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半有机团结与人类秩序
2016-12-24谢晖
谢晖
众所周知,涂尔干曾提出了人类社会整合的两种类型以及与之相应的两种法的类型。即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所谓机械团结是指在全社会共有的“要素决定了我们的行为的时候,我们决不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去追随集体的目标……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它来源于相似性,同时又把个人与社会直接联系起来……我们把它称作机械团结”;“这就是压制性法所表现出来的团结,至少可以说这是它的活力所在。”而有机团结则是建立在恢复性法基础上的,它“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在那里,“个人之所以依赖于社会,是因为他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当我们与社会发生连带关系时,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从而“把我们的人格和特征表现出来,使我们变成了个人”(涂尔干著:《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8页、第89~91页)。
涂尔干对社会团结的这种经典分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前资本社会到资本社会变迁中社会整合的基本样式及其背后的原因(主体特征)和外在的表现(法律特征),但这种对社会变迁的宏观把握仍不乏疏漏之处。例如被称之为东亚模式的资本主义,无论在日本、韩国、新加坡还是我国台湾、香港等,呈现出的并非完全的个人资本主义,而是明显具有家族社团或财团性质的资本主义。这种情形,与亚细亚社会的传统紧密勾连。因为在那里,家族对个人而言是团体的,但对更高级的社会组织,如国家、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又是个体的。此种情形,不仅存在于亚细亚东方世界,即便在西方国家,财团资本和法人制度的建立,让企业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所有的个人都成为“组织的个人”,即人的单位化、组织化和群团化。这种单位、组织或群团,对个人而言高高在上,使个人机械团结在其中,但对国家而言,它又执行着个体的职能。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间通过有机合作,实现团结。
此种情形,不惟存在于现代资本社会,而且也存在于前现代社会。以我国为例,虽然自古以来就存在一个“事无巨细皆决于上”的强大皇权国家,但在社会基层,在皇权力量尚不能控制到的地方,以“宗法社会”形式存在的相对的社会自治,使得家庭、族群具有双重的属性:它既是集体,在这个集体内部,所有隶属于它的个人都秉持集体相似性而活动、生活;它又是个体,以个体的名义争取其在更高层次的集体中的地位、权利和利益。这种情形,至今仍存在于我国的乡村社会和边远族群中。在那里,人们的交往行为笃守家族或族群的习惯,明显地沾染了某种“习惯相似性”,从而体现着家族或族群内的机械团结。但问题尚不止于此——一旦家族或族群的行为投射到其外部,则它们以个体的名义与其他家族或族群展开利益交往和利益竞争。从而明显体现着其家族和族群个性,其交往中也体现着某种有机团结的特征。无论其中的机械团结还是有机团结,都来自于相同的规则,即家族内/外部或者族群内/外部的交往习惯。从而习惯对内,具有压制性功能;对外,则具有恢复性功能。
以之来对照个体被结构在组织中的现代社会,则会发现,现代社会中的个体,不仅在法律规制之下成为意志独立的主体,而且也无可奈何地成为“组织人”、“单位人”或“集体人”,这令其不但没有克服机械团结时代人的结构和行为方式的相似性,反而通过现代技术更加强化了人的相似性。对此,在马克库塞的笔下,被描述为“单向度的人”:“在这些情况下……社会的政治需要变成个人的需要和愿望,它们的满足刺激着商业和公共福利事业……”;“……当代社会的力量(智力的和物质的)比以往大得无可估量——这意味着社会对个人统治的范围也比以往大得无可估量。我们社会的突出之处是,在压倒一切的效率和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准这双重的基础上,利用技术而不是恐怖去压服那些离心的社会力量。”(马尔库塞著:《单向度的人·导言》,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在我看来,马尔库塞这一振聋发聩的论断,其实也可看成是对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种略显机械划分的提醒。事实上,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种完全的有机团结,最多只存在一种半有机团结。放眼当下,托夫勒当年预言的那种自治的“电子家庭”似乎成了我们生活的现实,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每一封电子邮件都可能被拆展在“电子大家庭”监管者的眼前。自由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但“社会帝国主义”监视自由个人的眼睛也越来越敏锐、越毒辣……我们仍无可奈何地生活在习惯或新习惯的半有机团结的社会秩序中。
本期刊出的四篇论文,尽管不直接涉及这一话题,但又无不对这一话题以注脚。
[责任编辑: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