情况予以披露。而薪酬的全面披露则要求公司必须将董事从公司获得利益的情况进行集中的、全方位的披露,并涵盖以上论述的那些薪酬细节。比较而言,全面披露更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更有助于股东利益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实现。
董事薪酬全面披露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对薪酬制定缺陷的修正。由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过程可能会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对股东完全披露薪酬便具有重要的合法化功能。公司治理标准的改革成为了近年来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而董事与高管的薪酬问题已然成为这些争议的焦点。董事薪酬全面披露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自我交易和利益冲突危险的规制手段。披露为董事薪酬领域的“固有冲突”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方法。人们普遍认为董事薪酬是公司法传统领域的一项内容,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是有分歧、有冲突的。董事会在决定高管薪酬问题时是现实的,不是理想化的。“薪酬制定环境的瑕疵”[7]以及自我交易的可能性是任何公司法体系都不能忽视的。法律必须承认“薪酬制定环境的瑕疵”,并且应该尽力减少,或者至少提供一种平衡机制以应对这些不完善因素。薪酬的全面披露和政策改革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路径。“任何董事薪酬计划的信誉取决于其是否彻底、完全地披露薪酬的确定方式。董事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并对股东完全公开。”[5]董事会应该建立一种机制,使董事薪酬信息的全面披露常态化并能够得以保障。事实上,完整而及时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规制董事和高管薪酬,并已经得到了好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广泛认可。由英国格林伯利委员会和美国公司董事协会发布的关于董事薪酬的最新报告都集中关注有关信息向股东进行的全面披露,并把它视为这一领域的公司治理实践的最为重要的要素。
由此可见,薪酬信息的全面披露作为规制手段,被视为抑制董事与高管薪酬自我交易和利益冲突危险的解决方案。“薪酬制定环境的瑕疵”以及自我交易的可能性是任何公司法体系都不能忽视的。披露作为规制方法的好处之一就是这种手段比控制薪酬水平的其他方法干预要小,能够完整、清晰、准确地披露董事薪酬,可以降低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有利于股东实施监督,从而防止董事自利行为的发生。况且薪酬的全面披露对于投资者保护和信任也有贡献,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管理者与股东利益分歧程度的重要信息,而信息的部分披露则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五、董事薪酬披露规则的最佳实践
公司法需要与商业发展的步调保持一致。传统的董事薪酬披露规则现在已经过时,并且存在未能提供重要信息的缺陷,例如未涉及薪酬的构成和股票与期权作为激励薪酬的价值。在公司实践中,人们越来越依赖好的公司治理,董事薪酬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证券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使得我国公司治理标准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关于董事薪酬的披露规则明显落后于国际标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从优化我国公司治理规则,完善公司立法角度考量,我国关于董事薪酬的披露规则的设计应及时更新,迅速跟进,灵活反应这一领域法律规则的发展变化,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实践。为此,应改革我国现有董事薪酬披露制度,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优化董事薪酬披露的各项制度措施。
(一)细节信息必不可少,通俗易懂才是关键
董事薪酬披露的改革,一方面应当在公司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披露的公司董事薪酬的具体信息;另一方面,还应当确保所公示的信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时下,对于董事薪酬问题,股东关注的并不仅仅是薪酬水平本身,还有它的具体组成部分。股东不仅有权了解由多种要素组成的薪酬包的总价值,还有权决定薪酬以融合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方式构建,有权决定向董事和高管支付体现公司不断发展的业绩的股票。为有效保障股东在董事薪酬方面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披露薪酬信息是必要的。然而,细节披露并不意味着要将有关董事薪酬的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公示于股东,因为大多数股东毕竟不是专业人士,过多的而又无条理的信息只能让股东望而却步,无奈地放弃其本该拥有的监督权。董事薪酬信息的细节披露应该是通俗易懂的,根据这些细节的披露,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的薪酬政策和具体实施情况,从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判定董事从公司获得的利益是否合理。
细节披露的具体要求是,当某位董事的薪酬细节被披露时,那么阅读薪酬披露报告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应该能计算出当年或披露期间其所取得的业绩。如果这种计算有难度,人们当然就会担心报告中披露的细节是否充分,或者薪酬计划本身是不是过于复杂了,以至于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此,简化规则至关重要,这样做既可以降低披露的成本,又容易被大众所准确理解。因此,关于董事薪酬的细节披露规则不能过于繁杂,不能将有用的和无用的信息全部搬出来,而是应该由专业人士筛选后,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体现出来。但这样做很可能会成为拒绝披露薪酬细节的借口,对于薪酬信息的透明化,公司也许会表现出不愿意服从或没能力达到要求的标准。那么,法律、法规就应该及时做出规定及指导,要求细节披露能够令股东和投资者理解公司的薪酬理念和政策,以及清楚了解董事薪酬的具体数额是如何得出的。
(二)全面披露是发展之必然,单独披露还是集中披露应视情况而定
理论上,董事薪酬应该由股东投票决定。然而,在相当多的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特点决定了不适宜采用这种薪酬决定方式。诸多公司开始寻求董事薪酬改由董事会决定,并对股东完全公开。而董事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又极易产生内在的自决与利益冲突风险。鉴于董事自定薪酬显见的弊端,就要求对董事薪酬计划的各方面应该尽可能客观、公开地进行管理,所有有关董事薪酬的决定必须经得起检验。即便在我国的一些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董事薪酬由股东决定,薪酬公开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条件。这就需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要求公司完全披露董事薪酬的确定过程以及薪酬的所有构成要素。董事薪酬的全面披露应当以集中披露为主要形式,单独披露形式作为辅助。只有在公司的薪酬政策做出改变,或是董事因特殊情况得到利益补偿时,公司才应对该薪酬事项向股东进行单独披露,并且在薪酬集中披露的报告中作为总薪酬的一部分再次阐述。薪酬的全面披露应包含所有信息,有利的信息和不利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因违规事件而采取的薪酬追回手段,或因不符合薪酬规则而追回的部分,都应向股东一一披露,这有利于良好的薪酬披露机制的发展。随着公司股权越来越趋于分散,赢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就成为了未来公司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信息的全面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也为股东和投资者监督公司管理层提供了可能。只有股东能够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才具备了深厚的基础。
[1]Iman Anabtaw.Explaining Pay without Performance: The Tournament Alternative[J].Emory Law Journal,2005,(10).
[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M].赵立新,王俊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59.
[3]Brian G M Main.Keep It Simple: Company Law and Directors′ Remuneration[J].Hume Papers on Public Policy,2000,8(1).
[4][美]扎比霍拉哈·瑞扎伊.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时代的公司治理[M].陈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9.
[5]林泽炎.美国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原则与最优实践[J].南开管理评论,2004,(2).
[6]Carlo Amatucci.Director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 Regulations for Italian Listed Corporation[R].Working Paper, Univerity of Naples Federico Ⅱ-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2011.
[7]Kreinberg.Reaching Beyond Performance Compensation in Attempts to Own the Corporate Executive[J].Duke Law Journal,1995,13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