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初期经济制度之开中法的实施及影响
2016-12-23于卓
于卓
[摘要]明代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的开中法,是仿照元代的盐制建立起来的,其是为了适应了明初防患蒙元残部的侵扰,而制定的经济政策,逐渐成为了明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之一,它对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保卫边防的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后来逐渐成为了明代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有了立法的保障,开中法能够更好地实施,几乎贯穿了整个明王朝,也促进了明中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达与地域性商业集团的崛起。
[关键词]明初;盐制;开中法;实施及影响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B
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防范北方蒙古,常年在边防驻军,而巨大的军需成了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朱元璋曾命令卫所督兵屯种,来补给军需。但是边关的土地荒芜,加上战争时有爆发,军事屯种效果甚微。在这种情况下,明朝决定效法宋元时期的“入粟中盐法”,开中法由此产生。
一、开中法实施的历史基础
开中法是明朝让商贩运送粮食为主的军需物品到国家指定仓储,换得盐引,再将盐贩卖到其他地区。起初对解决国家边防所需的军饷做出了积极贡献。再后来演变为赈灾、救济等用途,对明朝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源于北宋的“折中”法。北宋初年由于北方边境军需不足,太宗令商人往边关入纳粮草,称为“入中”。官府按路途远近及物资性质,给商人“交引”,商人凭此到指定场所换成现金,也购买食盐赢利。宋代的折中法是指国家的盐由“入中”的商人承办,强调国家专有贩卖食盐的权力,是宋初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
明朝建立之初,与宋有着大致相同的境遇,明代的边防受到了来自蒙元残部的侵扰。于是洪武三年,山西行省首倡开中法,并逐渐蔓延到全国。洪武之后,开中法的内容更为丰富,逐渐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演变为纳铁中盐、纳金中盐、纳银中盐、纳麦中盐、纳豆中盐、纳马中盐、纳茶中盐、纳绢中盐、纳棉布中盐、纳谷草中盐十二种方式,盐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开中法最先在山西实施,山西商人迅速成为商界佼佼者,并且对明代前期的农业和商业以及边防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山西能成为第一个实行开中法的地区,究其的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山西的地理位置。山西本身临近塞北,明朝建立后,蒙元的残部退回了漠北,时常侵犯明朝的边界。洪武三年,朱元璋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征讨漠北。山西就成了北伐大军的基地。明政府又在东起鸭绿江以东,西至甘肃嘉峪关的北部边防线上,相继设立了边地都司,在永乐后逐步演变为辽东、宣府、蓟州、大同、山西、延绥、宁夏、固原、甘肃九个边防重镇,史称九边。每边均有数以万计的兵马驻守,九边共驻扎了约80万边军③。由此可见山西的地理位置,对于明朝的军事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明初以农民运输粮食,并不能适应军队的需要。为供应北边的粮草,明初推行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军民垦荒屯田制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北方边镇的气候环境较为恶劣,垦荒屯田所带来的效益并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如洪武八年中书省上奏时所描述的,山西大同都卫屯田2649顷,“岁收粟豆九万九千二百四余石”。于是明政府便令农民征收粮食,然后再运送到北方的边镇中,供给军事上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民运粮”。关于山西的民运粮数额与区域,成化年间的陕西巡抚都御史何乔新曾讲到:“山西所属夏税、秋粮计二百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七石。洪武、永乐间,自存留外,仅输给大同各卫并雁门、偏头二关。正统末年,虏寇犯边,乃以太原等府泽潞等州税粮输之宣府。成化二年,官军欲捣河套,乃以各税粮输之榆林,自此存留数少。”可见民运粮在明初是一种进步的政策,但是以农民运送粮食,在交通环境不完善的明朝,给农民带来的负担是十分沉重的,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开中法中以利益为前提,用商人替换农民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统治阶层对开中法的积极推动。杨宪在洪武二年,被命为中书省右丞。他主张晋人治晋,对明初的北部边防局势和民运粮的弊端十分了解。洪武三年,山西行省上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人米一石、太原仓人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而“时左丞杨宪专决事,广洋依违之。”可以看出于这项办法能很快得到明太祖的允准,除了其利国利民外,统治阶层的倡导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洪武四年,在杨宪倡导下,明政府制定了中盐规定,使中盐实施的办法更加具体和全面,为开中法的实施和推广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洪武时期开中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明太祖的推广下,开中法的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项。洪武三年户部言陕西察罕脑儿之地有大小盐池,请设盐课提举司。捞盐夫百余人蠲免杂役,专事煎办,行盐之地,东至庆阳,南至凤翔、汉中,西至平凉,北至灵州,募商人人粟中盐,粟不足则以金、银、布、帛、马、驴、牛、羊之类验值准之。如此则军储不乏,民获其利,从之。”
