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传统金融实现良性共生
——基于生物学共生理论视角
2016-12-28李晓梅
李晓梅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
试论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传统金融实现良性共生
——基于生物学共生理论视角
李晓梅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350)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展现了差异性优势,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金融两者同属系统内的共生单元。基于此,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形成某种程度的共生关系,二者之间虽有矛盾,但在对立统一中仍能实现良性共生。深入研究二者良性共生不仅有助于其相得益彰,还能为解决各类企业融资难题提供新的理论视角。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良性共生
一、现状与趋势分析
本文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梳理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和趋势,论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能够形成合作共赢良性共生关系,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研究。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时间在国外约始于2005年,我国从2007年起逐渐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金融界和全社会郑重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和产品”的要求。所谓“普惠金融”,就是普通惠及全社会各阶层群体和实业,使之得以广泛、普通能够享受金融服务和产品实惠的金融体系。而互联网金融正是在这一要求下,将互联网科技与金融业务紧密结合,并大力推进迅速发展的。正因如此,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
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为振兴虚拟经济、增强金融普惠性、丰富投资渠道做出了卓越贡献。一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鼓励与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顺应了市场在资源配中定性作用的要求。二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技术、支付技术和安全存管技术的大幅发展,为金融产品与市场需求的高效结合提供了基础,进而促进了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三是金融市场供需失衡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创造了契机。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互联网精神向金融领域延伸带来的结果。在国内金融市场改革的背景下,探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额模式的发展,既要取决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法律约束力和社会环境的包容性,又要取决于金融机构、企业的经营能力与创新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给了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强硬的竞争态势产生了危机感,并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显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改革产生了“鲶鱼效应”,也为现有的金融体系革新和金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发展机遇。
2、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起步得益于银行的合作,之后的发展趋势大体是,互联网金融茁壮成长,同时保证商业金融能做大做强,二者共同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日益繁荣。这就必须探讨互联网金融业与商业金融维持何种关系从而取得“共赢”局面,探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金融既在业务上有合作,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进而实现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二者的共同发展,存在如下几方面的相互关系。一是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金融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包括互联网金融通过低成本、创新的商业模式促进普惠金融的实现,提升小微融资覆盖和投资理财覆盖,降低金融业交易成本。二是商业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商业金融的发展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发展业务的空间和机会。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也依附于商业金融,而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新型金融模式的信心,这些都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共生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共生性存在的不足
(1)共生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与传统金融合作模式不够明确、竞争边界难以界定,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另外,由于我国GDP增长依靠投资拉动的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因此,国民收入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依然要通过利率。从利率水平来看,由于信贷规模管制及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目前我国P2P的收益率水平远高于传统金融,2014年5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综合利率为19.6%,高出同期银行业综合贷款利率至少13个百分点(此处均为年化利率水平)。至今,这种状况仍没有较大改观。
(2)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的规范性仍需加强。共生单元的健康发展是共生系统持续优化的前提。从共生单元的角度看,目前我国P2P行业内有500多家公司,业务规模接近1800亿元,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兴起,参与主体不断增多,业务风险也在不断积聚,通过P2P等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机构在以不同的方式发展P2P业务,整个行业发展处于早期,较为粗放,跑路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损失,也严重威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未建立一个包括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手段、监管内容和监管结果分析与评估在内的完整监管体系。因此,需要出台相关制度引导行业发展,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创新。
(3)共生模式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实证分析显示,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影响力上,相较传统金融差距较大,二者处于非对称正向共生模式,相较最优的对称性共生模式还有一定差距。这其中除去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发展相对较晚的时间因素,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创新步伐与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及国外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都抑制了共生系统正能量的产生。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如AvantCredit运用了机器学习算法来实时评估客户信用的可靠性,贷款整个过程在网上仅需5-10分钟就可以完成,融资者可将抵押物邮寄给网络典当公司,便可获得为期3-6个月的贷款。可见,无论在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还是产品服务水准上,我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仍存一定差距。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共生发展的路径选择
(1)优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环境。从共生环境角度来讲,一是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提供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要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减少各类金融管制,不断加快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步伐,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提供实现公平、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二是优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法律环境。包括补充、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明晰互联网金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法律责任,研究制定《金融产品销售法》,强化互联网产品信息披露。三是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信用环境。互联网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2)完善对互联网金融共生单元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险控制,需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发展。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应将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体现一定的容忍度;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加强信息披露,严防监管套利,保证公平竞争。在监管机构方面,需要“一行三会”及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制定详细规则。监管手段方面,要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定期评估、持续完善,及时捕获新风险。监管内容方面,在强化指标监管及建立风险预警、处理机制的同时,应关注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等基础性监管。在监管结果分析与评估上,重点对资金集中度和活跃度及时预警,防止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等带来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分析
一是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奠定进一步基础。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管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以《意见》出台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未来五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出台。
三是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没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有三个底线,即不能搞资金池,不能担保,不能非法集资。
五是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和低成本,使金融服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互联网去中介化,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六是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将更广泛地用于网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
七是双向并购使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在符合政策法律情况下,通过双向并购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共生竞合,催生更多符合经济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全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
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技术作用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运用这些技术,将来自社交平台、传统金融服务平台的海量数据用于信用评估、客户分析、风险识别的金融关键环节。数据来源多元化,特征变丰富化,技术有广泛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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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