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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逃追赃“天网”如何“不留漏洞”

2016-12-23陈耀东

人民论坛 2016年28期
关键词:天网资产

陈耀东

【摘要】近年我国在海外追逃追赃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追回转移至境外的犯罪所得资产方面则面临诸多困难。为了深度打击腐败分子,有效预防、监测、追缴转移至境外的资产,可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由中国主导的高规格、独立性、专业性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机构,以此为契机担负起国际反腐之大任。

【关键词】海外追赃 资产 登记信息平台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自2014年7月公安机关展开“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亦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我国的海外追逃追赃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在追回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资产方面,尚需探寻更加高效的解决对策。

追回转移至境外犯罪所得资产面临的困境

首先,犯罪所得资产线索发现难。目前,很多国家对转移至境外的犯罪所得资产的监测、调查、控制和追缴等能力都比较弱。资产跨境转移掩盖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犯罪、捕获外逃的腐败分子、追缴赃款设置了障碍,使得很多腐败分子得以躲进“避罪天堂”,继续逍遥法外;而在实践中,即便一些腐败分子被遣送归案,若其不如实招供,其犯罪所得资产仍难以追回,更难以对其准确定罪量刑。

其次,犯罪所得资产性质界定难。他国在与我国进行追赃合作时,一般都要求我国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所指向的非法资产所有权属于我国,且资产的非法性也须得到认定。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的非法资产金额都比较巨大,基于赃款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资产流入国都不愿意认定资产为犯罪所得,更不愿意将已流入的巨额资产再退还我国。认定资产所得性质需要足够的流入国法律认可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关系上,还涉及资产的归属、交易等民商事法律关系,可能引起原所有权人、现占有人、第三人等主体的利益冲突。

再次,犯罪所得资产追回难。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交错使用合法与非法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组合以实现资产跨境转移,由于信息渠道不畅、监管力度不同,流入国也存在犯罪所得资产发现难、性质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单纯依赖流入国事后的合作,犯罪所得资产很难追回。而且,有些国家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问题上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而现行国际条约也强调有关国际合作需在资产流入国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些做法与规定无疑加大了资产追回的难度。

最后,我国在国际打击腐败犯罪中话语权较弱。有效追逃腐败分子,追缴转移至境外的巨额资产,需要与境外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才能真正掌握腐败分子转移至海外的资产情况并核查其合法性、完税程度等。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沟通、合作协调方面的话语权还有待强化,短期内采取激进追逃追赃的条件尚不够成熟。

建立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平台,破解海外追逃追赃困境

2004年4月7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为我国追踪和调查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资产开辟了新途径。其主要功能定位于洗钱预防,其监测范围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尽管其覆盖范围已延及博彩、彩票等行业,但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测仍然有限。如此,腐败分子在境外购买的价格昂贵的不动产和动产(如车辆等)就难以纳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监测范围,这无疑给准确监测腐败分子的资产留下缺口,为日后追逃追赃增添了难度。鉴于此,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组建一个高规格、独立性、专业性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机构。

首先,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平台中涉及的资产不仅仅限于金融性资产。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资产即不论是有形或者无形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和以任何形式证明这种资产的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证书。可见,资产具有多样性和宽广性。从法律性质来看,资产既包括非法资产,也包括腐败分子控制的合法资产。其次,从功能和职能上看,国际性资产信息登记平台具有识别身份、记录交易、共享登记信息等功能。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收集、分析、评估、披露资产信息,为追踪、侦查、预防、监测、防止资产非法转移境外,追回转移至境外的资产,追逃腐败分子提供助力。在财产归属与交易的登记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对不动产、重要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证劵、股权等资产的变动都进行相应的登记。例如,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一些重要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现行法的规定及较成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将资产纳入统一的资产信息登记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依据各国国内登记平台,可构建国际性共享登记信息平台,进而互相分享登记信息,以便于搜集、分析国家间资产转移情况,建立预警、保全、执行等合作机制,共建打击腐败犯罪的平台。该平台由我国主导组建,在国内需多部门联动,并由各部门的资产情报专员组成,在资产预防、监测、境外追逃追缴等方面才能比反洗钱监测中心有更大优势。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规定的“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构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对此,可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协调下,集各部门(如公检法、国家安全、工商、审计、税务、国土资源、纪检监察)之合力,建构完善的资产信息联网协作登记共享平台。

