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运用问题研究
2016-12-28苏立恒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广东广州510006
苏立恒(广东工业大学 财务处,广东 广州 510006)
新常态下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运用问题研究
苏立恒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广东广州510006)
本文介绍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环境下高校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意义,总结了在现行纳税政策环境下高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为了更好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与高校的多渠道筹资的新常态,本文重点分析了新常态下高校“营改增”改革和高校教育捐赠事业发展所面临的系列问题,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高校合法、充分地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与指引。
新常态;高校;营改增;教育捐赠;税收政策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经济转型)的需要,国家实施了以“营改增”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和一系列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使原税收征管模式所依存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高等院校作为试点行业之一,其财务管理工作和税负面临极大影响。另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成本不断提高,相应的高校经费需求也急剧膨胀,单靠政府财政支持已无法满足高校的飞速发展,这种高校发展资金供不应求、急需扩展筹资渠道的状况亦日渐成为“新常态”,随之而来的筹资收入纳税政策问题也急待研究与完善。一方面,为了适应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新变化和满足高校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广大高校财会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和政策解读能力,确保学校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完成由以往被动的依法纳税向今后计划性的自主纳税筹划转变;另一方面,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诸如指引不清、形式单一、甚至相互冲突等急需完善的地方,因此增强高校税务管理水平与完善国家税收政策两者相辅相成,意义重大,必须同步推进。
一、新常态下充分运用高校税收政策的意义
1、实现高校合法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高校虽然属于非盈利组织,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事先合法的、有目的性的筹划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减轻高校税收支出负担,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高校财务管理能够实现并且应该争取实现的重要目标。
2、提高高校财税人员综合业务水平,有利于税务工作的风险控制
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涉及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有全面扎实的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法等知识基础,因此通过组织系统的相关培训和具体业务实操,能大大提高财税人员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减低税务违规风险。 当今,以“营改增”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令高校税务会计核算变得更加精细复杂,这无疑将进一步提高高校财税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
3、拓宽学校发展经费来源,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除了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高校自身创造的收入之外,社会资本日益成为高校的一大重要收入来源,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教育基金和社会捐赠。为适应这一“新常态”,成立高校基金会管理捐赠资金已然成为主流模式。高校通过合理利用国家的教育捐赠税收激励政策,能大大提升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教育的热情,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满足了高校发展的经费需求。
4、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务政策法规
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税收法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与不合理的地方,推进我国的税务法规变得更加合理规范化。
二、高校在现行纳税政策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1、高校在现行纳税政策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政策制定部门对高校经济业务了解不足、对其涉税业务的特殊性考虑不全面,导致目前还存在着不少制约高校发展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针对高校税收的高层次法规,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未能完全匹配。
(2)税收政策宣传普及差,高校纳税意识淡薄。
(3)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执行相对死板,影响了激励的效果。.
2、完善我国高校纳税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1)尽早完善统一的高校税收政策,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配套指引工作。我国应当结合高校自身发展特点,遵循税收改革方向,尽早归类整理各部委所分散颁布的通知和批复的行政文件,完成统一而完整的高等教育税收立法工作,解决目前部分政策之间相互冲突、重复的弊端。此外,相关部门应当随时关注高校税制改革中所碰到的问题、难题,及时作出相应解答,填补政策漏洞。
在完善税收立法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做好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工作。具体来说包括在明确各类收入性质的基础上设置相应明细科目;通过引入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来进行成本核算,令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能够完全匹配。
(2)增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管理水平。要普及税收政策,必须同时从高校管理层与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入手。高校管理层作为高校的直接管理者,必须时常更新管理理念,了解税收政策,学习财经法规。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各类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
另外,税务监管部门对高校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不应该仅把重点放在罚款上,而应积极与高校进行沟通,了解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而高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总结问题原因,根据税务部门意见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彻底整改,举一反三,避免日后重犯类似错误。
(3)拓展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目前高校的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一,影响了政策的激励效果,国家应该优化扩展相关税收优惠方式,把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优惠税率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所有税种均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与高校的多渠道筹资的“新常态”,满足高校发展的新需求,以下将重点介绍“营改增”与“高校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分析与运用建议。
三、“营改增”改革对高校财务的影响及其相关应对措施
1、“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的影响
(1)纳税人身份的转变。2012年1月后,学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按照原营改增实施办法,可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根据最新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只有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才能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2014年开始,全国大部分应税收入超标的高校都必须逐渐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会计核算变得相对精细复杂。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高校的会计处理与科目设置难度大大增加。除了原先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以外,还要增设“未交增值税”,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新增“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和“减免税款”等明细科目。
(3)“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分析。本文侧重讨论与营改增之前相比,高校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税负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高校根据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够超过500万)分别按照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现假定:含税收入E不变;不含税成本费用C可抵扣;可抵扣成本的税率为17%;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和2%的税率。
