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权利实现的路径
2016-12-27何春汛
何春汛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更好地实现老年人权利,应当完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积极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同时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对社会福利的投入不足,而投入偏少造成老年事业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老年福利提供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我国现有98.1%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只有1.9%的老年人由社会组织提供照料。
关键词:老龄化老年人权利
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是21世纪的一场人口革命。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达到14%,则属于老龄社会。而该比重达至20%,则属于超老龄社会。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老年人口最多且老年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总人口数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总人口的8.87%。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预计在2026年进入老龄社会。在加速型的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是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对社会福利的投入不足,而投入偏少造成老年事业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老年福利提供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我国现有98.1%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只有1.9%的老年人由社会组织提供照料。现有的老年法律只有一部综合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细化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我国老年人权利实现的路径
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和实施政策密切相关。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对其权益的保护是当代人权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解决老年人面临的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倾斜性的保护。
首先,应当完善《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老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老年权利的宪法保障是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高度体现,也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然而,现实中,一方面,宪法对老年人提供了基本权利保护和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宪法上的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以退休问题为例,退休双轨制涉及平等权,男女退休年龄差异涉及保障妇女的权利,延迟退休涉及劳动的权利。宪法视野下的老年人权利应当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基本权利之外的特殊权利。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老年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为他们需要提供倾斜性的保护。另外,现有的老年法律只有一部综合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细化的法律依据。应当完善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首的老年人保护法律,充分肯定以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老年人法律地位。
其次,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实现。政府是宪法视野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主要义务主体,老龄化社会中的政府应当是负责任的政府,毫无疑问,我国政府是老年问题的主要管理者,行使对老龄化社会和老年群体的管理责任。政府有责任重视老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和文化权利,并通过积极的社会行动促进老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但仅有政府的工作对于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应当重视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道路”。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能够在政府之外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权利实现资源。服务型政府更应当通过规范和监督社会组织发挥其主导和服务的作用。现代社会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双向互动、分工配合,共担公共服务的责任,共谋应对老龄化社会的老年人权利实现问题,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老年人权利实现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积极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以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实现。社会参与是民主发展、政治结构优化的需要,也是公共治理、重塑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需要。每一位老年人都有不同于他人的自我需求和社会资源,只有通过参与社会才能实现资源交换满足其自身的需求。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积极老龄化”的倡议,将积极老龄化界定为“尽可能增加健康、参与和保障机会的过程,以提高人们老年时的生活质量”,老年人社会参与成为实现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支柱之一。随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进步,老年社会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公益参与和组织参与的意愿逐渐增强。政府应当重视老年参与,形成老年人主动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公益活动的社会环境。同时,应当重视老年教育,在老龄化社会加快到来的大背景下,加强老年教育研究,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具有积极现实意义。另外,老年人的参与是推动社会组织有力、有效、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作也离不开老年人公民意识的觉醒和老年公民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
老年人能够全面参与社会的时代必将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获得彰显和张扬的时代。
最后,应当积极借鉴域外老年人权利实现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法国1870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老龄化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分别在1921年、1940年、1945年和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从老龄化到老龄社会的过渡周期,瑞典、英国、德国和美国分别为85年、45年、46年和60年,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应对,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基本都是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需要有效地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老年立法先进经验。老龄法律的发展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孕育阶段、形成阶段、扩展阶段和完善阶段。进入老龄化社会后新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我国老年法律进入形成阶段。应当积极引入联合国文件所确立的老年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和框架,考察欧美国家等进入老年法律完善阶段国家的老年权利保护制度,借鉴与我国在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老龄化发展特征、老人福利文化基础等方面极为相似的亚洲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的老年权利保护先进经验。
三、结语
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的权利应当收到高度重视,政府责任首当其冲。但仅有政府对于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应当重视社会组织的功能并发挥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作用,共同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权利实现问题。这就需要从我国的现状入手,考察能够提供权利供给服务的社会组织,寻找老年人社会参与缺位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当前政府转型、公民社会构建和社会管理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另外,还需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等先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先进制度经验,重新建构老年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史丽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教育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2,(06).
[2]刘长茂.中日两国人口老龄化的比较研究.南方人口,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