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协调分配的逻辑必然性
2016-12-27嘉应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嘉应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梅 雨
企业收益协调分配的逻辑必然性
嘉应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梅雨
通过对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回顾,笔者发现“剩余收益独享”和“剩余收益共享”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据此,本文提出在企业整体价值创造的基础上依据企业收益分配的矛盾本质去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协调企业收益分配,激励企业利益相关者生产要素的投入,以达到优化和合理配置企业财务资源,尽最大可能促进企业生产高效开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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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企业逐渐发展壮大,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企业收益分配安排随之发生变化。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态时,企业收益分配变得愈加复杂。企业收益分配问题成为财务学所关注和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综观国内外学者对企业收益分配的研究,发现多集中在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上。企业剩余收益是指扣除事前按照合约规定的固定支付后的剩余收益。对于企业剩余收益的归属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
二、剩余收益独享
剩余收益独享是通过制度安排实现企业剩余收益由资本所有者独享,或是由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内的劳动者独享,其实质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制度安排。
(一)剩余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独享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从“股东至上”的逻辑出发,认为应由以股东为代表的物质资本独享企业剩余收益。20世纪初,Knight(1921)针对企业收益分配问题,提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什么劳动者(包括管理者在内)只能领取固定的劳动报酬(工资或薪水),而资本所有者却能独享企业剩余收益?Knight利用风险偏好理论给出相应解释,并认为资本所有者承担更大风险,因而其能独享企业剩余收益。之后,Alchian和Demsetz(1972)利用其构建的生产经营团队理论解释资本所有者独享企业剩余收益的原因。他们指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团队性质,团队内每个成员的贡献很难与其他成员的贡献明晰地分开,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团队成员有偷懒动机,那么就必须安排专人来监督团队的工作。监督者必须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比较特殊的作用以及处于相对核心的地位,并且会由于这一作用或地位的获得而使其存在较大的风险。而通过制度安排使监督者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可以激励监督者提高效率。综上考虑,Alchian 和Demsetz提出资本所有者最适宜担当监督者角色。此外,奥利弗·哈特等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出发,研究发现以股东为代表的资本所有者支配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安排是必然的。基于企业不完全契约的客观现实,Grossman和Hart (1982,1986,1988)、Harrt和Moore(1998)在解释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及企业为何出现时,认为企业剩余控制权作用要远大于剩余索取权。不同的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直接影响企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各方(包括劳动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决策。既定契约一旦达成,就会对企业生产要素所有者各方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决定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要素投入,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基于此,Hart等认为,最佳的企业收益分配安排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赢余最大化,并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生产要素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而最重要生产要素所有者就是以股东为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对于此观点,Harris和Raviv(1988,1989,1995)、张维迎(1995,1999)等也多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理论支持和相应论证。
(二)剩余收益劳动所有者独享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企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资产规模的扩大,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且“股东至上”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批评。有学者主张应由企业的劳动所有者(即劳动者)独享企业剩余。Domar(1946,1947,1952)在研究经济增长理论时,提出劳动者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独享可以增进经济稳定增长。之后,Ward(1958)进一步提出劳动管理型企业理论,并开创了具有一定学术规范的经济学流派,推动了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研究。Vanek(1970)等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管理型企业理论,其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者通过其共同劳动,在企业组织中实施劳动者的集体、民主的管理;他们按人均收入最大化或者人均福利最大化来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高效生产经营;既然企业是劳动者的企业,那么劳动者理所当然实现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独享。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企业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独享企业剩余收益。在张五常(1983)的“企业也是市场制度”的观点上,杨小凯、黄有光(1994)提出了企业是一种间接定价制度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于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太高,或者说这种交易费用太高,故而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服务直接定价是不经济的。因此,只有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由企业的经营者、取得。而Wilson(1968,1969)Ross(1974,1975,1976)、Holmstrom (1979)等则从委托人与代理个人的目标函数出发,提出代理人独享企业剩余收益的观点。其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不但存在目标函数的不一致,还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势必会导致代理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代理问题的出现。这不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高效展开,破坏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也损害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为了降低这种代理成本,给予代理人剩余索取权。这不但可以达到激励代理人的目的,还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
