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部监管风险
2016-12-28梁文淼编辑谢松燕
文/梁文淼 编辑/谢松燕
防范外部监管风险
文/梁文淼 编辑/谢松燕
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外汇局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极大便利涉汇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的同时,也在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和外汇局有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外部监管风险类别
第一,改革步入“深水区”后面临政策制度不到位的风险。政策制度风险主要是指政策制度在制定或修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的风险有监管漏洞风险、新旧体制交替风险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风险。
第二,貌似合法合规实为投机套利的资金跨境流动风险较为突出。近几年,投机套利资金之所以跨境流动频繁,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境内外利差与汇差长期存在且变化频繁,对逐利资本跨境流动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三,来自监管与被监管主体自身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监管质量风险(来自监管者)。表现为职业能力不足引发的风险、监管缺失或不到位风险、监管技术层面溢出的风险等,特别是重点主体监管和现场核查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其次是操作性风险(来自双方)。表现有基层执法风险、银行违规办理业务溢出的风险,以及外汇管理人员在处理外汇登记、数据统计、监测与分析、检查与核查等过程产生的风险。最后是道德风险(主要来自被监管者)。道德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涉外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隐蔽或掩盖手段逃避外汇执法监管,谋取非法利益;二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放松外汇业务审查,甚至有意与不法分子联合起来规避监管。
加强外部监管
构建银行外汇业务风险评级制度。一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银行分类监管体系,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督与指导。对于高风险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其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风险业务报备审批,甚至停业或停止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二是加大违规惩处的力度和震慑力,与征信管理体系和其他部门信用管理体系结合,将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和个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或者限制其金融业务准入和开展。三是加强地方政府、银监局、公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通过多部门协调监管,最大限度地发挥分类监管效果,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生态体系。
加快资本项目和个人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外汇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放开个人外汇业务限制。通过改革,使当前被扭曲的个人外汇业务回归本来性质和面目,为个人项下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指标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对部分投资、外债等,可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同时规范银行外汇业务管理。三是增强监测指标体系的开放性,不断将外汇领域出现的创新业务纳入监测范围。大力支持外汇业务在跨国公司资金运用、第三方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的创新,尽可能放宽指标容忍度,满足经济主体外汇市场发展的需求。
建立健全采集银行数据库体系。目前外汇管理已经实现了内部数据的集中利用和分析,但对于外部数据归集和整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下一步,应逐步完善外部数据的归集和整理,实现银行全口径数据库建设,包括建立其他外部数据运用应用服务平台,实现经济主体数据的自主报送;采用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完善外部业务数据,为外部监管指标体系的执行提供数据支持。
调整外汇局自身监管框架。强化外部监管需要外汇管理对自身管理框架重新设计和布局,岗位设置、工作机制的协调等,应当根据政策变化实时调整,使内设机构更加精细化,前端和后台、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和处理等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同时,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管的业务协同、上下级协同、跨区域协同体系建设,尤其是跨区域协作和配合,以推进数据共享,构建立体化的外部监管协作。
建立充分、严格的外汇信息披露制度。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外汇管理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需要多元化开展,使官方网站、政府平台、报刊媒体、微博微信等,都成为信息公开的有效载体。对有关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范畴、公开对象,以及公众关注和查询等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推进;同时,对银行整体外汇经营状况、汇率汇价、外币资产负债和补偿风险能力等的外部监管,要接受公众监督,从而实现对外汇市场运行风险进行有效判断。这对加强外部监管风险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外汇局河南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