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金融“三因素”视角的反洗钱监管
2016-12-29魏金浩
魏金浩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湖北 孝感 432100)
基于互联网金融“三因素”视角的反洗钱监管
魏金浩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湖北 孝感 432100)
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也挑战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本文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支撑因素、行业特点因素和义务主体因素“三因素”出发,创新性的从互联网金融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视角来剖析其蕴含的洗钱风险,并结合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作了有益探索。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自2013年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引发互联网金融热潮以来,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入战局。方兴未艾,蚂蚁微贷、p2p网贷、众筹平台、网销保险、平安“壹钱包”、建行“善融商务”等创新金融服务突军异起,互联网金融呈现发展快、覆盖广的蓬勃趋势。
2015年7月,我国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金融跨界创新的结果,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从形态上看,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截止2016年初,我国互联网支付业务374.22亿笔,金额达24.72亿元,同比增长93.43%和137.6%;P2P网络借贷市场规模达3292亿元,同比增长122.8%,期间增速达到过200%的年增长率;众筹融资规模4.4亿元,同比增长235%。
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规范引导。 互联网金融使得客户通过互联网获得金融服务克服了传统金融交易的时间和空间束缚,创新性的支付方式和金融产品也极大便捷了大众化、移动化、多元化、高效化的市场金融需求,获得客户群体的青睐。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它的业务创新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日趋明显。仅今年上半年,蚂蚁金服反洗钱团队就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各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300余份,其中多份已移送公安机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也显示,每年全球非法洗钱的金额占到全球GDP总量的2-5%。在现阶段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监管,防范其快速发展中蕴藏的洗钱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从互联网金融 “三因素”视角看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基因,正成为犯罪分子新的洗钱渠道。本文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支撑因素、行业特点因素和义务主体因素“三因素”出发,创新性的从互联网金融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视角来剖析其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外部支撑因素分析(宏观视角)
1. 法制支撑不足隐含洗钱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保险、证券、银行、电商、互联网、通信等多个行业,涉及企业和机构小而分散,传统法规监管半径和覆盖度凸显不足,互联网支付、众筹平台、网贷公司等新业态反洗钱监管出现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授权,导致相关监管主客体双方权责不明,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瓶颈”。
2. 科技支撑不足隐含洗钱风险
互联网联通世界,金融交易数据信息庞大,科技支撑不足会隐含洗钱风险。一是不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海量交易数据躲避反洗钱监测,反洗钱人员筛选排查可疑交易凸显困难。二是Q币、比特币等新型虚拟工具的出现,使得洗钱分子可以进行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化的洗钱交易,实现资金链条和资金动向的隐匿。三是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较快,网络黑客窃取、泄露、非法篡改账户信息成为洗钱过渡账户并非难事。
(二)行业特点因素分析(中观视角)
1.互联网金融服务链条长,资金追踪难
现代经济日益发达,金融创新不断复杂,理财、证券、保险网络销售,金融机构、电商企业和通讯公司不断融合,极大地丰富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元化、复发化的金融交易促使资金链条拉长,洗钱分子人为割裂资金交易线索,使得产品及服务的客户归属划分存在困难,不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交易监测,增加了对洗钱资金流追踪的难度。
2.互联网金融服务隐蔽性强,洗钱识别难
借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资金转移不受时空限制。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随时随地的移动支付就可以让资金自由、频繁的在账户间划转,洗钱犯罪行为变得隐蔽和模糊,洗钱分析识别难。一是网络注册登记、资金用途、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二是交易数据海量化,从中发现和甄别可疑交易有很大的难度。三是洗钱场所虚拟化,网上交易隐蔽了转换资金性质和地点的目的。
3.互联网金融服务交易量大,洗钱危害广
互联网金融交易面向所有个人和企业,应用普及度日益提升。洗钱分子借机秘密、频繁交易,造成大量资金损失。而且网上交易账户容易遭受黑客窃取,导致虚假借贷威胁用户和企业双方利益,洗钱危害可谓影响巨大。例如,支付宝账户开通信用卡支付功能后,不法分子可采用虚假商户与客户联合伪造交易的方式来进行信用借贷,即可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无交易背景地被套用,隐含的套现骗贷和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三)义务主体因素分析(微观视角)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互联网支付、众筹平台、网贷公司、保险网销等新业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其生长时间短,机构反洗钱制度有待健全,缺乏相关洗钱风险防范经验。另外,部分机构担忧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岗位设置成本、人员成本、记录存储成本、风险识别机会成本等开支过大,它们衡量成本产出效益,反洗钱动力并不足。
2.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缺乏基础
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前身为实体经济企业,大都缺乏反洗钱基础,在创新融入“金融基因”后,需要强化洗钱风险防控意识。然而在行业竞争和客户体验度的刺激下,他们的反洗钱客户识别、交易记录监测等业务流程较为简化,机构和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强,对洗钱危害、反洗钱义务和意义等都缺乏足够的了解。
3.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频繁,资金和风险也成倍增长。互联网金融的人员反洗钱能力受到考验,对从业人员金融、会计、通信技术、IT、风险管理等综合知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以保障洗钱风险的“源头”识别有效性。
三、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监管防控建议
(一)细化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框架
2015年7月,央行牵头的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部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一步,细化到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上看,中国人民银行将负责制定反洗钱相关监管细则来强化风险防控,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犯罪。而且,从权责对应上看,金融立法可以明确监管权力和义务,给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明确范围、目标和方式,促进反洗钱工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二)保障反洗钱科技力量,落实网络身份认证
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力量是反洗钱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监管方要强化反洗钱系统,做好安全支付、系统对接方面创新,积极引入大数据、人脸识别、眼部虹膜、云终端、数据库等高科技优化非现场监管,切实防控洗钱风险。二是义务主体要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网银交易、移动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业务的身份认证和联网核查工作,尝试利用各种交易模型、数学模型、洗钱类型分析模型建立洗钱黑名单库,从网络身份识别的源头上进行风险预警。
(三)抓牢反洗钱内外部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面对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网络化,隐蔽化、复杂化的洗钱交易,反洗钱监管在新的业态下,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方协作和义务方责任,发挥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统一合力,规范行业发展。一是按照《指导意见》分业协作监管的安排,“一行三会”、工商局、公安部以及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在跨界交叉业务监管上,可以搭建会议联席制,实现监测数据、监管报表、现场检查等方面信息联通共享,联合扎牢外部监管防线。二是推进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利用行业自律健全组织机构,树立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也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机制,加强流程和环节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尤其是在网络平台实名制、产品设计、客户等级、可疑交易等方面评估洗钱风险,强化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将洗钱防控措施贯穿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现义务方的内部监管。
(四)强化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义务主体履责动力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防线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者、消费者三方密切配合,共同打击防范洗钱犯罪。从三方面入手提高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主动性:一是加大反洗钱宣传覆盖面,提高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二是加强反洗钱人员自身力量,从业务培训和人才配备上使劲,补充复合知识和反洗钱检查技巧。三是加深配合,以会代训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完善。在新环境下,监管者要充分传达监管理念,围绕风险为本原则,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夯实业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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