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以新乡市红旗区为例
2016-12-29宋森
宋 森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以新乡市红旗区为例
宋 森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为研究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以新乡市红旗区为调研范围,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裁判文书汇总整理的方法,找出当前社会状态下婚前赠与纠纷产生的原因,汇总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依据,分析目前对此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四项完善对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调解机制,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与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结案后遗症考量,加强公民个人自身修养。
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础单位,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往往要经历相识、相交、相知、倾心的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恋爱过程。我觉得,爱情是因两个人互相欣赏而开始,在两个人互相理解中而延续的。在这句话中有三个关键词:互相、互相欣赏、互相理解。很难想象一段感情是没有互相欣赏作为基础的,若是,便不能称之为爱情。比如为了一些功利性的目的:生育、金钱、权利等等。爱情本身是纯洁神圣的,以前是,现在也是,只是人们预想——或者说奢求的爱情一旦出现了破裂,那么可能会变得歇斯底里,会变得“我认识的他(她)不是这个样子的”。
在当下的社会,爱情之中能够构成合法纠纷的(我所谓之合法纠纷乃是指能够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实质裁判的纠纷)往往是财产纠纷,笔者所研究的对象是其中的婚前赠与纠纷。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物质社会的当下,爱情似乎也变得不再那么单纯,物质性的爱情愈加的普遍。一旦发生婚前财产纠纷,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更甚于普通的债权债务。正是基于如此的考虑,笔者在基于新时期背景下选择新乡市红旗区作为调研范围,在此范围内以民庭法官,姻代理律师、新乡市红旗区市民为调研对象,进行实地问卷调查,访谈,并汇总相关裁判文书,分析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
一、对婚前赠与财产的认识
为客观真实地了解目前新乡市红旗区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笔者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汇总裁判文书的方法来收集相关信息。首先,笔者设计了《婚前赠与财产在“爱情不再时”的处理调查问卷》,问卷共设计10个问题,内容涉及婚前赠与财产的范围、影响婚前赠与财产返还要求的原因、对婚前赠与纠纷的处理选择等。在此,笔者共发放问卷300份,发放人群选择为大学生,已工作的普通青年市民,50岁左右的市民三类,每类发放100份问卷,有效问卷共290份,有效率为96.7%。根据统计,在有效问卷290份中,男、女的人数分别为160人和130人,所占比例分别为55.2%和44.8%,性别比例较为适当。在调查人群中,接受新思想较为普遍的大学生,收社会生活实际影响的青年人,以及思想相对来说保守的中年人各占了1/3,为调研数据的普遍性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婚前赠与财产是指婚前一方无偿给与另一方的财物。这里所说的婚前赠与财产乃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不是泛指一切赠与。影响认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经济水平,价值观,过错因素。由于每个人的经济水平不同,对爱情的价值观念不同,以及分手或离婚的原因不同,故此对婚前赠与财产的认可也不尽相同。
从经济水平上看,调研结果显示,63人认为2500元为婚前赠与财产的起点比较合适,占22%;187人认为3500元为婚前赠与财产的起点比较合适,占64%;40人认为5000元为婚前赠与财产的起点比较合适,占14%。如图1所示。
图1 新乡市红旗区赠与财产金额起算点比例图
从爱情价值观看,大学生普遍认为恋爱只是恋爱,其过程之中的花销赠与实属正常;已工作成年青年群体较多人认为婚前赠与是一种对感情的投资,没有投资就没有收获,而正常的投资风险可以接受,但是非正常的风险则是不能接受的;中年群体大部分则认为爱情中的花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没有在一起的话,是不应该拿别人的馈赠的。从这点看,似乎与经济水平中三类群体认可的金额起算点相冲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对金额起算点的认可与诉求返还赠与财产意愿是两码事。
从分手或离婚的原因来看,所有人都不认可道德原因的过错,但是在此种情形之下,大学生则对赠与财产返还的要求不强烈,青年群体和中年群体则对高价值的财物要求返还的意愿比较坚定,高价值一般以5000元为起算点。
二、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面对面访谈红旗区民庭法官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了解当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法,笔者发现了目前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特点。首先,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是符合相应的条件,往往将其归类为彩礼,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的规定来进行裁判[1]。彩礼类似于一种立约定金,带有浓厚的地方习俗性质,一般为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后,婚约即告正式缔结。故此,对于婚约的认定,红旗区法官依据的并非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而是依据本地的风俗习惯。若是依风俗判定不是彩礼,则将之归为道德性质的赠与,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2]。其次,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后,律师所依据的反而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对于彩礼的认定,其依据不在于对法律法规的精细查询,而是个人的雄辩,只要能使法官认为属于彩礼即可。
通过对法官和律师的访谈,我们可以看到两者在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之间的不同,也发现其存在了一些问题。对于法官,其主观裁判偏重,尽管其裁判的依据仍然是依据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对事实的认定却是视情况而定的。看起来似乎更加的公正,然则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对于律师,其完全抓住法律裁判的关键:彩礼的认定,却忽略了婚前赠与纠纷的真正症结,难以把握纠纷的本质。
三、婚前赠与纠纷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
在当下追求恋爱和婚姻自由的时代,大胆的追求自己的幸福婚姻是美好的愿望,显示出人们思想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同时这种自由也给社会带来了些许的负面影响,以财物为目的的交往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挑战。因此,婚前的交往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并不是纯粹的个人间的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婚前赠与纠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在审理婚前赠与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大对婚前赠与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尚有可能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件,尽量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好聚好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准确把握裁判的尺度。
(二)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在审理婚前赠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前交往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则应加大对过错方的责任追究。例如交往过程中的不忠行为、暴力行为等原因导致的交往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破裂,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在赠与财产的分配上药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使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裁判[3]。
(三)婚前赠与纠纷案件中的后遗症需要注意
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履行完结性相比,婚前赠与纠纷的当事人大部分都是生活在相同的区域范围内,这类案件往往掺杂着感情因素在内,而非纯粹的经济争端。这类案件在结案之时法官需要注意裁判对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影响,要尽量避免裁判一出则关系更坏的局面出现,在法律的前提下,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可接受性,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四)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维护亲密关系稳定
恋爱交往的双方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交往、物质交往;双方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使交往过程充满爱和关怀,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处理交往矛盾的能力,能理性的思考和处理这期间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误会,增进感情,不要意气用事,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发展健康的恋爱观和婚姻观。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王林清,杨心忠,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95-296.
[3]刘雁冰,黄维.关于婚前赠与财产案件的审判思考[J].晟典律师评论,2009.
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the protection rights of the innocent party of premarital gifts disputes—Based on the Red flag District of Xinxiang
SONG Sen
Department of Law,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QingHai 810007
In order to study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nocent party of premarital gifts disputes,the author takes the Red flag District of Xinxiang as the research scope,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interview,the method of collecting and sorting the judgment document,find out the cause of premarital gifts disputes in the current social conditio,collect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nocent party of premarital gifts disputes,analy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at present and put forward three measures to improve:establish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to protect the innocent party and to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fault party based on law,considering the influence after the case,strengthening the self cultivation of citizens
Premarital gifts disputes;The innocent party;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D923.9
A
2095-4379-(2016)33-0101-02
宋森(1990-),男,河南新乡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