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2016-12-28郑守瑛秦鹏
郑守瑛秦鹏
摘 要:近年来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这对双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理为视角,在分析介绍塔国直接投资市场准入、管制、待遇制度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中国对该国直接投资中存在的不利与有利条件,进而提出了中国对该国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关键词: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01-06
作者简介:郑守瑛(1989-),女,山东青岛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通讯作者:秦鹏(1959-),男,山西平顺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国际法、欧盟法。
一、塔吉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塔吉克斯坦投资法体系包括投资法、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塔国认可的国际法——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一般性国际法规则。其现行投资法是2007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准入制度
1.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该国主管投资的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委员会及经贸部外资管理局。①该国经贸部外资管理局在审查和管理外资方面主要起协调作用,负责协调管理、外宣、提供咨询与指导等。②塔国财政部门在外资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作用,主要负责审核、监督、提供建议等。③塔国重大引资项目的审批则由塔国经贸部与财政部共同论证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委员会最终决定。
2.投资行业
根据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该国的投资行业包括禁止、限制和鼓励三种类型。
鉴于本国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以及对人民正常生活影响的考虑,博彩业为塔国法律禁止投资的行业。④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塔国禁止投资的行业并不是常见的公共事业、航空运输、武器弹药行业等,而是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博彩业,由此可见塔国禁止投资的行业范围较小。
出于保护本国重点行业的考虑,塔国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限制投资行业进行了规定,如军工、金融、矿藏勘探、法律服务、航空等行业均为该国限制投资行业,即对这些行业进行投资必须经过该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和取得许可证。⑤
基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民生的目的,该国总统在其国情咨文中明确表示,塔国鼓励对以下行业的投资:(1)能源领域,主要包括水电领域,即利用塔国的水力资源修建水利工程、修建输变电线路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领域。(2)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建造和修复塔国的公路、隧道、桥梁等。(3)农业等领域,属于塔国的重点投资领域。(4)铝锭、农产品深加工领域。⑥
3.投资主体
塔国投资主体包括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虽然投资主体有内外之分,但这仅是法律用语上的区分,而在投资的实际待遇方面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并无区别。⑦塔国投资法十分重视国内外投资主体的平等性问题,强调不能因为国内外投资主体国籍的不同而导致他们在税收、外汇管理、进出口权等方面的不同待遇。由此可见,塔国现行投资法采用的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即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4.投资形式
塔国对投资形式采用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包括不动产、证券、知识产权以及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投资。⑧概言之,塔国法定的投资形式相对较多,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同时,塔国对于投资者投资额度也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5.投资企业类别
塔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独资企业;与该国国内企业相同,外资企业均可以获得法人资格。⑨外资企业在塔国登记注册应依照该国《外资法》及《企业注册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外资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后还应当到公证处进行公证,⑩获得注册登记证是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刻章、申请统计代码和税号的前提。
上述规定表明,塔吉克斯坦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少,市场准入自由度较大。同时,塔国立法基本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籍以实现其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二)投资管制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通常都会涉及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基于此,○11塔吉克斯坦与其他国家一样,通过《投资法》《劳动法》《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明确的规定。
1.投资经营管理
投资者必须依照塔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但该国关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却侧重于对投资者全面、无条件的权益保护和国家机关对投资者经营管理的公开性原则及不干涉投资者经营活动方面。○12概言之,投资者在塔国的投资经营活动中受到的限制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有比较可靠的保障。
2.劳动雇用管理
根据塔国《投资法》,投资者与该国公民间的雇工关系应当遵守该国劳动法和该国承认的相关国际法规。该国现行《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遵守该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卫生规定及防火条例;○13根据雇工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程度确定其工作时间,对女性雇工在孕期和休产假期间的岗位、工作量、工资、补助等均应当予以特殊关照。○14雇工应按照雇佣合同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劳动和技术规范,谨慎对待雇主的财产。塔国法律的这些规定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要求。
3.土地使用与管理
依照塔吉克斯坦《土地法》的规定,该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最长为50年。获取该国土地使用权时需要进行国家登记,取得国家登记证书后,土地使用权正式生效。○15在该国境内受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向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16
此外,塔国土地使用时有偿的,包括土地税和土地租金,具体金额每年由塔国相关法律确定。○17塔国各个地区应缴纳土地税各不相同,○18因土地用途不同土地税也有所差异。企业用地因地区不同税额也各不相同,其中首都杜尚别的土地税最高。个人建筑用地征税采用“累进制”,这反映了塔国通过征税限制大面积的个人建筑用地。农业用地的土地税税率因所处地区不同和其土地种类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该国的这些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基本一致。
4.税收及外汇管理
(1)税收管理。塔国税收主管部门是国家税收委员会。根据该国现行税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19塔国各类企业目前所涉及的税种共有10项,其中国税8项、地税2项。该国实行的是属地税制。○20
根据该国新税法,其主要的税种和税率见表1:
(2)外汇管理。投资者的外汇往来应符合塔国《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即在其完税后可以自由兑换货币,还可认购其他外币用于支付该国境外业务。○21此外投资者和外国工作人员可以自由汇进汇出外汇,即合法投资和经营利润所得外币收入和工资可汇出境外,无需交纳特别税金。○22但携带3000美元以上现金出入境需要申报。○23
