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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热点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使用热点问题

2016-12-28

天津经济 2016年9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薪金住所

金税三期热点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使用热点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广工作整体安排,天津市从6月初至7月底,完成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升级工作。自2016年8月申报期起,统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包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要求和操作使用主要变化,天津市地税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组整理编写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使用热点问题》。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为何升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的整体安排,天津市8月1日将单轨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其中,包含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原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1.2.08及其以下版本)需要同时升级至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本次升级面向全市,系统升级后将有更加友好的操作界面和周到的申报指引,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全面的纳税服务。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后,原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停止使用。

2.如何升级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一)客户端联网升级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可连接互联网的,采用纳税人端在线安装器方式升级,使用在线安装器将软件下载到纳税人的电脑,自动进行安装并迁移数据,无需导入初始化文件。8月1日起软件启动后,自动更新。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提供客户端直接网络申报功能(无需导出申报文件)。同时,具有自动升级功能,无需人工操作,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建议有条件的扣缴单位,优先考虑此方式升级。

(二)客户端无网络升级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不能连接互联网的,采用直接下载安装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方式升级。安装完成后,可自动迁移原申报系统数据,无需导入初始化文件。

纳税人可登陆“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 tjcs.gov.cn)—政策法规栏目”查看《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第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第6号)了解具体要求和升级流程,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升级,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扣缴单位应在何时进行升级,升级前后如何申报?

(一)客户端联网升级时间和申报要求:为保障升级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过渡,有网络用户须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完成升级工作。7月份,点击“易税门户”图标登陆升级后的系统,填写报表后按照原申报方式完成6月属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作。8月1日起软件自动更新,填写报表后可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二)客户端无网络升级时间和申报要求:7月份完成6月属期扣缴申报后,安装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采用“介质申报”方式,导出“申报文件”到办税服务厅完成申报。

4.客户端是否可以提前升级或者推迟升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的整体安排,天津市8月1日将单轨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其中,包含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7月31日前,天津市运行“津税系统”实际接收申报数据并征收各项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数据和税款。客户端6月联网升级后,生产的申报数据为“津税系统”可接收,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可接收格式,因此6月、7月申报期要按照原申报方式进行申报。若联网客户端6月未升级或升级失败的,可以继续在7月份或者8月申报期联网升级,升级方式和流程不变。客户端不能连接互联网的,未完成6月属期扣缴申报,不可提前安装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否则会因“津税系统”不接收金税三期格式的数据造成无法正常完成6月属期申报。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不升级还能继续使用吗?升级使用新版软件后原系统是否需要卸载?

自8月1日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老版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1.2.08及其以下版本)申报数据。未升级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单位,将无法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升级使用新版软件后原系统仍然保留在原电脑,原系统可以查询或导出有关信息,但申报功能停止使用,扣缴单位如无需要,可自行卸载。

6.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为:基础设置——>人员登记——>报表填写——>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纳税人根据自身网络环境选择网络申报或者介质申报)——>获取反馈。

7.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方式的变化有何变化?

在申报环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可以连接互联网的,则无需导出申报文件即可进行网络申报(需要插入CA密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不能连接互联网的,纳税人必须导出申报文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8.客户端申报成功后,如何缴税?

客户端支持缴税功能,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的扣缴义务人申报成功后可联网进行缴税;未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的扣缴义务人须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票,再到银行进行缴税。

9.“申报更正”功能如何使用?

当纳税人首次申报时,若少申报税款,可以在申报并反馈的情况下进行二次补申报。当纳税人首次申报时,若多申报税款并且已经成功扣款,此时进行申报更正仅能将金三系统接收的申报数据修正,无法通过申报更正直接退回多申报的税款。

10.“换证”功能如何使用?

当纳税人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原因,纳税人识别号由15位升至18位时,可通过此功能将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更新。

1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取得应税所得申报方式调整时间和申报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无住所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政策文件计算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

12.在无住所个人是否需要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离职时是否需要进行注销清税?

无住所个人取得应税所得由境内支付单位和个人进行代扣代缴,无需单独进行人员登记。扣缴单位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中对无住所人员进行境外人员信息登记后,同境内人员一同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使用外国护照登记时不会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也无法手工录入。在纳税人完成首次申报并反馈后,代扣代缴系统会自动在该员工信息中生成18位纳税人识别号,不再通过原8位编码进行管理,无住所人员离职时无需再进行注销清税,只需在代扣代缴客户端中将状态修改为“离职(非正常)”。

13.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4.判定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对无住所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15.判定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16.对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无住所个人(不含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如何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无住所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无住所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无住所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7.对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如何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以下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8.无住所个人(含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应如何计算?

无住所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温馨提醒: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界面和功能主要变化,天津市地税局金税三期推广工作组精心编写了《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填报手册》,并将电子版嵌入升级安装包,升级过程自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也可提前登陆“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查看。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和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税友软件公司服务电话4007112366。

责任编辑:解忠艳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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