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2016-12-27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张杰刘卫华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张杰 刘卫华
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张杰 刘卫华
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增加市场份额、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手段,而税收在企业并购活动总成本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不仅能够减轻并购双方的税费,而且有助于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而企业并购从开始到结束涉及许多环节,各个环节涉及的征税对象、税率及税收政策大不相同。因此,本文立足于税务筹划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征税特点,分析其税务筹划空间,提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并购 税务筹划 关联方
一、引言
税收是企业在兼并重组业务的开展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并购损益,应缴纳所得税;以存货进行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目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等。涉及税种非常多,遍布企业并购的方方面面。由于不同的资产的适用税率千差万别,分配股利与支付利息、营业所得与资本利得也都有不同的适用税率。因此,在并购过程中,不一样的税收安排和设计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利用税收的弹性减轻企业在并购过程当中的税收压力,从而获取更大的并购利益,是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十分关键的部分,也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客观需要。2006年,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颁布实施,企业合并业务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合并的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净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合并损益。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不同,使得合并双方的纳税处理难度加大,但却因此而提供了合并过程中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选择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一项关键的战略决策,需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地区以及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自身的战略目标等各个方面。在对企业并购业务中的所得税筹划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纳税观念,使企业的并购行为更加科学有效,促进企业自身利益与政府财政收入相互促进和发展。
二、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法规定的差异性
(1)不同地区的企业纳税成本各不相同。国家为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分布状况不均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当地机关对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中归属地方的部分,自行决定是否减免;为进一步推动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行业的公司,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另外,国家对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前两年免征所得税,之后的三至五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这种地域上的税收差异能够促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例如,企业可以并购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将集团内的部分业务转移到经济特区内,或者将其他地区的利润转移到经济特区内,以减少纳税。
(2)不同行业的企业税收负担具有差异性。行业间的税负差距在各个税种中都有所体现。例如,不同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各种消费品的税率也有所差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提供其他种类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国家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环保企业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行业税收差异使得纳税人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来获得税收方面的节约。
(3)不同规模的企业税负具有差异性。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税负具有明显的不同。一般纳税人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税负差异使得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特定的经济业务及其税负特征,选择适当的经营规模。
(二)税法的弹性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但也有其灵活的一面。首先,从纳税人方面来看,例如,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就体现了税法在实际操作当中是具有弹性的。其次,从征税范围上来看,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并不明确,其征税范围就很难界定。例如,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界定;再如,企业的所得税是由应纳税所得额与其适用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各个扣除项目的金额得出的。而对于扣除项目税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将不可扣除的项目或部分转移到可以扣除的类似的费用当中,或者将征税高的项目转变为征税低的项目,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再次,从计税依据方面,当税率一定时,税基越小,则应纳税额就越小;反之,税基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例如,企业进行存货的会计核算时,可以采用多种计价方法,不同方法导致的当期销售成本也大不相同;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这些不同的核算方法会导致当期成本费用的不同,从而影响应交的税额。因此,税基并非是固定的,而是有调整空间的。最后,从税率方面来看,我国税法中的不同税种适用的税率不同,同一税种不同课税对象的税率也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刺激企业资金向低税率的方向流动,避免过高税率。
三、并购对象选择的税务筹划分析
(一)并购对象所处的行业企业并购包括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并购不同的企业,税负也会有所不同。企业收购合适的企业,有助于企业整体利益的提升。