(三)投资待遇制度
1.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根据塔国《投资法》,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同等保护,不因国籍、经营地点、投资来源国等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对待。○24这体现的是“平等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该法对投资者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的调动权、收入支配权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投资者的转让权,财产、信息带出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也在《投资法》中有相应保障条款。
2.征用和国有化补偿问题
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事故、传染性疾病等,会因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塔国征用。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将依法补偿投资者等值的财产。投资者还可就被征用财产的价值评估向法院起诉予以确定;在特殊情况消失后还可要求塔国归还剩余财产,遭到拒绝时,可向塔国法院提起申诉。○25
此外,塔国还会依法对因国有化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额度一般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并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同时,投资者可就赔偿额度向塔国法院提出申诉,也可将赔偿争议提交给双方认可的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机构。○26
塔国的这些规定基本符合国际惯例。
3.投资优惠措施
塔吉克斯坦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给予投资者的投资优惠主要体现在税收、关税和国家资助等方面,同时也实施地区鼓励和自由经济区政策等,以引导外资的流向和流量。2013年该国的新税法进一步简化了征税程序和报表形式,增加了透明度,相应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此外,该国还制定了系列优惠措施:在商品生产领域建立的新企业,正式注册当年免税;根据投资规模的不同免税,即投资规模越大,免缴的年限越长;鼓励对所有行政区域的投资;对特殊经济区域采取免征关税、低价租金、设立海关保税区、自由汇出利润等。○27
(四)投资争端解决制度
根据塔国《投资法》规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会议协商、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
首先,投资者之间发生投资争议时,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没有合同约定的,则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该法以双方友好协商为出发点,肯定了投资者的主动权,○28便于双方解决争议和降低成本。
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或会议协商的方法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塔国法庭解决。○29由此可见,塔国采用协商前置主义,既给争议双方充分的自主权,也使得投资争议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最后,当事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除可选择司法裁判之外,还可选择国际仲裁,将投资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国际仲裁机构,但该仲裁机构必须依塔国法律和国际法进行仲裁,这就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30
二、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与可利用条件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塔吉克斯坦方面、还是中国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对中国投资者而言,都属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投资风险。
1.塔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塔国目前尚处在转轨阶段,故该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体系都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虽然在投资领域出台了一些法律,像《投资法》《税法》《自由经济区法》等,但仍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明细规定。塔国《投资法》全文25条,包括总则、投资者权益保障、投资支持政策、对投资者的要求及结论五部分。但因其总容量有限依然缺乏与投资相关问题的明细规定,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资出资比例未作明确规定;○31再投资比例也未详细规定。再如在投资优惠方面,规定有国家资助,其程序及种类均授权该国政府确定,○32但到目前为止其政府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法规。○33又如在征用与国有化补偿方面,规定赔偿额度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此处的“市场”具体是哪一方的未予明确。还有其《投资法》中虽有多处指出要适用该国的其他法律,但在该法中又未明确适用该国的哪个或哪些法律法规,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准确了解投资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
(2)与国际规定不接轨。塔国作为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立法方面经验不足,立法中的任意性问题比较突出,现行法规中也存在诸多与国际规定不接轨之处。如在投资转让权方面,条件比较严苛,与国际通行规则差距较大。其规定的转让条件是:第一,投资者在该国境内投资并有保险合同保证;第二,国外国家授权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承诺支付保款,或者上述投资权益转让给国外授权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时,投资者在该国境内投资和(或)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国才承认投资者的转让权。○34
(3)执法任意性比较大。塔国还存在执法任意性比较大以及腐败比较严重的问题。该国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勒拿卡要等现象较为严重和普遍。执法人员常常任意摆布企业,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35塔国执法腐败问题也严重影响着中国企业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规划。
2.中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
目前,中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海外投资保险方面加以规制,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实践中虽然有许多投资保险方面的法规比法律灵活些,但是法规的效力相对较低,约束力不强,不够全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法律授权的主管机构也不够清晰。这些保障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不利于为投资塔国的中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3.条约保障有待完善
中塔两国虽签订了系列经贸交往条约,但条约条文仍需完善,如投资保护协定缺少鼓励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措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失衡;缺少对投资回汇的具体规定等。在投资实践中,还存在协定执行不力的问题。
4.塔国内与周边环境方面的问题
该国长期存在的一些内部因素,如贫困人口较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腐败现象较为普遍、基础设施落后、运输条件有限、安全形势严峻、地区利益集团冲突、金融风险、汇率风险、税务风险等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塔国所面临的周边形势,如阿富汗局势不稳定、大国在该地区的博弈、水资源的争夺等也会对外国投资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二)有利条件
