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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单字体保护探讨

2016-12-27兰州大学法学院

大陆桥视野 2016年18期
关键词:字库单字著作权法

周 晓/兰州大学法学院

计算机字库单字体保护探讨

周晓/兰州大学法学院

计算机字库字体作为伴随新技术而应运而生的新事物该如何保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文试图运用已经较为成熟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结合文字这一交流工具的特殊性质,探讨只保护字库软件和计算机非字库单字,不保护字库单个字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字库单字体;实用艺术品;实用功能性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计算机字体应该给予专有权利的保护吗 ,亦或是计算机字体的设计应该是不是处于公用领域的资源 , 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 ?

借助于方正公司诉保洁公司“飘柔”字体侵权纠纷,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目前,计算机字体的保护涉及了计算机非字库单字、计算机字库软件以及计算机字库单字的商业性使用三方面的问题【1】,而对前两个方面的保护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计算机非字库单字其实质就是字形的设计,完全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美术作品,书法艺术作品作为传统悠久的艺术表达形式被列为美术作品中重要的一类作品,计算机非字库单字的设计与传统的书法作品艺术表达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创作工具的选择与使用不同,从毛笔或钢笔等传统创作工具转变为使用计算机这一技术,创造出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包含思想观念的表达。

计算机字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如果保护采用何种方式,这个问题稍微复杂一些。 一套计算机字库的产生主要包含了两种专业人员的劳动,字形设计师和计算机程序员。字形设计师使用工具设计出607个汉字,囊括几乎所有偏旁部首和笔画间架结构,依据此程序员完成所有汉字的设计,开发出字体软件。如果字库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的是竭泽而渔的后果,字库创建者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就会没有任何回报,此类字库设计公司难以维持生计,淡然退出市场。这与鼓励实现各个领域的文化繁荣这一总体社会目标不符,损害了社会群体利益。 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比照已经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数据库来看待字库。著作权归属于字库开发者,具体的字形设计者和程序员所完成的是职务作品,只享有劳动报酬,由字库的开发者享有整体的全部的著作权。他人整体未经许可的使用字库,包括复制发行,构成了盗版字库,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则构成了对字库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这样,杜绝了他人对字库设计公司劳动成果的不劳而获,同时,通过销售,一套售价不菲的字库最终实现财产收益,回报了字形设计者和字库开发者的投入。

当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环境较为成熟的时候,以上两种保护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字体设计者和字库开发者的利益。 引起争议较多的情况则是,仅仅商业性使用了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的,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字库中的单字享有著作权吗,是书法作品吗,答案不应该是简单的肯定与否定,还要考虑汉字自身特殊的工具性质。

字库中的部分单字最初是出自设计者之手,创作伊始,作为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整体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则是被固定了风格,用技术参数规范并固定后一成不变的标准化字型,是虽然具备美感但是与艺术创作中追逐个性与唯一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驰的批量化产品,这种产品化后字库中的单字,从性质上来件类似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类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满足艺术性与实用功能相分离的要件。因为,可分离性才意味着著作权的保护不会延伸到对实用功能的垄断。那么字库中的单字呢,它的艺术性和实用功能性是可以完全分离的,剥离了艺术性的单字就是普通的文子,是任何人可以正常使用的汉字。从这个角度看待给予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基于此点,现实中的字库公司,很多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2】,试图谋求更多的利益。具体做法是通过互联网免费提供字库,让消费者下载使用,但没有明确告知“收费”模式,没有禁止商业性使用的告知,一旦消费者将其中的个别但是作为商标、商业标记使用(淘宝店铺的商业使用很普遍)【3】,他们就通过诉讼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试图收取商业性使用字体后几万甚至几十万每年的字体使用费。

由于目前缺乏法律对字库中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对此纠纷的认定的结果也大不相同【4】。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提供的专有性保护的界限在哪里,保护为什么有的法院没有将字库单个字体作为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呢?

单个字体与一般实用艺术品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汉字的实用功能性,汉字是具有完全不可替代性的实用工具,其他的实用艺术品则没有这种属性,目前受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主要局限在装饰艺术品和家居小摆设类,从这一点上讲,适用于一般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应延伸至汉字。【5】

文字是最常使用的交流工具,其功能性任何时候都处于第一位,受制于其实用功能性,文字的艺术设计空间极其有限,会导致大量利用了设计创意而出现的类似字体会层出不穷,类似性不可避免。一旦字库公司明确了对单字享有专有权利并且有偿使用,现在导致大量纠纷的商业化使用,如作为商标等会大大减少。实际情况是商业使用人会转而利用字体的创意,自己创作新的书法艺术作品进行商业使用,规避侵权的可能性。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并不要求作品的新颖性,借助创意出现的近似字体的使用并不会必然导致侵权。而且鉴于文字使用的日常性,也不易设置较高的门槛阻碍其使用。在这种背景下,给予单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不存在。

还要考虑出现以下极端的情况, 在我国练习书法具有悠久的历史,长久以来,模仿特定书法字体学习是正常的学习方法。假如有一种字形设计深受大家的喜爱,很多人将它作为字帖练习,久而久之,这种字形会成为很多人日常使用的书写字体,法律很难禁止这种使用文字方式,无论是非商业还是商业性使用,故而,设置专有保护的门槛毫无意义。

注释:

[1]《“计算机字体侵权”到底懂了谁的奶酪?》知识产权日报2015年6月24日陈明涛白伟.

[2]《淘宝店主当心了,计算机字体要付费不然会栽跟头》互联网 时间:11-10 15:37:42佚名http://www.jb51.net/ dianshang/244237.html.

[3]【 《淘宝店主当心了,计算机字体要付费不然会栽跟头》互联网 时间:11-10 15:37:42佚名http://www.jb51.net/ dianshang/244237.html.

[4]南京中院认定昆山笑巴喜和上海笑巴喜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笑”“巴”二字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而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也以广州宝洁生产的飘柔系列产品,使用了其方正倩体系列用于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等在北京向对方提起过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认定请求.

[5]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数据库,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并不需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以,不保护字库中的单字,并不影响整体数据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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