(1)横向并购的税务筹划分析。横向并购即并购同行业或者经营业务相同的企业。企业运用横向并购可以获得经济和财务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高市场份额,扩大规模。横向并购对企业的原有生产经营范围不会产生过多影响,因此,企业的税种也几乎没有太大的改变,相对而言,税务筹划分析的内容会比较少。但如果并购方原本是小规模纳税人,并购完成后可能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规模的改变使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会导致整体税负进而改变。另外,如果企业选择并购亏损企业,可以使用目标企业亏损,抵消并购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整体的利润,进而使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降低。当然,这种弥补亏损是有条件的。这里同时涉及并购支付方式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2)纵向并购的税务筹划分析。纵向并购即对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并购,企业通过进行并购可以降低或消除垂直交易成本,实现供产销一体化,产生范围经济。从纳税角度来看,实施纵向并购的企业原本的购买或销售行为转化成集团内部资产的转移,从而降低税负。由于原本企业之间的销售行为不再是购销业务,资产转移当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虽然产品最终流出企业时,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并不会发生改变(假设售价不变),但企业仍可以获得推迟纳税的好处。如果并购双方都是消费税纳税人,中间环节的消费税就可以延迟至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尤其是之后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更低时,就可以减少税负。例如,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如果生产烟丝的企业并购了同一地区的一家生产卷烟的企业,那么烟丝在销售时就不必缴纳,而只对卷烟收取消费税。
案例:A企业和B企业是两家酒厂,且A企业生产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B企业生产药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而且B企业所生产药酒用的原料是A企业所生产的白酒。假设A企业每年销售给B企业的白酒为5000万元,那么,如果两家企业合并,则可以产生税收上的利益:A向B出售白酒的增值税850万元(5000×17%)可以推迟到B企业销售药酒时缴纳,这样就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样,A企业销售白酒原本应计的消费税1250万元(5000×25%)也无需缴纳。另外,纵向并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进行有效的筹划。但由于纵向并购导致企业的经济业务增加,税种会发生很大变化,这就提高了纳税统筹的难度。
(3)混合并购的税务筹划分析。混合并购是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市场的企业进行的并购,目标企业既非企业的竞争对手,也不是其上游和下游企业。混合并购能够使企业通过多元化战略来分散风险,并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不同行业的税率不一致,进行混合并购后可以将资产由高税率的行业向低税率的行业进行转移。混合并购可能导致企业产生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的行为。针对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而且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则应缴纳增值税;其余企业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通过对其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进行比较,将其筹划成对自身更加有利的业务。如果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更低,就可以增加应税劳务方面的业务;反之,如果增值税税率更低,那么应增加生产销售方面的经营。当然,在税务筹划之余,还要考虑不同经营业务的利润水平和市场需求甚至企业战略等,从总体上维护企业的利益。
对于兼营行为,如果企业兼营的业务其税率有所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核算各自的收入;否则需要按照较高的税率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应当客观登记账簿,尽量分开核算业务收入,使其作为纳税的依据,避免低税率的业务由于记账不清而增加企业税负。如果企业兼营的业务是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也需要将不同项目的收入分开;如果没有进行分开核算,税收征管部门对各自的销售额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兼营行为未分开核算的,要求一律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则可以比较兼营行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如果增值税是较低的,就可以不进行分别核定。但《细则》修改后,这种筹划方法就不再有效了。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为增加税收收入,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划分依据,如果增值税收入更高,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增加这方面的销售额。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应当尽量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防止过多纳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是并购一个同行业的企业,还是收购一家上下游企业,或者进行混合并购,这种决策发生在税务筹划之前。企业不会因为纵向并购能够节约更多的税收而放弃横向并购的计划。因此,这一部分的讨论并不是说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影响并购方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而是给不同并购类型提供税务筹划的思路,使企业并购更加顺利进行。例如,企业在决定进行横向并购之后,选择一家亏损企业完成并购,可以降低并购成本,实现更大的并购利益。
(二)并购对象所在地区国家之间、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有很大差异。我国对西部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民族自治地区等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并购这些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和业务的转移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另外,由于集团内部在同一县(市)的两个机构相互转移货物,不视同销售,无需在此环节缴纳增值税。并购企业如果和被收购企业处于同一地区,则可以获得推迟纳税的益处。此外,企业可以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也涉及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重视。海外投资的税务筹划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根据其本国制定的税法所行使的征税权利。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会尽可能扩大自身的征税范围,确定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税收管辖权,而且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当然,某一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征税,其税收管辖权是按照一定原则来制定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主权国家有法国、荷兰、巴西、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委内瑞拉等;而大多数国家为了增加本国的税收收入而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美国除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同时行使公民管辖权。行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税收管辖权一定会使企业在不同的国家重复纳税。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时,要尽量消除与所在国税收管辖权的种种联系,尽量减少在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国家设立常设机构,避免承担过重税负。