1.中塔友好关系持续稳定。中塔建交24年来,两国高层互访频繁,睦邻友好关系顺利发展。特别是2014年9月13日,习近平主席首次访问该国时与拉赫蒙总统共同签署了中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并通过了中塔《2015年至2020年合作纲要》等16份文件,为新时期两国政治、经济、安全、人文等各领域全方面合作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充实了两国关系的战略内涵。○36
2.中国对塔国投资多集中于矿业开采、电力电网、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等领域,这与塔国政府实施的“实现能源独立、摆脱交通困境、保障粮食安全”的三大国家战略完全吻合。为此,双方也签订了一系列投资协定,为两国投资合作关系的稳步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3.在诸多有利条件中,塔国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及投资优惠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塔国《投资法》及其他法规保障内外投资主体平等权、外国投资者调动权、信息知情权、收入支配权、投资转让权以及财产、信息带出权和自然资源开发权、再投资权等,为投资者解除了部分后顾之忧;为吸引外资,提供了税收优惠等,还实施了地区鼓励政策,在索格德、喷赤、伊什卡石姆和丹加拉四个自由经济区采取特殊优惠措施,营造了比较好的投资环境。
三、中国对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在塔吉克斯坦开展直接投资活动,首先应当做好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同时应格外注意事前调查、信息分析、相关风险评估以及事中风险规避和管理,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1.完善塔国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服务
首先,中国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适时更新发布投资信息和商务信息,如《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产业导向目录》等,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职能。○37通过政府网站将塔国市场的最新信息与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招商引资信息、塔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其次,中国银行及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切实利用其在联系业务广泛、分支机构众多等方面的优势,深入开展其对塔国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完善塔国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服务,建立塔国投资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有价值的金融信息提供给在该国直接投资的中资企业,进而降低中国在塔国直接投资的风险。再次,中国应建立一个由政府引导并由投资协会、商会等组织组成的集塔国投资信息、政策等搜集、研究、咨询为一体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从而为中国企业提供塔国的投资统计数据、招商引资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形以及拟合作领域的有关信息。
2.建立健全塔国投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
中国政府应主动建立健全对塔吉克斯坦投资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快对塔国投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工作,加强对该国投资风险的综合测评,尤其应当注重该国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和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从而为中资企业提供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确切分析报告,为政府财政和信贷支持提供相关根据。同时,应当对塔国投资风险评估的有效方法加以研究,对该国投资风险评估流程加以规范,关注投资企业的履约能力、收益情况等,并以此为评估的重要依据,从而不断完善有效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38
3.增强对塔国投资法律制度全面和透彻的了解
中资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塔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其关于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和限制政策等。法律风险是中国对外投资中面临的最普遍的风险之一。防范此风险,中国企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人力搜集整理塔国投资法律法规,如该国投资法、投资优惠政策、投资限制与禁止规定、投资具体实施的法规、地区优惠政策等,并在此基础上,全面、透彻地分析和掌握该国投资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4.专业人员培训
中国对塔国直接投资还应当培训熟悉塔国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员。塔国采用的语言多是塔吉克斯坦语和俄语,语言的熟练对熟悉该国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充分准确了解塔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有熟悉塔国语言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培训,为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它们解决法律纠纷储备人力资源。
(二)推动双边投资协定的完善和执行
双边投资协定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在投资待遇、汇出资产收益、征收和国有化赔偿等方面的相应保障。○39中国与塔吉克斯坦于1993年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但其中也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根据两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需求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如增加鼓励措施、外汇管制、国有化和结算内容,积极推动双边投资协定的完善和执行。
(三)其他风险防范对策
1.经济风险防范
中国在塔国直接投资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风险评估工作,即对该国金融风险、汇率风险、税务风险等进行评估;应格外关注汇率风险。防范塔国汇率风险可以遵循国际通行做法,根据风险识别等级采取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及其他对冲措施;还可以采取提前或推迟结汇、净额结算等方式。此外,还可采用外汇期货交易避险,远期外汇交易避险,外汇期权交易避险等策略。○40
2.政治风险防范
中国在塔国直接投资过程中,防范政治风险可以遵循国际实践中的做法,即对该国政治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中国政府应对该国政治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关注塔国来自阿富汗局势不稳定、大国博弈以及其内部地区利益集团冲突所带来的政治风险;采取购买保险策略,同时及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
中国企业在参与塔国项目投资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中国企业在投资之前,要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信状况,不能因为对合资伙伴了解甚少,盲目投入资金,应当慎重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由于塔国执法司法环境不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实际还有不足,在出现投资争议时中资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被外方恶意欺诈。○41因而,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认真选择合作伙伴。
2.注意企业本地化
塔吉克斯坦为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中国企业在塔国投资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企业本地化,以便于提高企业认可度。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塔国当地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素质,吸收更多当地人力资源参与企业建设,与本地社会一起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来逐步实现中国企业在本地的发展。另外,中国企业应了解和尊重塔国的社会风俗习惯等,妥善处理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通过赞助、支持等方式积极参与当地环保、扶危济困、助学等公益事业,努力塑造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3.充分利用塔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
