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2016-12-28贾柠宁
摘 要:在中国传统法律社会关系中,理、法、情的融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理、法、情的冲突和融合始终围绕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展开,研究好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有关于理、法、情的特色并对其加以升华和发扬,对于我国现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帮助和益处。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融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43-01
作者简介:贾柠宁(1989-),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
一、理、法、情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矛盾与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演进中,伦理道德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体现于“礼法”的融合。而“礼法合一”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天理、国情和人情辩证统一的融合关系。有人说:天理即法之生命,国法即公正之艺术,人情即法律之土壤。但三者之联系并非千篇一律,在天理、国法和人情之中仍然会出现很多如同当代法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即:“合法而不合理”或“合理而不合法”的情形。当然古人们希望在审判中得到的理想答案与我们当代法律实践所希望得出的答案是一致的——既合法又合理。那么,也就是说古今在法律实践中都希望达到:天理、国情与人情相统一的结果。所以,此问题的研究同样对于我们当代中国尽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天理被称为“法上之法”符合上天意志的精神之本,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法门,儒家理学的天理为儒家神权和王权提供合法性依据,“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是其突出表现。并且以此为本意,进一步发展了“忠”、“孝”、“义”和“三纲五常”等精神规范。国法又被称为“法中之法”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时期,是统治者为了将自己的统治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所制定的规范,这种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称之为国法。国法在执行过程中十分严格,很多法律制度在执行方面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与之不同,人情被称之为“法外之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具有至高的地位。中国古代传统立法中关于人情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就充分体现了亲情与人情的融合作用。
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中三者之间虽有对立,但更多表现出的是: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和谐共生的状态。
首先,天理、国法与人情发生冲突时,在得以保障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况下秉公执法,反对徇情枉法、弃法用情。儒家则讲究全体人的平等,孔子言“仁者,爱人”。所以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礼法并用,讲究法律的礼习化与法律的伦理化,是对家庭与国家的强调与重视。
其次,法顺人情,情之多样。这点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的表现,也是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的融合。强调情理就是法律精神的拓展,以情理来理解法律,可以看作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表达和多样的表现形式。比如,以清朝法律中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为代表的“实情与真情”相结合的表现;还有一种就是“人之常情”,古人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法律可以由人事得之,此处的“人事”则为“人之常情”。
回顾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见得:在法律中注入人情色彩其背后所具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使矛盾的化解微妙而具体。理法情三者之间和谐共生!
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理、法、情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意义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理、国法、人情对于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存在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我国所要建设和完善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到“中国特色”就不得不提中国五千年来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方面就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融合。古代传统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动态整合的思维方法和智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就是说,在实现安全、秩序、自由、效益等法治所承载的正义价值时,仍可考虑传统法律文化,而不是一味地仿照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
另外,国家的发展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协调发展和完善则需要通过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在其中起到平衡的作用。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于天理和人情的部分正是我们现在处理很多问题的润滑剂,甚至它们还无形的担当着原则的角色。比如,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就有一个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良俗”就是善良风俗,很大程度上就体现的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贯穿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融合,这与现代所崇尚的理性法律理念并不相同,但其中所包含的合理性对于今天的法治化进程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理与情的凝聚力对于犯罪分子的感召和心灵净化比起强制实施法律应该更见成效。所以,我们须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机融入当代法治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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