(三)剩余收益分配相机安排无论是资本所有者占有企业剩余收益,还是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内的劳动者占有企业剩余收益,都是一种相对排他性的制度安排。这种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在企业生产活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使得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由于激励不足而降低其生产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因此,部分学者提出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安排应是遵循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权衡安排。Aghion和Bolton(1987)、Aghion (1992)等在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给出了企业的最佳剩余控制权安排。其认为,企业的不同控制权安排必然会有不同货币收益和个人好处。如果企业总收益与企业经营者私人收益或资本所有者的货币收益呈单调递增关系,那么,该企业实行经营者或资本所有者单边控制是有效的;如果企业总收益与企业经营者私人收益或与资本所有者的货币收益不存在单调递增关系,那么,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就应该相机转移。在国内,杨瑞龙(1997)、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谢德仁(2002)等依据张维迎(1996)的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观点,相应地提出企业剩余索取权具有状态依存特征。即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时,企业经营者是实际控制者;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渐变差,就会依次出现股东、债权人和劳动者(在这里劳动者剔除了企业的经营者)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黄少安和宫明波(2002)、黄少安(2003)、秦兴方(2003)、冯子标和焦斌龙(2000,2004)、冯子标(2004)、毛军民(2010)等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企业剩余收益的权衡安排的解决方案。但从以上的分析和论述来看,这种相机或者权衡安排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独享企业剩余收益安排。
上述各种剩余收益分配安排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发展与进步。但无论是资本所有者独享,还是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内的劳动者独享,或是企业剩余收益的相机或权衡安排,都不能突破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制度安排。故而,这些收益分配理论难以从本质上揭示企业收益分配的一般规律。
三、剩余收益共享
(一)剩余收益共享:资本概念的拓展部分学者对原有的局限于物质的资本概念进行合理拓展,提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资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还应该包括人力资本,甚至组织资本、社会资本等。其中,尤为受到关注的是人力资本。Schultz(1961)和Blair(1993)等提出,能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以外的价值的资产就是资本,因此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也是一种资本,即人力资本。Stiglitz(1993)指出,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更重要,人力资本在所有资本中的作用占2/3-3/4;既然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都是资本,那么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对企业剩余收益也应有提出分配要求的权利。这样,针对企业收益分配的剩余收益共享理论应运而生。方竹兰(1997,1998,1999)从企业财富创造和经营风险承担的角度提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剩余控制权。周其仁(1996)认为既然企业是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构建的特殊合约,那么人力资本所有者就应与资本所有者一样有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杨继国和安增军(2004)认为,传统的仅限于物质的资本概念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和企业组织性质的变迁,为此,其构建了一个集金融、人力、组织和社会等多种子资本于一体的新资本体系。其中,金融子资本体现为企业资本所有者(即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本投入而对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的共享;人力子资本体现为企业劳动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而对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的共享;而组织子资本由于其很难厘清为某个单个要素所有者所有,故其对企业的收益权和控制权则可由组织子资本所有贡献方分享。这样,企业的控制权和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在新资本体系的不同子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共享。刘小玄(1996,1997)、张建琦(2001)、刘长庚(2006)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述企业收益分配问题,并提出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理论的类似观点。
(二)剩余收益共享:企业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另一部分学者依据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提出了相应的企业剩余收益共享的观点。与传统的股东至上观点相比,他们认为,企业的目标函数仅仅关注股东价值(财富)最大化是片面的,唯有照顾到所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关系的企业目标函数,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践的全部。基于此,学者提出企业的利益相关利益者应分享企业收益和控制权。Blair(1995)指出,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企业所有权是一个复杂概念。在讨论公司治理时以企业所有权为起点是彻底错误的,甚至是一种高水平误导,应以企业所有参与者的实际利益、责任和承担风险为讨论起点。更进一步提出,企业的所有利益者相关,包括股东、债权人、企业高管、一般员工甚至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贡献了专用性资产,因此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资产都处于风险状态,其都是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承担者。