(2)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其税收、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差异。例如,阿富汗针对境外投资人实施国民待遇,无论是海外还是本土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同的税收政策;土耳其税法规定其自由区内的一切活动享受免税待遇,不用按照本国其他地区的征收政策进行纳税,区域内的境外投资没有任何限制和约束,且与本国的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新加坡的消费税税率仅为5%,是世界上最低的消费税税率之一。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2.5%,比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税率都要低很多,对于跨国公司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我国企业如果在德国设立多家子公司,可以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建立合并纳税关系,各个子公司先单独核算各自的收入,再在汇缴公司汇总核算,将所有的盈亏进行冲抵后的净收入作为计税基础,而对各个子公司不再进行单独征税。在德国的子公司,如果利润转移到中国母公司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分公司则不需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当综合考虑两国的税收政策,以及两国之间可能签订的“征税协定”,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
(3)税收征管制度。不同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执行方式不同,有些比较宽松,有些相对严厉,这将影响到企业税负和纳税时间。企业进行并购投资时,在不影响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应选择税收征管程度较弱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四、企业并购融资与支付环节的税务筹划分析
(一)融资环节的税务筹划分析企业并购可以选择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方法。内部融资无需支付利息和股利等代价,获取也比较简单快捷,但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仅仅依靠现金完成对另一家企业的收购。因此,企业并购的实现需要大量的外源融资。外部融资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企业可以从税收方面为出发点进行融资比例的决策。
(1)内部融资。使用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必支付借款利息等方面的费用,不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且也不会使股东面临股权稀释的风险。但是从税收角度来看,使用企业的内部资金不能够在税前列支,企业将会承担很大的税负,也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2)股权融资。即并购企业利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普通股没有规定的到期日,也没有定期支付费用的压力,企业也无需偿还投资额,无须花费大量现金,但有可能会导致股权被稀释。从税收角度来看,企业发行的股利不允许税前抵扣,因此企业的税负较高。
(3)债务融资。即并购企业利用增加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贷款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发行债券不仅可以税前列支利息费用,而且比借款更加灵活;当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筹资时,在前期可以产生利息抵税的效应,如果后期企业运转良好且债权人愿意将债券转化为普通股时,企业也无须偿还债券成本,降低了还款的压力。
案例:假设M公司计划以8亿元收购P公司,全部资金都需要从外部筹集。并购前,M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0%,资产总额为10亿元,原有股本10000万股,税后利润为15000万元,完成收购后税后利润将达到20000万元,借款利率为8%。由于M公司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8亿元可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如果M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那么相对于股权收购来说,融资成本更低。但是,收购后M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至72.22%,大大增加了M公司的财务风险;EPS由原来的1.5(15000÷10000)上升至1.52[(20000—4800)÷ 10000]。如果M公司向银行贷款4亿元,同时发行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10元,那么并购后M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变;但是股本增加导致每股收益发生变化。EPS由原来的1.5下降为1.26[(20000—2400)÷(10000+4000)],同时,M公司还会面临股权被稀释的风险。
收购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往往采取多种融资结合。而且,企业融资时需要考虑各种成本以及各方面的风险,而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仅从减税方面考虑,债券融资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债务的增加会使企业的财务杠杆上升,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导致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超过股权资本成本;如果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债务压力。另外,如果公司原本存在闲置资金却利用举债融资,则会导致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从而使股东报酬降低。当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企业的债务筹资成本时,利用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的资本成本,提高股东的投资报酬率,反之,则会降低股东回报。因此,并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现金、股权、债权不同比例的融资方案,选择可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融资策略。
(二)支付环节的税务筹划分析企业兼并重组可以现金、股票、债券、资产置换等多种支付方式,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不同的支付方式产生的税负会有很大差异。
(1)现金支付。企业通过现金完成对目标企业的收购,能够使收购方不必承担股权稀释的风险,但收购方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资金压力,并且很难获得节税利益。被收购企业需要面临的税种也非常多,税务筹划的空间也比较小,也无法获得其他支付方式(例如借款利息)的抵税效应。当然,采用现金支付可能获得更优惠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与其他支付方式的差额可以弥补企业未获得的税收损失时,那么采用现金支付是有利的。
(2)股票支付。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定向发行普通股来实现并购。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并购各方的税收压力。在一定条件下,并购方可以用被收购方的亏损抵减其当期利润。当企业并购重组业务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且并购方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低于75%,股权支付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5%时,则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按照目标企业股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处理。
另外,符合特殊重组要求的企业进行并购,并购方股权支付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5%,与同一控制下并且无需支付对价的企业并购,可以按照被并购方股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处理,而且可以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进行抵税。相对于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财税(2009)59号对于免税重组的门槛提高了,但仍然使企业有了通过调节各种支付方式的比例而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3)承担目标企业债务。是指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并购。这种并购方式通常是被收购方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采用的,被收购方的所有者权益接近于零甚至为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已废止)对于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合并方式要求收购方的并购成本以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净值来确定。国税发[2000]119号失效之后,取而代之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并没有对承担债务式并购进行专门的规定。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合并方式并没有被纳入特殊性处理范围,因此只能按照一般性企业合并处理,即以被并购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不能利用被并购方的亏损进行抵税,被收购企业需要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然而,并购方依然可以获得纳税利息费进行税前列支的好处,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得到利息抵税效应。
