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2016-12-27黄建飞崔广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
黄建飞崔广伟/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黄建飞1崔广伟2/ 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
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对现今医疗技术水平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中只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不恰当的行为侵害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不考虑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直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医疗损害;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至第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我国原来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将原来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元化救济体制改革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一元化救济体制。虽然侵权法现有的医疗损害救济模式比以往已经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现有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和过失的认定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医疗损害仍然无法得到该有的救济。比如现实中我们往往能发现存在这样的事情,在医疗损害中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患者没有过错,医院也不存在过失,而患者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如果单纯的让患者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对患者来说难免会有些不公平。为了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合理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因为公平责任的特殊性,就需要我们在适用中更加谨慎。笔者认为由法律具体规定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适用情形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提供良好的指引是我们当下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有其合理性,符合民法追求公平的理念。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与促进医务工作者更尽职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的减少。
其次,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笔者认为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法律将会对公平责任的适用采取一个谨慎的态度,限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所以实际中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只是极为少数的,并不会造成医疗机构过重的负担。虽说医疗机构为公益性质的单位,但是医疗机构还是存在一定的选择性的,现实生活中当患者的疾病过于严重时,医疗水平比较低的医疗机构往往是直接告诉患者家属进行转诊的。实际上,医疗机构在多数是处于强势一方的,他往往掌握着主动权,即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时,患者基本上都是按照医生的指示来行为。
我国医疗损害的责任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有时候会忽略了对患者的利益保护,而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降低过失的认定标准,但是为了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法律又不适宜将医疗技术的过失标准规定的过于严苛。此外过于严苛的医疗技术过失认定标准容易造成医院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并且医务人员的自信心也容易被打击,进而形成防御性治疗。
第三,虽然医疗行业有其发展的特殊性,生老病死也是人类的自然规律,但是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是指对那些符合自然规律的医疗损害的适用,而且笔者认为法律不应仅仅为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就忽视特定患者的利益。将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才能够使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四,虽然有的学者建议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以无过错责任补偿为基础引入医疗责任的强制保险,不可否认的是医疗责任的强制保险有其存在的优势,也将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即各项配套制度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公平责任的适用无疑是我国过渡阶段一个比较好的选择。笔者认为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的适用一方面能弥补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保护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我国社会制度快速转变带来的社会风险。
第五,将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同时它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做出判定。虽然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的适用,但司法实践当中法官援引公平责任原则做出审判的案件却日益增多。法律的基本特性是其滞后性,现实生活中众多医疗损害纠纷的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的合理性。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技术损害中的适用条件
1.存在重大的损害事实
医疗技术损害中的损害事实是医疗机构以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对于医疗技术损害的损害事实必须是重大的损害事实,因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分担,如果在患者存在轻微的损害事实时,轻微的损害事实由患者自己承担,并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在既有过错原则的基础上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当然对于何谓“重大”不同的患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要求法官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来具体裁量。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实施了诊疗行为
在医疗技术损害中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实施诊疗行为。笔者认为此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所实施的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像一般侵权行为对于损害行为有违法性的要求。因为,如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法规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社会生活的一般注意义务),此时医疗机构往往也是有过错的,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其侵权责任。
3.损害事实和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医疗技术损害适用公平责任的重要前提。如果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而法律还强加于医疗机构责任,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也违背了我国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的规定,应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样才能更加保障鉴定的公正性。
4.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过失且患者也无过错
公平责任的适用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为如果患者自身有过错,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责任,并无不妥;而假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就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技术损害中不适用的情形
1.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
患者及其近亲属作为法律上的理性人,他们有权选择自己是否接受治疗。可是医疗机构难以避免有些患者选择进行治疗后又单方面的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正常的医疗程序为其治疗的,所以对于在此时患者所承受的医疗技术损害的结果患者只能自己承担,而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的。
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则不应该对其适用公平责任。首先,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有极高的专业素质采取果断的判断对其进行救治。其次,紧急情况下要求医务人员采取合理的措施已经是对医务人员自身素质的一个较高要求,因为据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人处于高压和紧张状态的时候是极其容易犯错的,如果此时法律在医务人员高压下都没有过失的情形下仍然要求医务人员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分担,将极大的打击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可能以后再出现紧急情况时医务人员就会不敢进行救治,一方面将会导致更多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的。
医学技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限制因素,时至今日,仍然存在很多疾病是我们医疗技术不能解决的。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的疾病,我们不能过多苛求医务工作者去达到我们患者想达到的结果。此时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明显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所以此时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4.患者自身体质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
正如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特殊的。我们的身体素质也是千差万别的,医务工作者不可能将每个个体的体质以及相应的反应后果都了解清楚。法律是一般人的法律,它只能对社会一般的普遍事务加以规定,并不能对所有的特殊情况都加以规定。所以在因为个体自身的身体素质的原因产生了特殊的损害后果时,也不适宜用公平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中的适用条件
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医疗损害责任。对于一般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四要件即可,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的适用笔者认为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重大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存在是法律进行救济的基础,所以医疗伦理损害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也要求存在重大的损害事实,此点在医疗技术损害中已经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2.医疗机构有不当的行为
医疗机构有不当的行为是医疗伦理损害中公平责任适用的重要条件。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医疗伦理义务的违反。因为医院作为一个强势主体对于医疗伦理义务的履行是十分容易的,医院完全有能力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所以此时法律完全可以苛加医院对于此种义务违反时比较重的责任,所以此时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有其合理性。法律做出此种规定也能更好的促使医疗机构履行自己的义务。
3.医疗机构实施了合理的诊疗行为
在医疗伦理损害中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强调的是医疗机构采取的是合理的诊疗行为,也即对于患者的医疗损害的后果与医疗技术行为无关。因为若是患者的医疗伦理损害是由于医疗伦理义务的违反造成的损害则完全可以适用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伦理损害后果的责任。
4.损害事实和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律不要求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给公平责任的适用提供良好的空间,此时若是存在因果关系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中不适用的情形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的。在医务人员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医务人员必须对其采取紧急的措施,如果此时还苛求医务人员对患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明显会耽误患者病情的诊治。此时并不能在医务人员进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时,还过分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知的义务,所以此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何莉苹:《医疗机构侵犯患者或其家属知情权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
黄建飞(1991—),女,河北廊坊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崔广伟(1987—),女,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心理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