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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融资新路径

2016-12-29蔡思隽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跨境试点

文/蔡思隽 编辑/王莉

开辟融资新路径

文/蔡思隽 编辑/王莉

政策效应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通知》的影响效应主要是金融机构指标监控方式调整后,银行要注重合规经营。

国内银行原有的跨境监控指标主要为跨境规模和短期外债规模。在新的监管模式下,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各类型融资,纳入计算的比例不同:一是外币贸易融资下,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二是表外融资(或有负债)下,试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以及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并出于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三是试点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以及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四是其他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不被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包括人民币被动负债,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自用熊猫债以及转让与减免。

《通知》也明确将试点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MPA考核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共计14个指标。其中的外债指标,用来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加强风险监测。对违规开展跨境融资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更新思路

新的管理思路促使商业银行构建新的经营策略。以下思路供从业者参考。

思路一:迅速建立适应《通知》要求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外汇及跨境业务协调工作机制。在本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下,坚持本外币一体化,强化资本管理、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原则,积极研究、领会监管政策变化,统筹跨境产品规划、定价管理、跨境业务的指标监控。

其次,进一步落实条线职责,加强业务规划。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分别由公司、个人、机构的前台部门负责相应的业务领域的跨境业务规划和合规性管理。金融机构指定牵头部门或形成矩阵式的联合工作组,根据要求梳理行内跨境业务分工,落实业务衔接,避免业务监管出现真空。

第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培训及指导。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应相应制定或修订系列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应予以严格执行。对于总行制度要求分支机构必须制定细则的,分支机构应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操作细则。对于银行制度未涉及的业务,应严格按照现行监管制度办理。金融机构上下应加强跨境业务政策培训和研讨。

第四,优化系统支持,强化跨境业务指标监控。针对《通知》提出的各项监控指标,金融机构应立即研究开发统计监测系统,以便从核心系统获取业务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监测,达到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的要求。

思路二:密切关注跨境业务变化

金融机构一是要关注辖内跨境收支(本外币)申报和结售汇数据,比对数据,关注环比变化;对于频繁、大额付汇及对外付汇短期大幅增长的经营单位和客户,要及时提出警示;二是要密切监控辖内结售汇顺逆差情况,如发现逆差有扩大趋势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逐级上报,并相应调整银行代客和自营结售汇业务的监控措施,加强监管执行力度;同时要及时、有效地调整银行代客和自营结售汇轧差情况,保持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监管方向高度一致。

思路三:跨境融资成为资本补充渠道

《通知》放开了跨境融资的用途范围,试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跨境融资的方式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要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外负债补充核心资本,在适当条件下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进行境外融资。可以预期,跨境融资将成为境内金融机构常态化补充资本的重要渠道之一,也为金融机构利用外资开辟了新的市场。

思路四:积极拓展跨境融资相关的业务机会

尽管当前人民币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加大及国内整体经济环境不甚乐观,但在跨境融资区域还是存在不少业务机会。金融机构要从“客户单一业务”向“用户综合服务”转型。核心是将金融产品和服务渗透至市场的产业链、资金链、投资链中,变“客户”为“用户”;要注意为客户提供跨业务品种、跨交易对手、跨境的综合金融服务,并以核心客户为重点,大力拓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打通企业资金运作链条,推出上下游客户组合优惠;要把握“一带一路”、自贸区扩容、跨境融资试点等政策机遇,运用贸易融资、现金管理等产品,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业务切入,并积极探索跨境贷款、跨境电商支付、跨境资金池等创新业务;要大力拓展跨境中间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对接业务、境外银团直贷中介业务等。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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