如前所述,塔吉克斯坦为吸引外资而提供了诸多优惠条件。中国企业投资塔国之前,应当详细了解该国投资优惠政策及获得该优惠的相关条件。例如塔国对一些外资投资合作项下的进口设备提供减免税待遇;对国家战略发展领域和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也有可能给予减免税收的待遇;为促进本国经济开发区建设塔国也为企业实施了相应的税收减免、低廉的土地租金等优惠措施。中国企业应当凭借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实力努力争取获得这些优惠,充分利用优惠条件,从而促进资本合理增值。
4.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塔国开展投资活动,很多地方需要该国政府、议会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发展与当地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议会、地方政府关系;充分了解塔国政府和议会以及该国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配属、职权;及时关注该国政府换届和议会选举情况,适时关注该国政治局面、经济政策走向;投资经营中遇到问题时应积极征询该国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寻求其帮助、支持和理解。
5.依法保护塔国生态环境
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必须依法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首先,中国企业要了解该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遵守当地法律。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得到国家批准并获得许可证;法人和自然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对该国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等。○42企业还应当高度重视与经营项目直接有关的环保问题。其次,中国企业在正式生产经营之前,应当事先了解哪些项目或生产行为将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预先环评并获得许可证,同时制定好环境污染发生时的解决方案。若遭遇环保公诉,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 注 释 ]
①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②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政策[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5):37.
③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政策[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5):37.
④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⑥同上.
⑦刘国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新旧外商投资法比较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9):37.
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3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⑨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塔吉克斯坦外商投资法(一)[N].远东经贸导报,2005-9-19.
⑩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50.
○1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57.
○12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13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2.
○14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2.
○15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4.
○16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4.
○17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在塔吉克斯坦开办企业涉税情况[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8):48.
○18同○16.
○19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8.
○20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8.
○2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8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2特别报道——“丝路复兴”.塔吉克斯坦:外贸政策较为宽松[J].中国对外贸易,2014(5):55.
○23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塔吉克斯坦的外汇管理制度[EB/OL].http://tj.mofcom.gov.cn/article/yshj/201407/20140700675770.shtml,2014-12-3.
○2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4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11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6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11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7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0.
○28刘国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新旧外商投资法比较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 场,2008(9):40.
○29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22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30刘国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新旧外商投资法比较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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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刘国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新旧外商投资法比较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9):40.
○3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第12条[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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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56.
○4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6.
[ 参 考 文 献 ]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王辉耀.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3]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4)[R].2015.
[5]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政策[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5).
[6]段秀芳.中亚国家投资政策的共性与差异[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3).
[7]王磊.新疆周边国家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探析[J].新疆大学学报,2008(6).
[8]李悦,杨殿中.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21).
[9]特别报道——“丝路复兴”.塔吉克斯坦:外贸政策较为宽松[J].中国对外贸易,2014(5).
[10]2007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