洪武时期全国广大地区都实行了开中法。明太祖根据明初的社会发展以及边防军事的需要,令户部拟定对各卫所开中的具体方案,也听取地方政府或边防军将及仓储负责人的意见,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以两淮、两浙为主的六大盐场都不同程度地推行了开中的政策。洪武朝既是开中法创立的关键时期,又是开中法被大力推广的时期。
二、开中法的特点
《明史·食货志》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说明了开中法是商人需要以粮草易盐,而不是以货币购盐。这一点是开中法与此前盐制的最大区别。
首先,精简了贩盐过程,以军事需求优先。开中法前的盐政,是由朝廷负责产盐,盐制是国家所有的,然后将所产的盐贩卖给商人,再销售到卖盐的地区。政府通过出售这些盐获得利润,将所得钱财的大部上缴朝廷,小部用于支付给制造盐的人。实行开中法之后,则是由盐商直接送达钱财到边关,而朝廷不再直接经手贩盐所得的支配。这样就精简了贩盐的过程,能够及时供应边防的军需。
其次,政府贩盐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开中法之前,是政府的贩盐机构代表政府与盐商进行交易,对贩盐事宜,如买卖、收款等全权负责。而实行了开中法之后,这些贩盐的机构只承担交货的任务,而贩盐的钱款改成了由边关有关部门承担。收款、交货被分开,由不同的机构分两次在不同地点分别进行。
再次,盐法严明,商人成为开中法的主体。明太祖朱元璋早在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春二月便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寮,每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明朝建立后,朱元璋重视法律的严明,尤其在设定开中法之后,为了保证其的顺利实施,对盐的法律更为重视。朱元璋更明文规定只许将盐贩卖给的正经商人,而对官员进行严格的监管,不让官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这一严明的法律取得了成效,使得洪武时期官僚阶层不敢奏讨盐引以权谋私。
三、开中法的历史作用
第一,大大缓解了边防军需的压力。开中法设立之初,是为了缓解边防军需不足的状况。通过实行开中法,盐商将粮草运至边关,以换取盐引,贩卖盐以谋取利益,不仅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形成了《明神宗实录》中描述的“边商,中引者也,内商,支掣者也,水商,运买者也”局面,促进了粮草的增加。
第二,改变了盐政收入的方式。以往国家的盐政收入是国家占有盐,将盐向盐商出售,然后变为货币。随着盐的合法贩卖,生产的盐逐渐增加,官府与商人的交易变为商人与产盐者之间的买卖。盐商只要交纳一定的税,就可以运盐销售。政府则不再直接交易,而是监管着商人与贩盐者之间买卖,并从中收取相应的税,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就改变了国家原本盐政收入的方式,成为了税收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第三,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开中法之前,实行的是民运粮的方式,即农民亲自将粮食送往边防。这样一来,虽然能够供应军需,但是在交通不便利的情况下农民需要离开土地,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更好的发展农业。而将农民换成商人之后,由商人运粮食到边防,然后再将盐送到指定地区贩卖,有了利益的趋势,商人的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商人们积极将粮食运送到边防,就缓解了边防军需的压力,同时有他们代替农民运粮,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并且使农民不离开土地能够更好地耕种,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第四,明政府的收入增加。开中法的实施,主要利用商人趋从利益的心理,商人为获得贩卖盐的机会获取利益,纷纷加入其中。政府不仅省掉了利用农民运粮的成本,而且商人还需要按比例交由政府一定的税,而这些税就作为了政府的收入,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建设,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总之,洪武时期,开中法是为了适应了明初防患蒙元残部的侵扰,而制定的经济政策,逐渐成为了明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之一,它对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保卫边防的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开中法在山西行省最初实施,逐渐蔓延全国,减轻了之前民运粮时,农民的负担。开中法不仅调动了贩盐者和商人的积极性,更增加了明朝的财政收入。明初对盐法的立法,更是规范了盐制,有了立法的保障,开中法能够更好地实施,几乎贯穿了整个明王朝,也促进了明中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达与地域性商业集团的崛起。