营改增前税负=E×5%×(1+7%+3%+2%)=0.056E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负=[E/(1+6%)×6%-C x 17%]×(1+7%+3%+2%)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E/(1+3%)×3%× (1+7%+3%+2%)=0.033E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税负的大小取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的比例:当C/E=0.037时,改征前后税负相等;当C/E>0.037时,改征后税负减少;当C/E<0.037时,改征后税负增加。即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率越大,税负越小,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率越小,税负越大,最高税负为0.063E。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费合计由5.6%降至3.3%,税负降低。
(4)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存在难点。高校的科研业务成本支出大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今,差旅费、人力成本等已成为主要的科研业务支出,但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搭乘飞机、出租车等差旅支出均不能开具专票,而以劳务报酬形式发放的人力成本更是不可能开具专票,造成了大部分科研业务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现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手续繁杂,开具范围极其有限。材料费是高校科研业务中少有的能取得专票的成本费用之一,一般由科研团队成员通过零星、少量采购获得,由于涉及金额通常不大,且开具专票手续繁杂,商家与科研人员出与时间成本的考虑开票的积极性都不高,最终选择放弃开具专票,增加了科研税负。
2、“营改增”环境下高校财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1)完善科目设置,细化会计核算管理工作。高校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会计核算变得相对复杂,税务风险大大提高。因此,高校首先必须根据会计制度规范完善其科目设置,分别核算相应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销项税额。其次,必须做到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细化核算应税项目和非税项目。因为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只有用于应税项目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支出才能够允许抵扣进项 税额。
(2)注重货物劳务供应商的选择,普及专票抵税的宣传。根据前文对营改增后高校税负的分析可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大小取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的比例,即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率越大,税负越小,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进项税率越小,税负越大。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应尽量选择能开具专票的一般纳税人,并优先考虑适用较高进项税率的。另外,由于高校对营改增后相关业务的税负变化与节税关键环节缺乏普及宣传,导致相关科研人员与院系教师普遍缺乏主动的节税意识。财务部门应联合科技部门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营改增节税专题培训,明确取得专票后对其税负支出的正面影响,鼓励大家主动争取开具专票。
(3)争取成为“特殊的”一般纳税人。如今高校资金来源日趋多元化,除了必须对财政性资金实施会计核算精细化管理外,营改增所带来的复杂核算要求无疑令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百上加斤。所以建议各高校联合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实际困难和诉求,争取能成为“特殊的”一般纳税人。建议国家税务部门考虑到高校业务特殊性,未来能取消高校进项税额抵扣环节,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统一按某一优惠税率对高校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简化高校会计核算。另外,为了便于高校科研项目受托单位取得专票,鼓励高校横向科研业务的发展,保持了各行各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连续性,希望相关税务部门能保留高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权利,让高校成为“特殊的”一般纳税人。
四、现行高校教育捐赠事业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制定建议
在高校的多渠道筹资“新常态”下,高校教育捐赠收入成为了满足其高速发展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为此,解决现行高校教育捐赠事业面临的问题,制定合适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校与捐赠者双方发展的教育捐赠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1、现行高校教育捐赠事业面临的问题
(1)对国内捐赠者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申请税收抵扣手续耗时长,致使很大一部分捐赠者放弃申报税收抵扣的权利,未能达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激励作用。
(2)对境外捐赠者缺少激励政策。境外捐赠者捐赠后所取得的我国国内捐赠发票在境外不具备税收抵扣效力的,严重打击境外捐赠者的积极性。
(3)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征税,减弱了捐资者的资助力度。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助学金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奖教金和奖学金获得者均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令到捐赠资金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以上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缺乏系统明确的捐赠激励制度。尽管国家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向教育进行捐赠,但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上一直都是比较笼统而分散的,缺乏系统、详细的法律文件支撑,影响了政策的执行与宣传!
(2)税前扣除教育捐赠项目的认定条件苛刻。根据相关规定,捐赠人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而且减免手续繁多、费时耗力,打击了捐赠者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捐赠事业的发展。
(3)缺少公益捐赠的文化氛围。相对于具有悠久公益捐赠文化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公益捐赠事业以及高校的基金会工作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配套的不完善以及捐赠资金监管体系的缺失,令部分高校把募集到的捐赠资金视作一种自有资金加以随意支配使用,不顾学校发展和校友工作的实际情况,影响了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也违背了捐赠者的初衷。
2、现行高校教育捐赠事业政策制定建议
(1)完善捐赠激励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的捐赠资金管理保障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应加大捐赠税收的优惠力度,适当提高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进一步简化捐赠人税前扣除的认可手续,减低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成本,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纳税人的捐赠积极性。另外,对于高校基金会等捐赠资金受赠机构,国家需要建立起严格明确的准入机制、运营机制、监管机制,基金会捐赠账目的收支必须做到依法、透明、公开。
(2)进一步明确、扩大享受税前扣除的教育捐赠项目的认定范围。扩大、规范公益捐赠的认定范围,令所有参与教育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团体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惠。税务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普及有关教育捐赠的系列税收政策,加强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收管理。
(3)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经验,巧用特定税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我国除了建立向教育公益事业捐赠倾斜的税收制度外,还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适时尝试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我国捐赠事业的长足发展。
(4)结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营造有利于教育捐赠的文化氛围。在利用政策工具推动高校慈善募捐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创建适合高等教育捐赠的政策环境,出台适合国情校情的捐赠法规,鼓励和规范社会捐赠活动。
综上所述,在“新常态”的经济环境下,高校作为特殊纳税群体,高校财务人员应努力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提高涉税业务的管理水平。同时,国家应结合“新常态”环境下高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建立与税收法规相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大的实质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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