与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平台类似的制度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8 条规定的“金融情报机构”,其规定:“缔约国应当相互合作,以预防和打击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产生的所得的转移,并推广追回这类所得的方式方法。为此,缔约国应当考虑设立金融情报机构,由其负责接收、分析和向主管机关移送可疑金融交易的报告。” 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是在此机构基础上的延伸与拓展。我国提出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辐射范围涵盖东盟、南亚、西亚、中亚、北非和欧洲,很多国家也都是犯罪转移资产多发目的地,通过经济合作推动反腐领域合作,为构建我国主导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良好的时机。

20世纪以来,各国腐败大案层出不穷。出现的结构性、系列性腐败现象使国际社会意识到,治理腐败应采取“预防为主”,法律的事后惩治,追逃追赃非治本之道。进入21世纪,面对日益复杂的贪腐案件,中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理应以主导构建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为契机,担负起国际反腐之大任。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则为建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一带一路”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为追逃追赃提供助力

有利于进行资产监测与信息收集。该平台通过掌握资产流动、交易行为等可实现对潜在腐败行为的全面监控,可为及时、主动预防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信息来源、证据支持及资源保障,亦可为追逃腐败分子的去向提供可靠信息。它作为国家和国际间开展合作和交换资产流动信息的平台与枢纽,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同境外对等机构开展情报交流并委托协查、追查腐败分子外逃资金的流向,且不涉及司法诉讼和刑事定罪问题,无需国家层面上的双边条约,资产情报交流方便快捷、易于保密。这就为内外合围、追踪腐败分子资金的完整流向提供了可能。

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近些年,中国的部分“富二代”、“贪官二代”在境外炫财斗富,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经常以全款购买高档汽车、奢侈品、不动产、金融资产来炫耀实力。巨额财富在中国被非法攫取后,注入到流入国的经济循环。在制度建构上,域外法律对于汽车、不动产等资产都有相应的登记制度,通过该平台的巨额资产交易信息就可以进行收集和甄别,进而发现犯罪线索,准确、深度打击腐败分子。

有利于防止国家资产流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资产,更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家资产安全、防止国家资产流失是国家必然要求。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腐败分子逃窜境外并将国家资产转移境外的案例时有发生,通过该平台监测国家资产流动、交易等行为,可迅速追查腐败分子外逃资金、转移资产的流向,及时采取规制措施,避免国家资产流失。

有利于深入推进国际合作。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贪污腐败一方面造成国家资产大量流向国外,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在国际合作中,严重损害中国的话语权和国际形象,更给国外政治势力提供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素材,而腐败分子对外转移资产及由此引发的政治分歧、司法争端、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可能对我国开展对外合作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构建共享平台,深入推进甚至引领国际反腐方面的合作,不仅有利于构建政明风清的内部环境;更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主导打击腐败犯罪国际新秩序。

构建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重点覆盖跨境转移资产多发目的地。近些年,我国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我国周边及邻近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新加坡、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非洲、拉美、东欧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与我国未签署引渡协议的小国,如斐济、厄瓜多尔等;主要中转地区,如香港、澳门;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所以,中国主导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应尽量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展开深度沟通、合作。

重点监测敏感行业及人群。近年来破获的贪腐大案显示,腐败分子易滋生的敏感行业主要是那些经济、社会交往活动频繁、掌管司法行政执法权和审批权、自由裁量权和有权支配巨额资产或资源的部门和垄断企业。敏感人群主要包括:公检法司、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敏感行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特殊政府部门中退职的官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应重点监测这些行业和人群的资产变动情况。

完善国内海外资产申报制度。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开始实施,要求个人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和债务情况。而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要求个人申报的海外资产,包括价值昂贵的动产与不动产、债权与债务。这样,可为监测境内人员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状况提供准确、全面的基础资料,有利于及早遏制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企图。

健全国际间合作利益共享机制。理论上讲,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资产本来就属于我国的资产,要求流入国无条件返还该资产符合公平正义法则,但过分强调资产所有权之归属亦会淡化现实利益刺激,反而不利于资产流入国的支持与合作。而且,按照国际法上的“缔约地支配原则”,被请求国即便完全拒绝返还也并非无法可循。对此,我国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腐败资产处置问题;在考虑腐败资产的构成、合作中各国的贡献程度、合作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可设置不同的资产分享比例。此外,鉴于追逃追缴工作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费用补偿制度,对资产流入国提出的追逃追缴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3年10月8日。

责编/潘丽莉 孙娜(见习) 美编/ 于珊 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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