(4)综合支付方式。是指并购企业采用现金、股票、资产置换、债券等多种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可以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存货等作为对价向被收购方进行投资,从而优化资产结构。当然,用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和债权的投资比例,不仅可以获得利息的抵税效应,而且能够利用特殊重组的条款,用被收购方的亏损抵税。另外,企业在选择股权和债权的支付比例时,应当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使税收收益最大的支付比例。
案例:假设K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向Z公司发行500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收购Z公司60%的股份。Z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由于没有达到特殊税务处理要求,只能根据一般性原则进行核算。因此,Z公司需要计算股权转让所得:5×5000-25000×60%=10000万元,其所得税(假设税率为10%)为:10000×10%=1000万元,K公司对Z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5000=25000万元;如果K公司选择收购Z公司75%的股权,则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假设《通知》中的其他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均符合),则Z公司不需要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K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5000万×60%=15000万元。这样就递延了10000万元的当期所得税。
五、企业并购后的税务筹划分析
(一)并购后整合方式的选择企业完成并购之后,收购企业可以将被收购企业转变为自己的子公司,也可以转变为分公司。采用不同整合方式会致使企业集团的税负产生明显的不同。
(1)整合为子公司。子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依赖于母公司进行经营,单独核算,自身对企业的利润负责。但是由于母公司拥有控制权,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需要由母公司最终决策。纳税方面,子公司原本如果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并购完成后仍可以继续享有;但如果子公司出现亏损,由于其独立核算,因此不能计入集团整体利润进行抵税。
(2)整合为分公司。分公司实际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以其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不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和总公司的利润一起核算,因此,如果分公司利润为负,就可以用这部分亏损抵减总公司利润,降低整体的税负。但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无法享有当地的税收优惠。
(二)关联方往来的税务筹划分析大多数情况下,在企业并购完成之后,并购双方就成为了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多种多样,由于几乎没有交易成本而且效率更高,关联方之间通常往来密切。由于关联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交易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1)转移定价。这是关联方进行税务筹划的最主要方法,在跨国公司中非常常见。关联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当双方税率存在差异时,高税率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企业销售商品时,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一方,降低整体税负。同样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时,通过抬高资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企业的需要进行利润的转移。尤其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更加难以评估,企业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成本的转移。此外,关联方还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时,多收或少收劳务费用来调节利润。总而言之,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税收差异,而且不一定是所得税的差异,关联方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当然,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并非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因为对关联方之间的定价规定了限制,并且提供了许多定价方法。总的来说,不能偏离市场价值太多。但是,由于关联方可以选择税法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有利的定价方法,因此,仍然具有转移利润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市场价值难以确定的商品和资产。
一直以来,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控股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备受人们关注。尤其是在税务审计之时,企业将面临很大的潜在风险。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转移定价审计后,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还会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跟踪监管。因此,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更大的代价。
(2)借款利息。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费用并不是无限额进行税前列支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与股权的投资比例超过了规定的限额(金融类企业的限额是5:1;非金融企业的标准是2:1),则超出部分的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由此可知,如果一家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元,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利息费用为8%,那么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4000× 8%=320万元,其余80万元利息费用只能在税后扣除。另外,关联方的借款费用同时还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则可以将超出部分借款转换成其他的形式,如转变为购买方的预付账款或者出售方的应收账款;如果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企业可以选择其他筹资方式,如银行借款,这样不仅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利息费用,而且也不用缴纳各种附加税费。当然,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审计等其他方面的成本,企业可将这些成本与超过投资比例而多缴纳的所得税和相应的其他税费进行比较,选择较低的税收成本方案。
[1]胡正燕、吴金波:《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文献综述》,《当代经济》2013年第21期。
[2]范仙婷:《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财税研究》2013年第3期。
(编辑 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