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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防治

2016-12-28兰巧丽

市场周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畜禽污染养殖

兰巧丽

论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防治

兰巧丽

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集中爆发了出来。文章针对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期许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防治提供参考意见。

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完善措施

2013年3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漂浮的近千具死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挑动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敏感神经。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死猪漂浮事件仍在不断上演。畜禽污染问题已不是我们看到的那么简单,其对农村的生态环境已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成为了农村污染的重要来源。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防治。2013年10月8日审议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以法律手段推动畜禽污染的防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一、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概述

(一)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概念

畜禽养殖污染是我国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农村畜禽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养猪、养鸡鸭、养羊等种类上,尤其以规模化养猪和零散养鸡鸭大棚占的比例较大。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可以理解为在畜禽集中饲养过程中所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及其他废弃物大量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与破坏。

畜禽养殖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水体污染。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其他废物,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这些物质直接排到水体中容易引起水质的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进而造成水生动植物的死亡。

2.造成空气污染。畜禽粪便在微生物的作用下,经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有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这种气体极具扩散性,往往相隔很远都能闻到,这对养殖场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极为不利。

3.造成土壤污染。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一般直接堆放在农田上,这极易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富集,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土壤的透气性和透水性,进而造成土壤的质量下降。

4.传播病菌。畜禽粪便里包含很多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容易孳生蚊蝇,导致病菌的传播。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人类环境观。该理论不否认发展的重要性,但其强调发展一定要是可持续的。只有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

畜禽养殖是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不仅为养殖户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也丰富了百姓的菜桌。畜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我们也要看到畜牧业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对农村居民健康、舒适环境的破坏。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养殖发展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背离,其最终将会影响到畜牧业自身的发展。畜禽养殖业必须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将可能造成的生态代价和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

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现状及其缺陷

(一)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现状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我国现有的多部法律对这一问题都有所涉及。在我国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立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要求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的产生的废弃物要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除此之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对畜禽污染问题都有规定。2013年我国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规定鼓励养殖户对养殖污染废弃物的进一步资源化利用,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我国畜禽养殖问题作出规定,对促进我国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引导畜禽养殖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像《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也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浙江省政府还颁布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随着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多地政府加大了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执法管理,畜禽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例如佛山等地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污染治理或关闭搬迁。临泽县环保局就一猪场养殖负责任人拒不执行环保文书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川省环保厅就资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公开约谈。

(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的缺陷

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到环保局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我们可以看到,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法律防治措施在日益的完善,但就目前的法律防治手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

1.缺乏高位阶的全面性专门立法。

首先,现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多散见于《环保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环境立法和《畜牧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之中,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条款比较松散,不能对污染防治问题给予集中有效的指导。

其次,作为环境基本法的新《环保法》中虽然增加了对畜牧养殖问题的规定,但其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仍需要与具体的法律法规相配合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再者,我国农村的畜禽养殖业还处在从分散式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阶段,农村小规模的畜禽养殖方式仍大量存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占养殖总量的比例不高,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的更多是以城市为中心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农村中等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的由于立法的不全面将导致执法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最后,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而言,其虽然对规模养殖污染问题作出了集中的规定,但是其法律位阶还相对较低,而且如上文分析的,其在面对养殖污染问题时还存在规定不够全面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一部高位阶的全面性专门立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作出处理。

2.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

由于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大,而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规模较小,数量少,环保监测设备落后、环保资金和环保专业人才缺乏,加上各执法单位还存在法难责众的心理,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够重视,长期以来,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执法一直是环境监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或不到位的情况。虽然环保法和条例目前已实施,但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目前仍存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就比如说本应与畜禽养殖场建设同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3.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侵权责任追究还不足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是生活在其周边的农村居民。由于法律知识的极度缺乏,村民在遭受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侵权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或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其次,环境诉讼的诉讼成本更为高昂,这也阻却了农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原因无疑加剧了农村居民在遭遇养殖污染环境侵权时难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情况。再次,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方面仅限制符合一定标准的组织或团体,公民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提起私益诉讼,这使得仅仅针对环境而还没有对居民权利造成损害的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控制。

三、完善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法律防治的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

虽然目前已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其仍存在规制对象不全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层面上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效力,消除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松散的局面。与此同时,将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问题纳入到法律中,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执法有法可依,全面推进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我国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体制

首先要完善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农村环境执法队伍。由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要解决我国农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困境,应该建立职、权、责统一的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机构,全面而系统地预防与治理农村畜禽污染。当遇到畜禽养殖污染后果严重的事件时,由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机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相互密切联系协调,用规范化、法制化的执法手段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机构执法情况的监督,以保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将保证受污染农民的对污染治理的知情权。再次,要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面对农村畜禽养殖户时,政府应当将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强对其的引导,将布局无序和防治设施简陋的养殖专业户整合成集约化养殖小区,集中统一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加强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畜禽养殖户的监管,落实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畜禽养殖户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环境检测与数据统计,形成畜禽养殖环境报告后要及时向广大农村居民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对负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的环境执法人员,要以后者作为考核标准,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责任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完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应当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对其加强法制宣传。使其在受到相关损害的时候,知道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是要完善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应当放宽起诉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抑制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出现或扩大,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前预防或及时阻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或继续蔓延,其关注的重点并非是对损害结果进行事后赔偿。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这样才能在环境遭到污染之初,及时地对环境侵权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扩大起诉主体资格使污染行为无处遁形,能够加快畜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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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俊伟.珠三角生猪养殖过量污染大已超过土地负荷[N/OL].羊城晚报,2015-12-09[2015-12-18],http://www.gd.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15-12/09/c_1117398983.htm.

[6]佚名.畜禽污染环境一猪场负责人被行拘并处罚34952元[N/OL].央广网,2015-12-07[2015-12-18]http://news.china.com. cn/live/2015-12/07/content_34777484.htm.

[7]佚名.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给力环保部约谈资阳市长[N/OL].华西都市报,2015-06-05[2015-12-18].http://news.sina.com. cn/o/2015-06-05/062031915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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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巧丽,女,研究生,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专任教师。

D922.68

A

1008-4428(2016)03-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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