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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再融资必要性研究

2016-12-29杨向东张梅潆

天津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再融资债务人不良贷款

◎文/杨向东 张梅潆

银行借款再融资必要性研究

◎文/杨向东 张梅潆

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内经济增幅下滑,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的态势已经持续了四年,给银行和企业带来较大压力。而银行借款再融资,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企业的持续发展,缓解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压力。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再融资的相关政策,分析再融资相关风险,探讨实施银行借款再融资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银行再融资;债务重组;投贷联动

银行借款再融资 (再融资)是指债务人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金置换存量银行借款的融资方式。

从债务人角度出发,再融资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当债务人财务弹性强时,会主动进行再融资以优化自身债务结构;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性资金以及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资金均可以作为新增资金来源;新增资金可以用于置换债务人存量公司融资、项目融资或应付债券等;债务人也会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申请,以实现降低利率、改变计息方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等目的。当债务人出现资金困难时,则会被动地债务重组,通过延长债务期限、减少当前还款额等方式,以期降低当前资金压力,保障正常经营。

从再融资的标的看,可分为公司整体债务再融资安排和项目再融资。较为常见的,或者说应用较为灵活的是公司整体债务再融资,而针对项目的再融资较少,如TOT等,操作便利性不及公司再融资。

一、银行再融资国内外相关政策

(一)国内主要相关政策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借新还旧和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 [2009]71号)规定项目融资可用于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36号)要求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即借新还旧。这些规章中均为借新还旧和再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撑,因此,监管层面并未实质反对再融资。

但是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一是对实贷实付和贷款资金支付到交易对手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要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三是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对应的项目需符合项目建设程序及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操作空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中明确企业发债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允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偿还债务;证监会允许上市公司的IPO和再融资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因此对于资质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发债资金和权益资金进行再融资。

(二)国外再融资相关政策

银行再融资属于市场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对此并不限制,而且鼓励银行为困难企业提供再融资或债务重组。以美国为例,倾向于积极挽救有财务困难的企业,并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相关程序;以英国为例,制定法院外的债务重组方案,以期债权人自愿将现存难以支付的债务进行再安排,以帮助债务人解决债务困难。

1.美国

美国《破产法》对陷入困难的企业实行保护,按照第11章“重组”的要求,企业可凭借未来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而不是通过出售财产来支付。为此,第11章规定了一系列支持破产公司的条款,以增加其持续经营的可能性。债务人企业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直到重组计划付诸实施。在破产法庭批准后,企业可以得到新的贷款并给予贷款者最高的优先权,这种贷款给予了企业新的资金来源。

对银行的监管方面,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贷管理局以及美国货币监理署于2013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不良债务重组相关问题的跨部门监管指引》,对金融机构陷入债务重组的商业贷款以及居民房产按揭贷款的账务处理和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体系相关问题提供了指引。

2.英国

《伦敦方案》(London Approach)最早是为支持有多家债权银行授信的困难大型企业发展出台的共同一致挽救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成功地挽救了不少大型企业。《伦敦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如何救助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避免公司处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破产。基本原则包括:①同意暂停(Standstill),不先行强制催收或执行抵押品;②债权银行按比例提供紧急信贷额度;③在债务重启期间,所有债权银行获得同样的对待;④牵头银行对所有债权银行提供足够信息;⑤如果需要可由英格兰银行居中协调。

二、银行再融资风险分析

(一)债务人面临的风险

1.成本上升风险。再融资本身的交易费用,以及使用再融资偿还存量负债可能触发存量债务提前还款罚则而形成的费用都构成再融资成本,对于主动再融资需要权衡成本,做出理性安排。

2.再融资取得风险。主动或被动再融资,都面临潜在债权人不提供融资的风险,从而打乱债务人的资金安排,严重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

(二)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高度发展的融资市场,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权提前收回贷款,实现风险转移,但这种操作会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导致债权转让无法按债权人预期进行。

2.债务人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再融资能缓解债务人的资金压力,改善其经营,但也难以避免债务人出现持续的经营困难,最终仍发生信用风险。

三、再融资必要性分析

(一)再融资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国际上银团市场发达,银行贷款的再融资实践案例较多,其中大多用于公司融资。再融资对整合债务人资源、改善债务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因此,无论对银行还是对债务人来说,再融资都具备较强的吸引力。

(二)国内再融资发展不平衡

对于国有企业的授信,由于政府潜在的信用背书,无论经济上行期或下行期,银行都愿意为其授信,也愿意配合其进行再融资,特别是正在实施的财政发债置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再融资。

相较于国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长期困扰大多数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在经济上行期,银行看重民营企业对其业绩的贡献,对优质民营企业集中、过度的短期授信,容易导致盲目的投资和扩张;在经济下行期,银行对民营企业普遍采取压缩的态势,通过抽贷、压贷等简单方式控制风险,未能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反而容易导致企业快速死亡。

(三)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上升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内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经营压力较大,容易出现财务困难。根据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1季度,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3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5%,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的态势已经持续了四年;关注类贷款3.19万亿元,关注类贷款占比4.01%,关注类贷款也在持续增加,考验着银行业的资产管理水平。

在此背景下,借鉴国外先进再融资实践,通过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再融资,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度过经济下行期的经营困难,也可降低银行自身不良贷款压力。

四、政策建议

(一)将再融资作为化解不良贷款的选择方案

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履行担保、处置资产、依法收贷等,在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时,这些方法难以有效收回全部债务,也会造成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但是,如能对债务人不良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尚有发展潜力、通过再融资后能够恢复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应将再融资作为不良贷款化解的备选方案,对各化解方案进行充分比选,通过再融资,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不失为新一轮的银企共赢。

(二)利用“投贷联动”解决再融资准入瓶颈

在债务人出现资金紧张或流动性风险后,银行授信会更加谨慎,且面临两难困境,一是简单再融资只能缓解当前债务偿还压力,不能提供新增资金,难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紧张难题;二是受监管制度约束,债权人难以及时、有效做出再融资决策,往往错过对困难企业实施救助的最佳时期。但是,如能借鉴“投贷联动”的理念,由投资人提供新增资金、优化管理和外部增信方面的支持,债权人配合进行再融资,可有效盘活困难企业,实现多方共赢。

(三)做好制度安排,为再融资提供政策依据

虽然我国监管层面并未实质反对再融资,但各项限制较多,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银行了再融资的发展。我国可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成熟理念,扩大再融资的市场化程度,特别是明确对出现财务困难企业提供再融资的政策支持,方便债务人统筹资金管理、保持合理债务结构,也为银行及时、合理应对信用风险创造条件。

[1]梁海,丁洪涛,陈德.地方中小银行“借新还旧”业务潜在风险分析[J].金融发展评论,2014(4).

[2]徐大伟.对吉林省白山市小微企业“借新还旧”新政的调查[J].吉林金融研究,2015(6).

责任编辑:张丽恒

F275

A

1006-1255-(2016)08-0051-03

杨向东(198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邮编:300061

张梅潆(1986—),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邮编:3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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