据此,玛格丽特·布莱尔认为,企业目标应是企业整体财富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价值(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应分享企业控制权和收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共同治理。Aoki(1984)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劳动者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组成,其共同参与企业的目的是谋求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Aoki还通过构建合作博弈模型,对企业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股东与劳动者的合作博弈,由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的企业收益在股东和劳动者之间以某种比例分配,从而达到企业组织的均衡,但该比例由股东、劳动者双方之间的谈判能力所决定。由于未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与资本的数量和形式上的匹配和结合,仅以谈判能力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关系,使得Aoki的模型在解决收益分配问题上大打折扣。
(三)剩余收益共享:经济学的其他理论除了通过对资本概念的衍生和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得到的企业剩余收益共享外,从经济学其他理论或角度研究企业收益分配问题,Weitzman(1984)、秦兴方(2003)、冯子标(2003)、李全伦(2008,2009,2010)等学者也得到了相应的企业收益分享的观点。但企业收益分配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同时涉及国家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和社会的稳定等诸多因素的一个综合性问题。20世纪中后期开始,诸多实验经济学家对此进行相关受控试验予以检验。其中,著名的有“最后通牒行为”、“礼物交换博弈”和“单方指定博弈”等试验。试验结果表明,人们并非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还有追求社会公平的偏向。因此,企业收益分配活动不能仅按“自利”原则进行,还要考虑到参与者的社会公平偏好。Jensen 和Murphy(1990)通过对1974~1986年间的企业经理收入及其对企业业绩敏感度的实证研究也间接得到企业收益分配受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影响的结论。崔之元(1996)在研究美国公司法变革时发现,美国公司法变革方向是“经济民主化”。这种司法“经济民主化”变革,使得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参与经济活动过程的控制和收益的分享。因此,美国“经济民主化”司法变革的实质就是为了社会稳定和公平而从法律上规定企业收益分配安排,使得企业收益在其相关利益者之间分配。崔之元研究得出的结论,也是收益共享观的一个有力佐证。
企业剩余收益共享分配解决了独享分配的排他性制度安排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不同程度上承认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在收益分配上的地位一致,极大推动企业收益分配理论的进步。但收益共享观和收益独享观一样,在企业收益的界定上依然局限于企业的剩余收益,而不能清晰地从企业整体收益角度去剖析收益分配的本原。同样,这种收益分配观也难以从根本上揭示企业收益分配的一般规律,即便承认了企业整体收益观,在企业收益分配的解决安排上依然乏力。
四、企业收益分配安排的逻辑必然:协调分配
从对相关企业收益分配的文献回顾及历史演进的考察中发现,无论是“剩余收益独享”还是“剩余收益共享”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二者既不能有效地解释企业中既有的事实,也不能有效预测企业发展过程中新发生的事实,都难以从本质上揭示企业收益分配的一般规律。“剩余收益独享”通过简单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解决了分配给谁和如何分配的问题,却在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陷入困境。而“剩余收益共享”在“剩余收益独享”的基础上,在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面有所突破,但由于没有根本解决分配什么的问题,这种突破依然是乏力的。
事实上,企业收益分配的研究是一个历史演进、动态发展的过程,不但伴随着收益分配基本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也要随着企业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企业收益分配机制的形成,既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关系调整的结果,也会因此而对各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同的作用,影响其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的高效开展。众所周知,企业是由股东和债权人投资,由企业高管负责控制和指挥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之相关的各利益相关者(一般员工、政府等)的共同作用下生存和发展的(陆正飞等,2008)。因此,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适宜解决,必然会涉及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利益。股东投入股权性资本与债权人投入债权性资本构成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资本的来源。股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位毋庸置疑,债权人在现代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很显然,股东和债权人都在追求其所投入的物质资本在保值基础上尽可能大的增值。企业高管和一般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活劳动的投入,其利益诉求也必然不容忽视。此外,政府为了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符合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需要,既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社会稳定、财税政策、法律基础等经营环境,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管制,故而政府对企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调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并且,企业利益相关者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位以及自身动机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状况下,如若不能很好地协调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利益诉求,则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一旦失控而激化,就会威胁企业的生存。因此,尽最大可能地促进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上的协调和享受上的公平,激发各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积极性,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财务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促进企业生产的高效开展,从而达到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构成了企业收益分配的必然内涵。
[1]冯子标、焦斌龙:《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实现条件》,《管理世界》2004年第3期。
[2]Aghion P.,Bolton P.Contracts as a Barrier to En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7,77(3).
(编辑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